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信贷管理环境治理冒名贷款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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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化信贷管理环境治理冒名贷款行为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了满足服务“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支农覆盖面,有力地支持了县域及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特点,极大地简化了农户贷款手续,降低了农户贷款成本,已成为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金融助推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自去年五月我联社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对冒名贷款的清查以来,发现假借农户名义甚至虚拟假名,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即冒名贷款)的情况较多,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并成为农村信用社案件发生的主要诱因之一。冒名贷款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基
2、本原则,它不仅影响到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容易引发各类案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 一、冒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性质 所谓“冒名贷款”,是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取得所需贷款,利用农户贷款“信用”和“简便”的特点,假借农户名义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实际用款人骗取或伪造农户身份证和贷款证,私刻假印章、模仿农户签名以农户名义在信用社获取贷款,这属于贷款诈骗违法行为。二是个别信用社信贷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农户贷款证等有关信贷资料,办理虚假贷款档案,将贷款据为己有,这属于侵占信用社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实际用款人与农户协商达成一定协议,以农
3、户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实质为转移贷款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四是农村信用社迫于贷款本息回收等经营指标考核的压力,在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完成任务的情况下,采用冒名贷款形式虚构借款人、虚造贷款手续,达到掩盖不良贷款真实性、完成考核任务的目的,这是属于贷款诈骗和虚报金融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冒名贷款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的贷款。首先,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冒名、假名贷款则是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贷款。其次,它规避了贷款分级审批的制度,越权发放贷款。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
4、款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规定。第三,有些信用社正副主任、信贷人员因为某些关系人所需的贷款数额大,又无抵押物,上报审批无望,于是采取了化整为零,以冒名、假名的方式帮其获得贷款,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显而易见,借款人规避了贷款风险,把风险留给了贷款人。第四,它违反了贷款通则关于贷款“三查”的有关规定,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成了自欺欺人、糊弄上级检查的挡箭牌。第五,它一般是用款人与基层信用社员工互相串通、内外勾结、以权谋私的产物。个别信用社工作人员与一些信贷客户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吃喝玩乐打成一片,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甚至利用
5、冒名、假名的方式想方设法为这些人贷款,由此产生腐败。 二、冒名贷款所产生的主要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这是冒名贷款存在的最大风险,因为冒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以自己不是贷款合同明确的借款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对冒名贷款的前两种表现形式,由于实际用款人在贷款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意愿无法保证;同时由于贷款合同的虚假性,被冒名农户对贷款情况一无所知,也无法从法律角度追溯被冒名农户的还款义务。对第三种表现形式,虽然还款义务人明确,但由于此类农户实际上将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往往相互推卸还贷责任甚至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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