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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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
2、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 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
3、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二
4、、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 (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 (四)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六)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七)发行银行赎回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
5、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八)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九)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发行银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十一)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
6、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十二)不得包含妨碍发行银行补充资本的条款。 (十三)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 (十四)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三、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发行且实缴的。 (二)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 (三)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
7、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五)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六)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七)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 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2. 银监会认定
8、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八)除非商业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未来到期债务(本金或利息)。 (九)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十)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一
9、、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1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项目权重1.现金类资产 1.1现金0% 1.2黄金0%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0%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 2.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0% 2.3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 2.4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20% 2.5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50% 2.6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 2.7对评级B-以下的国
10、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50% 2.8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100%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0%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4.1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0% 4.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0%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100% 4.3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 20% 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 25% 4.4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10
11、0% 4.5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100%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5.1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5% 5.2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50% 5.3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00% 5.4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50% 5.5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100% 5.6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0% 5.7对其他金融
12、机构的债权100%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100%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75%8.对个人的债权 8.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0% 8.2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150% 8.3对个人其他债权75%9.租赁资产余值100%10.股权 10.1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250% 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 10.3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400% 10.4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250%11.非自用不动产 11.1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非
13、自用不动产100% 11.2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1250%12.其他 12.1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 12.2其他表内资产100% 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2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项目信用转换系数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100%2.贷款承诺 2.1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20% 2.2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50% 2.3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0%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3.1 一般未使用额度50% 3.2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20%4.票据发行便利50%5.循环认购便利50%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100%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
14、有项目20%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50%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100%10. 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100%11.其他表外项目100%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保函等。 (二)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四)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一)货款对付模式下
15、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 2.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其中: (1)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3)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具体见表3。表3 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 的交易日数 资本计提比例 4(含)个交易日以内 0% 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 8% 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 50% 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 75% 46(含)个交易日以上 1
16、00% (二)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自交易对手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交易对手仍未支付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250%。 四、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表4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种类质物(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二)黄金;(三)银行存单;(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七)金
17、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而定向发行的债券;(八)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九)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十)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保证(一)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和商业银行;(二)评级为BBB-(含BBB-)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中央银行;(三)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A-)以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四)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
18、资产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计量主权、金融机构、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股权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 一、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一)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 1. 主权、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2.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营业收入(单位为千万人民币),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 4. 零售风险暴露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r1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r2=0.04 其他零售贷款, (二) 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 (三)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1.
19、非零售风险暴露 2. 零售风险暴露 (四)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K12.5EAD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K=0,(LGD-BEEL) RWA K12.5EAD 此处,BEEL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率的最大估计值。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一、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一)商业银行应制定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20、。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监会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风险暴露分类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对不符合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其他风险暴露划分标准且存在信用风险的资产,应纳入公司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调整风险暴露类别。在出现风险暴露类别调整特征后的半年内,商业银行应完成暴露类别的调整。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
21、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对每笔业务的风险暴露类别进行标识。 (八)商业银行应建立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以及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权。 多边开发银行的范围见本办法第五十六条。 三、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银行类金融
22、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 四、公司风险暴露 (一)公司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司、合伙制企业和独资企业及其他非自然人的债权,但不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纳入零售风险暴露的企业的债权。 (二)根据债务人类型及其风险特征,公司风险暴露分为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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