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产品质量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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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年月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已于年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修订;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上述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本章所称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可以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监督产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支持消费
3、者起诉、反映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在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奖励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而对消费者、用户应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产品的适用范围、活动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空间的适用范围。产品的适用范围根据
4、产品质量法第条关于“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人们的劳动产品;第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半成品或在制品不是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但零部件也是制成品,因而也是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第三,必须是动产。建设工程等不动产,虽是人们劳动产品,因其与动产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故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活动的适用范围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包括生产、运输、保管、仓储、销售等环节。产品质量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
5、和销售这两个环节的问题,不包括仓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因为上述两个环节所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与用户和消费者不发生直接关系。地域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就是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我国的所有领土、领空、领海等领域。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则不论其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还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抑或是无国籍人,都受本法约束。三、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有关主体,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作为或不
6、作为的行为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民事侵权责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性质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合同责任,也包括产品侵权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产品侵权责任。(二)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以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即使没有发生损害的事实,也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产品责任只有在确实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否则就不产生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上
7、述区别揭示出:产品质量法比起通常所讲的产品责任法其调整范围要广得多,因此不能把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责任法等同起来。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法根据我国的管理实际,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宏观管理与指导,制定统一的管理方针和政策,拟定或公布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
8、理的法规,国家企业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评优管理工作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质量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当事人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者自愿采用的标准。为了保证人体健康和人
9、身、财产安全,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三、企业质量体系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内容和技术标准,依据标准进行审查和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合格的一种管理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认证制度,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出现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年颁布了质量管
10、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以来,为世界各国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提供了国际上统一的、通用的依据。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等同采用了系列标准,并力求使本国开展的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以便于获得国际的承认,促进本国的对外贸易。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认证的过程就是按照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对质量体系的整体进行科学的评价,以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开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世界各国采用的系列国家标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采取自愿原则,国家不作强制干涉。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
11、机构颁布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企业可以在广告、说明书等内容中,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国际通行的一项质量监督制度,它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从而证实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提供产品信誉的标志制度。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也有利于经认证合格的企业的产品的市场销售,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年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是我
12、国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基本准则。它主要规定了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相应职责,中国企业、外国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和程序,产品质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和检查人员,对获准认证产品的监督以及违反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认证也作了规定。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所谓第三方认证制度是指在产品认证活动中,认证机构作为独立于生产方和使用方的第三方公正地证明某一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在批准认证后继续对其实施监督的一种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采取自愿认证制,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认可
13、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的形式有两种: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企业申请、认证机构初审、由认证机构与企业签订认证协议和颁发认证证书四个阶段。对认证合格的产品,认证机构还有权进行事后的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保障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企业对此不得加以回避或者拒绝。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产品质量法第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
14、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要防止重复抽查。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实践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它能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能为国家提供产品质量真实信息,从而为国家制订质量政策,加强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也能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信息,正确引导消费。(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法确认的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的各项内容的总称。我国对产品质
15、量检验十分重视,国家不仅颁布了调整国内产品质量检验关系的法规,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关于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产品质量法也对产品质量检验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
16、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由于处理产品争议要以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因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才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五、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是指消费者、用户以及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制度。(一)消费者、用户监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条的规定,消费者、用户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
17、的部门应当负责及时处理。(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方面。社会组织监督。如用户委员会、各级消费者协会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社会舆论监督。即大众传播媒介,运用媒体通过对优质产品进行表扬,对劣质产品进行曝光,公布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公告抽查、检验结果,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节 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的义务主体产品质量的义务主体,是指对保证产品质量负有义务的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的义务主体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的生产者是指直
18、接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生产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产者是指一切与产品生产有关联的人,包括原材料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成品生产者、组装者等。而狭义的生产者仅指最终产品的生产者。由于历史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对生产者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如德国产品责任法所规定的生产者就既包括产品的最终生产者,也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的生产者。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第条第款规定,“生产者是指成品的制造者、原材料的生产者、零部件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他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任何人。”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没有明文规定生产者究竟是指最终生产者还是指一切与产品生
19、产有关联的人,但根据国际上的做法,生产者应采广义的理解。产品的销售者是指从事产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者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品销售者指在生产者和用户、消费者之间参与产品销售活动的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产品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因为产品的生产者有时也同时是销售者;狭义的产品销售者是指将产品直接出售给用户、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主要指零售商。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销售者是指广义的销售者。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应承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即明示与默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作出的某种明确的声
20、明或承诺。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及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即为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一旦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注明采用某种标准时,说明生产者对其明示的产品的质量状况负责,保证产品的质量达到产品说明的情形。默示担保义务包括适销性默示担保和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两个方面。适销性默示担保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如果产品适用于购买该类产品的目的,该产品就是适销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确立的适销标准为: ()合同项下的货物应在该行为中无可异议地进行流通;()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种类物,
21、则交付的货物应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中等质量;()货物适合于一般的用途;()除合同和特殊约定外,所有货物应适合于一般用途。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是指买方对所需要的产品提出了特定要求,则依据合同提供的产品就应符合该特定要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承担的默示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产品质量要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生产者应遵守法律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一般用文字、符号、标志、数字、图案等表示,用来表明有关
22、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名、厂地、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保存期限等,生产者通过产品标识,向销售者、用户、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以及产品的使用,、保养事项等,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具备法定要求。具体包括:()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23、。但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三)生产者应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生产者对特殊产品,即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四)生产者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具体包括:()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到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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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产品 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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