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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制定了8个检查项目的工作方案(“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方案由各地自行制定)。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检查,由于检查年度包括2007年和2008年两个年度,各地应在兼顾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质量。一、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大型连锁超市及从事电视购物的纳税人。其中,大型连锁超市是指跨省连锁经营或省内跨地市连锁经营的超市。对于跨省经营的连锁超市,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由连锁超市总店所在地国税局提请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牵头组织检查;对于省内
2、跨地市经营的连锁超市,由该省国税局牵头组织国、地税联合检查。检查中,各地要对连锁经营的各个关联分店一并检查。从事电视购物的纳税人,包括从事电视直销购物和电视购物频道的纳税人。前述纳税人如兼营电子网上购物的,应一并纳入检查范围。(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大型连锁超市(1)增值税被查对象资质的检查:一是是否有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特别是要核实其有无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变相登记为个体户而逃避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行为。二是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擅自实行核定征收或定率
3、征收的行为。三是是否使用税控收款系统;未使用税控收款系统的,其电子收款系统(如POS机系统、自行开发或购买的收款软件财务软件)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是超市内有无挂靠的“店中店”,如有,是否按规定纳税。进项税额的检查:一是进项税额抵扣的检查。有无利用他人(主要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进货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二是农产品收购的检查。有无滥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票权,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三是进项转出的检查。重点检查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毁损、超过保质期的损失)是否及时足额做了进项转出,特别要核实其有无将这些损失返回厂家,以补差的形式或以进货压价的形式进行隐形
4、处理。四是返利的处理。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返利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特别是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合理定性、是否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检查:一是应税收入的完整性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利用商业软件分流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行为、以物易物、以物抵债等是否正确计算了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包装纸箱的回收收入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其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应税收入的及时性检查。重点检查其往来账,看其是否存在故意延迟实现销售的问题。三是发票开具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有无应顾客要求开具票货不符的普通发票。四是促销货物无偿赠送给外
5、单位或个人的购物券、购物卡等形式,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五是有无将部分商品不纳入超市管理系统,而另册管理,单位购买大宗货物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销售收入(此类业务的购买者大多是单位购买,并且要求开具发票)。六是连锁超市之间调剂、调拨等互供商品和商品批发时,不通过前台POS机,而在“配货中心管理系统出货站”终端直接出货,不计销售收入。适用税率的检查。对小规模纳税人,重点检查其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补税,未超过此标准则应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补税。对一般纳税人,重点核实其是否按照17(或13)的税率进行申报纳税
6、,对擅自按自定“征收率”申报的,必须坚决纠正。(2)企业所得税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各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
7、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3)其他各税。重点检查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等收入,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2.电视购物企业对电视购物企业的检查,首先要分析其收入与经营规模、注册资本金、行业特征(如企业或其产品的名气、影响力)是否匹配,特别要分析其收入与支出、收入与发票领购数量是否匹配。在对其进行综
8、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同时,做好快递公司和银行的取证工作。(1)增值税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情况。实际销售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门店、柜台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柜台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2)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合法性、真实性的检查。一是检查所附的原始凭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使用白条入账,有无假发票或取得供货单位
9、与发票上印章不符的发票。二是有无将未真实发生费用、与经营无关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总机构发生贷款利息在分支机构列支,其他关联企业的费用在本企业费用中列支,为员工租房费用或为员工发放的租房补贴在费用中列支,各项罚款在税前列支。税前列支是否超标的检查。一是检查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二是检查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列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其中的广告是否通过媒体发布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有无故意混淆会计科目挤占列支的情况,如将应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劳务工资、防暑降温、文体活动等费用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再如将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费、礼品等招待性费用记入“
10、生产/劳务成本”及其他成本费用科目。资产折旧摊销的检查。一是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是否一次性进入成本费用或未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适用是否得当。二是购买的商誉、商标等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摊销。三是企业开办费、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期限摊销。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检查。一是有无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的情形。二是有无取得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内容不真实、伪造、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三是有无自行填开发票入帐行为。四是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的行为。银行账户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使用隐匿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三是是否存在
11、使用隐匿账户或通过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行为;是否要求业务关联企业将属本企业的销售收入款转移、支付到其他企业。四是是否存在通过快递公司结算货款的行为。五是委托快递公司收取货款是否及时计销售收入。其它项目的检查。二、建筑安装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工作安排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要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具体按
12、照以下三个阶段实施:1解剖检查阶段。各地要将辖区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组织精干力量对其进行解剖式检查。相关企业名单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处)。2行业自查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解剖式检查阶段发现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制定企业自查提纲,组织本辖区内其他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全行业自查。企业自查阶段时限,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3重点检查阶段。行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立即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自查质量进行评估,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全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四)检查内容1.营业税(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
13、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随
14、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
15、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4)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2.企业所得税(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
16、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
17、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包括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3)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3.个人所得税(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
18、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向股东派息分红是否足额代扣代缴税款。(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6)重点检查企业的大额
