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之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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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之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瑞安仙降聚集事件:工资纠纷-伤害案件群体聚集事件-达成民事赔偿-刑事追责反思:协商调解机制;市场经济社会、公民社会,利益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促使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多元化,即除了政府为最主要主体外,其他社会组织也参与社会管理。在现行体制下,应对劳资纠纷最典型的此类组织-工会等调解组织。国-社会-家,概论:劳动关系协调员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2)管理劳动合同;(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2、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二.职业前景: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实行职业证上
3、岗制度。,三.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机制之构成:A.微观层次: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B.中观层次: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C.宏观层次:劳动基准(调整全部劳动关系)特点:过死 过于形式 过严,第一部分申诉与调解制度一.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纠纷。2.劳动关系及争议特性:A.对人的规定性 特定及扩展、从属、强弱B.对事的规定性 职业性、有偿、全过程及延伸C.对适用法律的规定性 劳动法律、法规、文件(经济性与社会性兼有、平等性与从属性并行、冲突性与协调性共存),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A.自行和解B.
4、调解、C.仲裁(一调一裁二审到有条件的一裁终局)D.诉讼4.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A.合法原则B.公正原则(适当倾斜:举证、支付令、一裁终局)C.注重调解原则(和谐理念)D.及时处理原则,5.当前我市劳动用工存在的主要冲突:A.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与劳动用工成本增加之间的冲突;B.企业劳动用工的随意性与劳动合同制用工的法定性之间的冲突;C.用工形式多样性带来主张权利的冲突;D.社会保险立法覆盖范围的扩大与企业临时用工、农民工社保需求之间的冲突;E.企业年假、探亲假等休假负担与员工的 休假需求之间的冲突;F.企业用工转型留下 的政策遗留问题与现行劳动法律的要求之间 的冲突。,6.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A
5、.案件数量剧增B.集体性争议趋多C.诉求多样化D.劳动用工多样化引起争议(隐蔽用工、劳务外包)E.调解率低处理难度大,二.员工申诉:用人单位需建立申诉协调机制,化解劳动争议:1.目的:为了使公司基层员工更好地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使公司管理层能更好地倾听基层员工的心声,了解并解决他们的各项需求,增加凝聚力。蓝斯登定律:美国管理学家蓝斯登在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后得出的结论,企业内部生产效率最高的群体,并不是那些薪金最丰厚的员工,而是工作心情舒畅的员工。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不足歌: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俱足,又思娇娥美貌妻。
6、娶的美妻生下子,又思无田少根基。门前买下田千顷,又思出门少马骑。厩里买回千匹马,又思无官被人欺。做个县官还嫌小,要到朝中挂紫衣 若要世人心满足,除非南柯一梦兮 2.内容:员工对公司各项政策,如工资工时、工作生活环境、员工福利及晋升机会等问题不满的,可先向员工代表反映,由员工代表与工会代表、管理者代表及总经理进行协商。,3.采取措施以克服员工消极补偿心理:A.疏通内部投诉制衡渠道;B.严格分工负责制,建立多元化的激励机制;C.帮助员工更新观念,努力避免严格管理中的逆反心理;D.帮助员工设置适当目标,设身处地的消除员工的消极情绪。要求:尊重员工代表和提出报告、投诉、建议及意见书的员工,管理者要及时
7、做出答复。绝对不对上述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及采取歧视政策。,三.劳动争议调解:1.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A.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B.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C.在乡镇、街道 设立的具有劳动 争议调解职能 的组织。,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
8、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调解程序:A、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好调查笔录;B、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C、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D、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4.调解案例:A.工伤案(醉酒)B.狗咬伤求职工人案C.补缴社会保险案D.工作外意外死亡案E.终止合同经济补偿案F.工伤等级确认案调解员职业素质要求:公正、客观、诚信、依据事实、对照法律、
9、向弱者倾斜。,5.调解的基本技巧,疏:让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情感发泄利益分析:把握案情的焦点,并进行利益分析导:法律政策以及管理规定;引导换位思维风险释名:必要的干预:引导当事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仲裁:1、仲裁机构概述2、仲裁员3、仲裁参加人与仲裁参与人4、仲裁受案范围5、仲裁时效:6、劳动争议仲裁管辖7、仲裁证据8、仲裁程序9、仲裁裁决10、送达,第二部分仲裁处理制度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概述(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行政区划普遍设立2.机构性质不明确,缺乏法定监督制度3.机构虚设,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4.经费不足5.与人事仲裁 衔接不顺畅,(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
10、规定1.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11、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3.调整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原劳动争议当事人 申请仲裁,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仲裁费。仲裁费 包括案件受理费 和处理费的规定,调整为劳动争议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 经费 由财政予以保障。,4.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非司法非行政)-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的 劳动争议仲裁 工作进行指导。,二、劳动争议仲裁员:1.提高了聘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条件。-仲裁员应当
12、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2.对仲裁员的廉洁要求及监督。-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三.仲裁参加人与仲裁参与人:1.仲裁参加人: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为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享有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仲裁参加人是争议的利益主体,其行为能引起仲
