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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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2010-05-21 09:15第一节商品的名称(合同的标的物)一、列明品名的意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在恰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凭借对拟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因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合同的标的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与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说明买卖双方交易的商
2、品名称规定方法通常有两种:(1)在合同品名条款标题下,列明商品名称(2)在合同中不列品名条款,只是在合同的序言部分中列入商品名称,或将品名冠在合同名称上面有时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三、拟订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条款内容应该明确具体,避免含糊不清2、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商品名称,以避免产生争议,尤其是一些新商品4、合理选择有利于降低费用和方便进出口的商品名称(考虑关税、运费、进出口限制等)第二节商品的品质一、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如商品的化学成份、物理和机械性能、外形、色泽、款式
3、、造型等。提高商品的品质,力争以质取胜,是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商品品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品质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关系到使用价值;品质关系到售价的高低;品质影响商品的信誉和销路;品质关系到国家的声誉。二、品质条款的作用1、品质条款是对某项商品的质量、品级、规格、性能及其生产者、产地等综合说明。2、品质条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构成商品说明,是交易的组成部分;(2)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对品质进行评价的依据;处理品质争议的依据。三、表示品质的方法凭样品买卖1、样品的含义: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国际贸易业务中的
4、样品基本上有两种:参考样品:仅供参考,不作为交货依据;标准样品: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是交货依据2、凭样品买卖的含义:凭样品买卖是指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凭样品买卖包含以下默示条件:(1)整批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2)买方应有合理机会把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3)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不易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3、凭样品买卖的种类凭卖方样品买卖:“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回样):来样成交、来样制作 4、凭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1)凭卖方样品买卖应注意的问题卖方提供的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
5、要保留“复样”,列明同样的编号,以备加工、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核对之用;必要时可以对样品进行“封样”,以备一旦发生品质纠纷可以作为裁决争端的依据。(2)凭买方样品或对等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卖方依照来样复制,提供给买方确认,根据回样交货;卖方应在合同中订明,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才能发货,否则会带来很大风险;卖方成交时要考虑生产工艺状况和科学水平;在合同中对涉及工业产权问题作出规定,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由于买方来样发生侵犯第三者权利时,由买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卖方不能随意按来样生产与其它买主成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工业产权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
6、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规定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容易产生品质纠纷,只能酌情采用;凡是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品质时,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一般适用于不能用科学方法来表示品质或在色、香、味或造型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商品,主要是一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产品和土特产品
7、等;如对品质无绝对把握,应在合同中作出灵活规定,如规定:品质与样品近似。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凭文字说明买卖1、凭规格买卖:商品的规格是反映商品品质的技术指标,如成份、含量、纯度、大小、粗细等。例如,我国出口黄豆使用的指标有:含油量、水份、杂质和不完善粒。目前,中国出口黄豆的规格一般为含油量最低18%;水份最高15%;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最高9%这种方法明确具体,不容易产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广。使用时应注意:出口商应注意分别不同情况,将主要指标定入合同,而不宜过多罗列次要指标;为了防止交货困难,出口商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加入品质机动幅度。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由于其
8、品质的差异,用文字、数码和符号所作的分类。例如,我国出口的钨砂,根据三氧化钨和锡含量的不同,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等。 3、凭标准买卖:商品的标准是指政府机关和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标准化品质指标,它是以规格为内容的。(1)F.A.Q,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大路货(即中等货)。具体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2)G.M.Q:上好可销品质例如,我国出口的生丝规定有6A、5A、4A、3A、2A、A、B、C、D、E、F、G等12个品质标准;美国芝加哥交易所把小麦分为2个标准。有的标准是
9、强制性的,不符合标准不准进口或出口,有的标准没有强制性,由买卖双方自愿采用。使用时应注意:凡我国已制订了品质标准的出口商品,可以根据我国的标准进行买卖;如果可能,应尽量采用国际通行标准,以扩大出口;在援用标准时,应注明版本年份,以避免引起争议。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是指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设计、图纸、分析表以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商品的品质。一般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商品。使用时应注意要求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常常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商标或牌号的作用在于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以便树立产品的声誉。一般
10、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使用时应注意: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规格,卖方必须按该商标或牌号所通常具有的品质交付货物;在规定商标或牌号时,应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在进口贸易中,必须规定产地和生产厂家;在采用买方定牌交易情况下,卖方应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规定。6、凭产地名称买卖:一般适用于受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特色的产品例如,四川榨菜、龙口粉丝等。四、拟订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实事求是地确定品质条件,不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1)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过高或偏低;(2)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3)各项指标间的内
11、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如荞麦,矿物质要求与杂质和不完善颗粒的含量间的关系)2、合理选择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3、对品质条款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含糊;对某些商品可以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交货品质与样品类似条款,低于约定品质者赔偿损失。(1)品质公差:一般用于制成品的交易,指因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公认误差。(2)品质机动幅度:双方协商约定,对台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有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三种,适用于初级产品。(3)质量增减价条款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一、约定数量的重要性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
12、度量衡表示的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处理有关数量争议的依据。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和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保留索赔的权利。二、计量单位和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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