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执行预算人员之财务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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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內部審核實務探討-辦理財務支用相關責任規定及應注意事項,主講人:黃永傳 日期:99年06月21日,2,綱 要,財務支用理念會計人員於財務支用體系扮演角色案例研析以財物採購及報支國內旅費為例結語,3,財務支用理念,4,壹、緣起,依馬總統提出檢討現行主計與審計制度,以杜絕政府支出的各種浪費政見行政院分行各機關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再次函囑落實辦理。會計工作由防弊邁向興利與諮詢。,5,貳、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執行預算人員經管財務人員出納收支事務人員會計人員負責長官,6,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一),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第3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
2、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會計人員依合法憑證造具記帳憑證(會計法第58條),7,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二),各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計法第71條)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8,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三),各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
3、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審計法第72)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審計法第73),9,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四),各機關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 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 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10,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
4、五),各機關會計人員之財務責任: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因繕寫錯誤或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6條,會計法第67條)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會計法第103條),11,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六),範例介紹,12,參、預算支用財務責任規定(七),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財務責任: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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