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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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前期工作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9日 计投资1999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近年来,为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国家一方面积极推进投融资决策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地区、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个别地区、部门和企业,无视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项目,擅自对外签约,甚至自行
2、开工建设国家已明确否决的项目,事后又要求国家予以确认、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和建成后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种行为,不利于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维护国家有关规定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二、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之前,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地方
3、和企业,不得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管理。三、严禁擅自对外签约。各地方、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只有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订贷款协议、设备购买合同、合资合作协议和合同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对外签约。四、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国家计委不予审批。凡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擅自对外签约的基本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措施。五、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和擅自对外签约等造
4、成的不良后果及善后处理,国家计委将不予受理,一概由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地区或企业自行负责。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年2月2日 计资1983116号)为加强建设前期工作,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拟订了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发给试行。可行性研究在国内开展的时间不长,经验还不多,各级计划部门要关心这项工作并加强领导。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告知,以便对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补充、修订。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
5、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第四条 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
6、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第五条 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第六条 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第二章 编制程序第七条 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
7、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项目建议书。第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对提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汇总、平衡,按照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的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各项工作。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一般采取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向设计或咨询单位进行委托的方式。在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研究工作的范围、前提条件、进度安排、费用支付办法以及协作方式等。第十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工业公司负责
8、预审,报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单位审批。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预审,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各主管部、各省、市、自治区或各全国性专业公司审批。第十一条 凡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第十二条 有的拟建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已证明没有建设的必要时,经过审定,可以决定取消该项目。第三章 编制内容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一般要求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总论1.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2.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二、需求预测和拟
9、建规模1.国内、外需求情况的预测。2.国内现有工厂生产能力的估计。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4.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1.经过储量委员会正式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开采,利用条件的评述。2.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3.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四、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1.建厂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和社会经济现状。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3.厂址比较与选择意见。五、设计方案1.项目的构成范围(指包括的主要单项工程)、
10、技术来源和生产方法、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国别,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或与外商合作制造的设想。改扩建项目要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2.全厂布置方案的初步选择和土建工程量估算。3.公用辅助设施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初步选择。六、环境保护调查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的初步方案。七、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算数)八、实施进度的建议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十、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第十四条 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可以参照
11、工业项目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由主管部门具体制订。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要进行静态的和动态的分析,不仅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起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进行经济效果分析的技术经济参数和价格系数,由各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自行拟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待条件成熟时,再统一制订、颁布。第四章 预审与复审第十六条 咨询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按项目大小应在预审前13个月提交预审主持单位。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提出咨询意见。报告提出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和数据。第十七条 预审主持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
12、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预审意见。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的一种情况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复审。1.进一步工作后,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2.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和复审工作仍由原编制单位和预审单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条 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由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全国性专业公司根据其业务水平及信誉状况进行资格审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未经资格审定的单位,不能承担可行性研究任务。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并对该
13、报告的质量负责。可行性研究的预审主持单位,对预审结论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单位,对审批意见负责。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需要付费的,其费用标准由各部门、各地区具体制订,报国家计委审定。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0月14日计资19871850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可按此执行,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原计资1986761号文所发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组织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14、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指示精神,搞好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评估,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评估意见要做到公正、科学、可靠。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应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在技术上、工程上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从
15、宏观效益分析和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发挥公司拥有多学科人才的优势,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综合研究,提出评估意见。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评估工作计划的编制与修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评估计划和其他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编制公司的评估工作实施计划。由于情况变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时,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修订。第六条 评估工作的组织。项目评估工作由公司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水平及任务繁简程度
16、、协作配套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估:1.公司项目部为主进行评估。2.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成立项目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3.公司组织成员公司或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第七条 评估工作的实施1.为开展评估工作做好准备,公司要及早组织力量参与待评项目的有关调查、考察、文件编制和预审等工作。2.委托单位需提供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公司接到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后,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并请报送单位补做工作,补送文件资料,同时可着手进行适当准备,待所需文件达到规定和要求后,正式开展评估工作。3.公司要定期检查评估工作的
17、进度、质量和存在问题。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4.项目评估结束后,公司要及时了解评估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评估工作的反映。第八条 项目评估费用,以满足开展工作的基本开支为原则,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第九条 项目评估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评估三类。第十条 根据工业、交通行业的特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内容提出下述要求,其他行业可参照办理。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
18、社会发展需要。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产品的性能、品种、规格构成和价格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趋势和有无竞争能力。3.工艺、技术、设备(1)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先进、适用、可靠。采用的国内科技成果,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技术鉴定。引进的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是否成熟,有无盲目、重复引进现象。引进的专利技术是否有失效的专利或不属于专利的技术。(2)衡量技术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产品质量指标单位产品的占地面积、单位产品的运输量等通用指标
19、及适用于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的具体指标,行业技术指标和参数另行制订。(3)大型项目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所用技术指标应与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4)有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是否有利用的方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4.厂址、坝址、线路方案厂址、坝址、线路方案有多种方案,所定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有无多占土地和提前征地的情况。5.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1)建筑工程有无不同的方案比选,如水电工程的坝型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选择;桥梁建设不同的结构比选等,要分析选定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2)论证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
20、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3)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6.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和配套项目要研究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原材料、燃料的供应条件及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等是否落实、可靠,是否取得有关方面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配套项目能否同步建设。7.环境保护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有无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8.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符合国家规定。9.财务评价财务评价是从项目本身出发,采取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
21、入费用,产出效益,项目的偿还贷款能力,及外汇效益等财务状况进行计算和核实,以衡量项目的经济效益。财务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10.国民经济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衡量建设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从宏观上比较得失关系,从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鉴于国民经济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经济参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待颁发后,大型重点工程和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严重扭曲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其他项目有条件的也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国民经济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11.不确定性分析在进行财务和国民经济评价时,都要作不确定性
22、分析,应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12.社会效益评价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13.项目的总评估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评估1.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参照以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要求适当简化。2.工程初步设计的评估内容按国家有关审批初步设计的要求掌握,应着重核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审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对以下几类项目评估的补充要求1.国内合资项目
23、需补充评估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等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项目需补充评估合作外商的资信是否良好;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资贷款的条件是否有利,创汇和还款能力是否可靠,返销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以及国内投资和国内配套项目是否落实等内容。3.技术改造项目需补充评估对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和建设期间对生产影响等内容。要比较改造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对比与新建同样项目投资效益的差别。第四章 评估工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制第十三条 进行项目评估。需要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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