19、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4.其他地方各税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所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专业外贸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退(免)税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经营者。重点企业是指:1.检查期内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较多的出口企业(如纺织品、服装、玩具、日用及艺术陶瓷,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部分模具、玻璃器皿,部分水产品,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机电产品等);2.从事以农产品
20、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出口企业;3.从事以废旧物资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出口企业;4.检查期内出口增长异常的企业;5.其他具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企业。(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一是检查其是否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二是检查其是否持有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核查印章是否准确,各证件记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是否一致。三是通过审查外贸购销合同、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21、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判定出口企业有无替挂靠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的问题。审查的重点是各类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出口货物是否确属本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2.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将国家明令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混入退(免)税货物范围,并申报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出口货物的海
22、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三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四是检查特准退(免)税企业有无将不符合特准退(免)税规定或条件的货物,也办理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五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货物,也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问题。即是否存在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23、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是否存在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24、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是否存在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出口名义出口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六是检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存在未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征收率只能是6%或4%),而使用普通发票申报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的情况。3.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
25、检查内容。二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三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非自产货物也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有无擅自扩大国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四是以离岸价(FOB)为基准,核实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检查其有无以到岸价(CIF)入账而虚增外销收入的情况;对以内销为主的纳税人,核实其有无不将出口部分计收入而虚减外销收入的情况。五是检查生产企业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六是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重点检查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是否及时足额转出;对于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
26、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转出。七是检查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是否符合业务实际,对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对退关、退运货物,检查其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八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将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办理了“免、抵、退”税的问题。九是通过检查比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加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但其出口额较大;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生产加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
27、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十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加工出口企业的检查。对此类纳税人,除关注其是否有以上情况外,还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突破口,检查其是否存在自行虚开或让他人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十一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4.外贸公司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所列外贸经营者资质的检查内容和退(免)税货物范围的检查内容。二是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从事“四
28、自三不见”业务的问题。三是检查外贸公司主要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其有无在某一时期内大量取得同一单位或同一地区企业开具的连号发票,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最高限额的情况。如有,应进一步调查。四是通过检查比对外贸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出口量,重点检查被查对象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而检查其是否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新办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金额较大;外贸公司出口货物的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经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出口货物的外汇收汇来自于境内。五是检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
29、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六是核查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完税证明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一致,前者较大的是否按规定补税;检查外贸公司是否存在已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未抵减出口退税款的情况。七是对退关、退货并已申办办理退税的货物,检查其已退税款扣回或缴纳的情况是否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单的金额相同,已发生的少运、错发、短少及退货的货物,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退关货物转为内销的,是否计提销项税
30、额。八是其他应重点检查的内容。四、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涉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国税发2006129号的相关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必须履行非营利性组织法人登记,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机构的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机构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投入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及其管理人员的报酬应控制在当地平均水平的一定幅度内,不得变相分配机构的财产。因此,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即视为营利性组织,均属于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31、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定,并在其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本项检查除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外,不涉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前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前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
32、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营利性医疗机构(1)税收优惠项目的检查。一是有无擅自改动执业登记日期。二是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满3年后,是否及时恢复申报各项税收。特别是其自制自用的制剂是否恢复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三是税收优惠期内,有无擅自扩大优惠范围,如将关联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等并入医疗机构名下享受税收优惠。四是有无擅自将个人所得税并入优惠范畴。五是是否将税收优惠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六是同一执业人有无在优惠期满之际,注销原有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而代之以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2)关联企业的检查。主要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
