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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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二一三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6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13第四章 治理与验收16第五章 监督管理19第六章 法律责任21第七章 附则2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与水气矿产等各类矿产资源,都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分期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生产期
2、内,为分阶段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每3年一个治理分期提交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本细则所称闭坑治理方案,是采矿权人在矿山停办或关闭之前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及土地复垦而提交的本矿山最后一个分期治理方案。第五条 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要求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治理方案)、缴存和使用保证金,同时与矿山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第六条 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
3、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二章 治理方案编制及评审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由具有符合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单位,依据经采矿权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相应矿山开采设计与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治理方案。第八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含首期分期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委托具有符合
4、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下期分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按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新设采矿权的矿山原则上依采矿许可证颁发日期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原办法实施前(2008年8月1日前)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以原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做为治理分期起算时间。第十条 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提交治理方案,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一)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要求从其规定;(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及其以上资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
5、垦方案编报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办发201075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三)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及其以上资质,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第十一条 主要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自治区及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提交分期治理方案,由符合以下资质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资质参照治理方案要求执行,土地复垦专篇编写资质按通知执行。由自治区、盟
6、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除外)。生产规模为小型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或符合通知要求的土地复垦资质(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内容及闭坑治理的除外)。第十三条 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方案及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治理方案的评审从其规定,到所在盟市国土资源行政
7、主管部门备案;分期治理方案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专家库中,根据评审需要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专家数量应符合规定要求,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或中型的5名,大型7名。专家组成员应符合回避制度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单位的评审事务。第十五条 治理方案评审、备案程序:(一)评审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向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申报治理方案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申报表(附件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正文、附图、附表);3、矿山地质
8、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附件2);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5、矿业权人及编制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可靠性承诺书(附件3);6、治理方案编制合同或委托书;7、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9、土地利用现状图;10、公众参与相关资料;11、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12、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文件;1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符合受理要求的,2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盟市负责评审的单位对符合受理要求的治理方案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评审
9、专家应填写署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附件4)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附件5),专家组长代专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附件6。以下简称评审表),评审单位填写评审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评审单位应对评审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建立评审资料档案。建立编制单位、主要编写人(项目负责人及前两名编写人)、评审专家执业信誉档案(附件7)。(二)备案完成评审并修改完成后,评审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附件8)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或评审专用章,一并
10、送交评审申报人(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由评审申报人向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通知申报人,说明理由。治理方案备案申报材料,除包括送评审的资料外,申报人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评审单位并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称/职务、本人签名);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及其专家评分汇总表。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主要工程量统计表(附件9);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11、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分期治理方案的评审备案可参照上述要求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遵循公正、公平、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治理方案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评分表,专家组长代专家组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第十八条 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方案申报人矿业权依据是否合法有效;(二)编制单位
12、、编写人是否符合资质、资格规定要求;(三)治理方案格式、内容是否符合编制要求;(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土地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合理,监测与治理、复垦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六)经费估算依据是否正确,分期费用、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确,估算结果是否可靠;(七)其他应当评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规范、规定要求。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时,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第二十条 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备案资料齐全性进行检查,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备案过程中,审
13、核人及有关领导应在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审查责任表(附件10)签署意见,负责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是否同意予以备案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备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评审程序是否合理;(二)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三)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四)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即具有经专家组长复核签名的评审意见修改说明资料;(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第二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对所承担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评审专家对治理方案的主要评审结论终身负责。第三
14、章 保证金缴存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额,按办法规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和因素法计算的保证金缴存额度,按就高原则一次性核定。每个分期治理方案(闭坑治理方案除外),所估算的治理费用不作为保证金缴存额核定依据。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的,需要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因矿山生产建设等原因,原治理方案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估算的治理费用过低时,应当修编治理方案,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但修编时间与原方案编制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个治理分期。闭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费用明显高于原核定保证金额度的,应当依据闭坑治理方案重新核定最后一期保证金缴存额,可不再修编治理方案。在一
15、个治理期内,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矿山企业停产并未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旗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出具证明,上期缴存的保证金可直接转存,分期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也一并顺延。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保证金缴存范围跨行政区划的矿山,依据采矿权管理规定由其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减免保证金额或延缓缴存时限,不得以任何资产抵押的形式代替缴存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盟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在不低于现行保证金缴存标准基础上,
16、提出调高保证金缴存标准论证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但一次调整执行时间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六条 新设采矿权保证金的缴存程序:(一)采矿权申请人,持经评审备案的治理方案到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核定保证金缴存额度,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附件11),同时领取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开具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附件12)。(二)采矿权申请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开户和缴存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缴存保证金。(三)采矿权申请人凭保证金缴存回执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方案和采矿登记其他有关资料,到采矿登记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第二十
17、七条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治理的,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10日内,向采矿权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意见书(附件13。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通知书(附件14。以下简称结转通知书)。采矿权人持验收意见书与结转通知书,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结算和转存手续。第二十八条 闭坑矿山,经最终验收合格后,可凭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出具的验收意见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支取通知书(附件15)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准予转让的,受让人凭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过户通知书(附件16),到
18、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保证金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建立保证金缴存台账,保证金往来账,逐矿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登记卡片(附件17)。开户银行每月底前应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供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存明细表(附件18)。第三十一条 2008年8月1日前已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并提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已实施治理工程效果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矿山。采矿权人申请减缴存保证金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提取证明材料(经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或社会中介组织认定);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4、前期保证金缴存证
19、明;5、减缴保证金论证报告。6、减缴存范围不再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承诺。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核查与可否减缴存论证,提出书面审查与论证认定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第三十二条 独立选址建设项目压占采矿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手续已获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用地手续,但压覆范围无法从采矿权范围内剔除的矿山,须重新编制治理方案,经评审备案后,采矿权人可申请减缴存相应范围内部分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采用先进采矿技术可有效减少压占或破坏范围的矿山,采矿权人须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复的矿山开采设计(
20、依据“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包括资源、环境可行性论证资料),并已实施。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组织专家现场认定确已有效减少压占或破坏范围,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重新核定保证金缴存额。第三十四条 准予减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因采矿活动对申请减缴存范围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将追缴相应范围保证金并承担治理义务。第四章 治理与验收第三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并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标准进行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在每个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内,采矿权人必须向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提出本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同
21、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二)治理工程及土地复垦总结报告;(三)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在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内容,限期治理完成后,采矿权人需再次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 闭坑治理验收应听取地方政府、矿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
22、代表意见。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和财政财务专家库中,根据需要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土地复垦、财政财务及其它相关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专家数一致,每组不少于3人。第三十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阅有关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的质量;(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初步验收还应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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