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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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提高监管效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区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有固定生产场所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约谈工作按照分级约谈、适时约谈、依法约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监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
2、负责督查自治区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监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约谈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违规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约谈工作。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监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约谈工作;负责督查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监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约谈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隐患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工作。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约谈: 1.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不能持续
3、满足生产许可条件且在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 4.在监督抽查中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经责令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 5.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检测出非食用物质的; 6.在食品风险检测中连续2次检测问题的;7.被投诉或举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 8.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多次处罚的; 9.其他应约谈的情况。第七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1.通报企业存在的问题; 2.被约谈单位汇报整改情况; 3.向被约谈单位宣贯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4.听取被约谈单位意见及建议; 5.告知企业存在的问题、需改进的方面及整改时限; 6.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八条 参加约谈的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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