13、裁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仲裁参加人包括:仲裁当事人(狭义)、仲裁第三人和仲裁代表人以及仲裁代理人等。3.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仲裁当事人种类:(广义上分类)A.申请人 B.被申请人C.共同当事人D.仲裁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仲裁程序开始后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行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E.仲裁代表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该代表即为仲裁代表人。,仲裁当事人权利:
14、A.有权提出仲裁申请,变更、放弃仲裁请求B.有权提出答辩和提起反诉C.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D.申请回避、不公开审理和提供证据E.自行和解、参与调解F.依法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撤销裁决仲裁当事人义务:A.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B.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C.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D.必须依法提供证据,仲裁代理人:是指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为被代理人的权益,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人。(1)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2.仲裁参与人:劳动争议仲裁参与人是指在整个或某一阶段仲裁程序中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它除包括仲裁
15、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仲裁参与人和仲裁参加人的区别是:(1)参加仲裁活动的原因、目的不同。(2)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3)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4)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的关系不同,四.仲裁受案范围:解决哪些当事人的哪些争议(一)劳动争议主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为劳动者及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中地实际用工单位、个人承包者以及某些非法用工主体等。,1.劳动者:是指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管理下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法定就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在
16、用人单位管理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1).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5).会计师事务所(6).律师事务所(7).基金会,3.特殊主体受理问题:(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2).童工(3).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主体(4).个人承包经营者(5).外国人、台港澳劳动者(6).外国企业、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7).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在校学生,(8).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
17、毕业生(9).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社中与上述单位订立书面代办协议的代办员(10).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11).证券经纪人(12).签订书面直销合同的直销员(1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14).家政保姆,(二)劳动争议的种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1)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劳
18、动者要求支付生活费等,7.几类特殊争议:A.住房公积金B.差旅费C.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作出的经济扣罚、经济赔偿引发的争议D.解除合同时返还财物争议、转移档案争议E.内部承包租赁引发的争议F.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G.用人单位与作为股东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五.仲裁时效:1.仲裁时效一般规定:定义:是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19、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仲裁争议时效加班工资仲裁争议时效养老保险仲裁争议时效,3.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一般情况: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 的次日起计算,特殊情况时效的起算点:A.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B.因解除
20、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C.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D.确认劳动关系时效的起算点E.工伤待遇发生争议时效的起算点,4.时效中断与中止: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重新起算。(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21、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的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六、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仲裁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划分仲裁管辖的原则:A.便于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便利审理B.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C.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特殊管辖相结合,1.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地域管辖。2.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22、仲裁委员会管辖。3.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4.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仲裁的管辖,5.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辨期满前即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的10日内书面向已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提出。6.移送管辖:是指仲裁委员会将已受理的无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7.指定管辖:是指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将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指定给某仲裁委员会管辖。,七.仲裁证据1.概述:仲裁证据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证明对象事实是否存在所依据的资料。判断证据材料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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