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肖太寿)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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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OT项目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作者:中国财税顾问 肖太寿 博士(一)BOT项目的概述1、BOT的含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BOT应满足的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
2、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1 3、BOT的发展历史、应用的范围及相关成员的关系BOT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
3、在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BOT发展到现在,应用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高速公路、城市污水处理、水电站的建设等领域。与BOT相关的成员可以用如下图来表示:(二)BOT项目的会计核算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
4、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收入的确认2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
5、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3 (
6、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5)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6)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
7、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2、收入确认的案例分析第一个情况:项目公司自己建造的会计处理。【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10年(不含建设期2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项目公司自建该项目),并于2010年1月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4 (建设期2年)。经营期间通行费大约为200万元/年,为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而发生的预计支
8、出为10万元/年,经营费用大约为2万元/年。其他资料:该项投资款1000万元为自有资金。(P/A,10%,10)= 6.1446【分析】甲公司: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2、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这里不采用现值确认)(1)建造期间: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000贷:银行存款 1000(2)2011年12月31日
9、(略)完工程度为50%: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3)2012年12月31日建设完工: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借:无形资产 1000贷:工程结算 1000(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为:预计支出=106.1446=61.446(万元)借:管理费用 61.446贷:预计负债 61.446(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 2贷:银行存款 2(6)经营期间的每年收入借:银行存款 2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7
10、)经营期内每年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贷:累计摊销 1006 (8)1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第二个情况:项目公司外包某施工企业建造的会计处理。【例题】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项目公司外包),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
11、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归甲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分析】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规定处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结算工程价款借:应收账款甲7 贷:工程结算确认计量收入费用: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2、甲公司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
12、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2)建造期间,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贷:应付账款丙(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8 借:无形资产贷:应付利息(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借:管理费用贷:预计负债。(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6)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7)经营期
13、内每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借:主营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三)结论9 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
14、、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一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
15、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10 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
16、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建设期的会计处理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建设期会
17、计处理。(2)后续计量。在专门的项目公司中BOT项目是“主营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余后续计量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3)摊销及BOT项目的移交同“非专门顷目公司经营”。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11 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三)BOT项目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1、BOT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律依
18、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19、(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12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2、BOT业务的税收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中华
20、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
21、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3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可知: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22、行。3、BOT业务的税收优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臵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臵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
23、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14 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臵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臵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臵专用设备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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