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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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兼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深 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兼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 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二、企业兼并的原则 (一)企业兼并要以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为指导,使资产存量向需要发展的重点产 业、新兴产业和生产短线产品的企业流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二)企业兼并应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在竞争过程中进行,实现优胜劣汰。不 能用行政命令强制或阻挠优势
2、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三)企业兼并要注重实效,其衡量标准是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提 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五)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 (六)商业企业的兼并,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方便人民生活。一些经营蔬菜、 小百货和从事其他生活服务的小型商业、服务业门店,在兼并时应统筹考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向。 三、被兼并方和兼并方企业的确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
3、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为使兼并工作顺利进行,应征 求被兼并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被兼并的对象,重点应是以下几类企业: (一)自已提出被兼并的企业; (二)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三)长期经营性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四)产品滞销、转产没条件,也没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凡属被兼并的对象,国家不再给予减税让利、补贴或优惠贷款等特殊照顾,以促使企业走 兼并道路。属于新兴产业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应优先在本行业内实行兼并,以利于新兴产业的发 展。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在确定其被兼并时,应先按照承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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