33、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其有无将药品零售并入医疗卫生收入偷逃税款。2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教育培训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申报缴纳按财税200439号和财税20063号文件执行),有无将教育培训收入分解到个人储蓄存款账户而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二是教育培训过程中,销售给受训学员的书本、教具、资料等货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否按混合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是通过突击检查等方式核实其有无账外经营行为。(2)成本费用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
34、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教育品牌使用费)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3. 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一是个人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下同)任职而取得的所得,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二是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
35、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是否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医生接受点名费、药品回扣等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五是各项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六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七是医疗机构科室承包管理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全额征税。八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
36、以上是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九是教育培训机构的投资人是否按规定纳税;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全员全额扣缴义务,及时足额扣缴其聘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五、中介服务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办理移民及出国留学及其他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营业税(1)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2)是否以差旅费、复印费等冲减代理收入、咨询收入。(3)
37、向个人、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收取现金不入账,隐匿收入。(4)向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是否不开具发票,将收入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2个人所得税(1)检查重点。一是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总额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2000年以后各年度,是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特别要检查其是否在税前扣除了投资者的工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
38、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的上述支出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年度终了,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借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扣除折旧费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发生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是否人为将收入均摊到不同月份,或按季(或月)或分摊到他人头上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全年汇算,致使适用税率降低,少缴税款;
39、是否虚列装修费、办公费等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三是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业的,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是否分解投资者个人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五是投资者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是否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六是对投资者以外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并履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七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雇员的业务提成,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八是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
40、是否扣除了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九是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十是会计事务所聘请非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十一是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特别要注意飞机、火车、打车费、用餐费、住宿费、会议费过高的单位。(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
41、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3其他各税六、品牌经销及分销商(一)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
42、,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如单品委托、分片委托等),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外围调查。分析其是否存在品牌商品的专卖店,专卖店(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定税户)的纳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等情况。2.瞒报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代理商在开具给商场的发票清单中的品种、数
43、量、单价与自己留存货品是否相符。(1)如不相符,而且存根中数量多、单价低,则主要是企业存在瞒报销售收入。(2)如相符,则应从该品牌的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如发票清单中的单价远低于其售价,则可以确定发票中所载明的销售数量要远大于在商场中的实际销售量。问题有可能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代理商(经销商)存在瞒报销售行为,因为许多商场对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上有疏忽(不排除商场方面的主观故意),而该代理商(经销商)则钻了这个漏洞;二是该代理商(经销商)自身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问题票货不相符。这就要进一步追查上级经销商(代理商)的经营情况,进而有可能追查到生产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对非终端代理企业的检查。要关注
44、其是否经营不同档次产品或商品。分析各类货品成本核算、产品入库、出库的核算是否准确。该类企业或可能存在通过部分货品瞒报销售收入,从而提高开票申报部分的货品成本,高开货品单价,达到既偷逃增值税又偷逃所得税目的。4.延伸检查。根据商品流通渠道,向上游追溯,直至生产企业。最终以投入产出法审核生产量的真实性,同时从管理、核算各环节着手,核实销售、库存及影响税收的差异。5.加强协调配合。由于此类货品的生产、经销大多是跨省、市经营的,因此需要各地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才能将问题彻底清查。七、拍卖企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是各类拍卖企业。拍卖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45、司法在我国设区的市设立的,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应税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一是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从中计算出被查对象的拍卖成交金额、收取佣金金额(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拍卖人可向委托人、买受人同时收取佣金;流拍则向委托人收取合理佣金)。二是调阅被查对象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相关资料(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
46、、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计算出拍卖成交金额、收取佣金金额。三是将上述一、二项数据进行比对,找出异常。如有疑点,可按照委托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中的信息,进行重点调查取证。四是对掌握的用收据开具的佣金收入,还应与账内数据比对。五是买受人暂未取回的拍卖标的孽生的利息、投资的收益是否一并申报纳税。2.成本费用真实性的检查。一是检查被查对象的各项费用是否正常,有无超标,特别是办公用品支出有无畸高的情况,如大量购进电脑、相机、投影仪、高级音响、高档装修。二是列支的票据,特别是大量的劳务发票、保安公司费用发票、汽油票、的士票等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三是有无从汽车租赁公司租入小汽车作为其工作用车,如有应进
47、一步核实其与租赁公司、实际车主三者之间的关系,看其有无以法人代表或其他负责人亲属的名义购车后再通过租赁公司高价回租的情况;如有应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调整租赁价格。四是检查被查对象有无在税前列支应有个人负担的支出,如高档首饰、高档手表等等。五是有无虚增员工人数。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检查拍卖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申报义务。八、非居民企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依法对非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的境内机构;来华承包重点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检查内容1.检查重点。(1)境内机构支付给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履行源泉扣缴义务情况: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及时代扣代缴税款;特别检查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利息、股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境内机构向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利息代扣代缴税款情况。(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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