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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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案例1、案情摘要:王某自1998年以来,雇用300名无任何医药知识和制药技能的农民,以淀粉、白薯粉、石粉为原料,在五年内制造出25种7万余件假劣兽药、人药。出人意料的是这个造假药的黑点竟被当地政府授予多项荣誉。在王某的丑行被揭发,有关工商、司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当地政府竟出面为其开脱,为了他免受拘捕,还出动公安人员为王某“保驾压惊”。使这桩建国以来最大假药案的调查侦破工作受到严重阻碍。国家监察部、全国打假办、某省政府于2001年联合行动,一举查封其老窝,该“三粉”药厂的厂长王某和副厂长双双落入法网。包庇王某的人员也分别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和刑事追究。 点评: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及法律责
2、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某些地区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行业的本位利益及社会的暂时安定,往往从行政上对辖内质量低劣企业进行保护或给予优惠,有的地区部门因为假冒产品给该地区带来种种好处,对不法分子不闻不问,甚至公开保护。本案中的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不但对制假者进行奖赏,而且还在不法分子“困难之时”站出来作为强大后盾,派公安人员“显身手”,可谓把地方保护主义者的角色表演得淋漓尽致。 所以我国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68条专门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3、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对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的作用,但我们认为本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犯罪的主体范围,除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还应包括如司法部门、政府机关等非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样使本法条的适用范围更宽,有利于早日根除地方保护主义。2、案情摘要:2000年4月15日晚,某市一中学生刘某骑一辆天津某企业生产的24型变速自行车回家。当骑至离家500米处时,突然自行车前叉根部折断,刘某立即摔倒,昏迷不醒。幸遇傍晚居民路过,将其送到当地医院抢救。这一起事故造成刘某住院10天,鼻梁缝合6针,口腔内缝合3针,医疗费达1万多元
4、。刘某出院后,时常出现头昏,鼻梁及嘴唇两处留下很深的疤痕。因此,刘某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要求自行车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赔偿她直接和间接损失。该自行车是刘某于2000年2月份在一家大商厦购买的。事故发生后该家商厦只答应赔偿刘某一辆同型的自行车,至于其他损失,认为应由天津某企业承担。生产厂家在知晓了这一情况后,赶到北京,进行了调查,确定是本厂生产的自行车存在着产品缺陷。在消协的调解下,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商厦承担赔偿刘某一辆同型号的自行车,之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损失。天津某企业承担刘某的医疗费和间接损失共计10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消协调解过程中,就承
5、担刘某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方在消协调解下所签定的协议书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即造成刘某人身伤害的根源是自行车本身存在着产品缺陷,那么就应免除销售者商厦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生产者一一天津某企业要求承担赔偿刘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造成刘某人身伤害的是自行车本身存在的产品缺陷,但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刘某向产品生产者天津某企业和销售者一一商厦要求赔偿的作法,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存在着只能向生产者要求赔的问题。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
6、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商厦在承担了赔偿受害人刘某的损失之后,有权向自行车的生产者要求其追偿一辆同型号的自行车。 消费者协会认真研究两种意见之后,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精神,所以达成三方都认可的协议书。3、案情摘要: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状告上海某一化妆品不合格,造成她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她30000元损失。在法庭上,化妆品厂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确为该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没有投入市场,不清楚陈某是从那里得到该化妆品的。陈某向法庭陈述:她使用的化妆品是其男朋友刘某送的,刘某是这家化妆品厂的产品检验员,并
7、告诉她该化妆品下月将在市场上出售。法庭传讯了刘某,刘某向法庭证实:一、他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员,产品是从成品车间偷来送给女朋友的。二、该化妆品不是实验品,是下月将在市场出售的正式产品。刘某当庭出示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该厂在下季度出售该产品的广告宣传。法院立即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化妆品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厂生产的化妆品不存在有对人体皮肤损害的缺陷,是合格产品。法院又请皮肤专家对受害人陈某进行皮肤测试,皮肤专家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某些化妆品的使用具有严重过敏性。法院再次开庭,经法庭辩论,法院判决化妆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点评:这是一起案情复杂,又经过两次审判才
8、终结的案件。如何理解化工厂对陈某使用该化妆品造成脸部皮肤受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化妆品厂职工刘某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是其从成品车间偷来的,所以不存在化妆品已出厂销售的事实。受害人陈某虽使用了该厂合格产品造成皮肤损害,但刘某的行为证明化妆品厂在这一侵权损害行为中具有免责条件,陈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其男友刘某负责。 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厂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陈某指控其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就意味着产品存有危害人身健康的缺陷,事实上化妆品也确实危害了陈某的脸部皮肤。但
9、法庭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该厂化妆品进行了检验。结果证明该化妆品为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皮肤专家对陈某皮肤测试后得出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过敏性皮肤,所以法庭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化妆品属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产品,所以法院判决化妆品厂免除对受害者陈某的赔偿责任。4、案情摘要:1999年11月,北京某玻璃店司机李?吃谇懊拍嘲倩蹙返昃抗郝蛴筛撤俺挠鹑薹丶液蠓掷蠢豢诙斓礁玫昊涣艘患匀淮嬖诖死辔侍狻?2月1日李某再次去商店,又挑了数件均有毛病,与店方商议第二天下午一时来退货。可是,当李某来退货时,却不见女售货员,只见店堂内坐着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人听说李某是来
10、退货的,顿时暴跳如雷、破口大骂,边骂边挥起拳头直捣李某右眼。顿时,李某眼眶被打裂,血流满面。另一人也飞起一脚,正中李某心窝,将李某踢倒在地。两人在店堂内轮番毒打李某长达二十多分钟,没有一个售货员予以劝阻。过后,两个打人者很快逃离现场。李某忍痛爬起。找到值班经理陈述,并要求送到医院治疗,经理以需要调查为由,一直让李某等了两个多小时,才勉强让女售货员带他到宣武中医院治疗,缝了十多针。事后,李某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2000年2月8日,崇文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被告退换衣服并给予李某5000元赔偿。点评:本案主要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时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0条是关于销
11、售者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由于以瑕疵担保起诉的原告无须证明被告的过失,被告也不能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因而在学理上瑕疵担保责任被认为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与无过错责任不同的是,担保责任可以通过事前明示的协议条款或声明加以限制或免除,如卖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责任仅限于调换或维修;对于某些商品:如食品、一次性用品,卖方可声明“概不退换”;或者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明示该产品有瑕疵,如“次品”、“处理品”一类字样等等。 在本案中,商店方在售出羽绒服时未以明示的协议条款或声明对瑕疵担保责任限制或免除,应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很实际的问
12、题,即瑕疵担保在实际生活中执行起来很难。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该法所列的3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货物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5、案情摘要:2000年3月3日,陕西省某市曾某与女友在市内某大酒店举行婚宴,上百名亲朋好友聚此庆贺进餐。不料当天晚上赴宴归来的朋友、同事陆续出现腹痛、呕吐、大汗淋漓、腹泻等中毒症状,一批批患者被送进人民医院抢救,至3月5日止,中毒者达107人,严重中毒者10余人。
13、3月4日,市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赶到饭店提取部分食物样品,责令饭店关门停业整顿。经化验,中毒事故系宴席中对虾被副溶血性弧菌污染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受害者曾某认为:酒店要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餐费不该付。饭店老板李某认为,曾某要先付清餐费,才能考虑赔偿问题。后经该市消费者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于2001年3月2日达成协议:对曾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由店主李某以当面赔礼道歉的形式体现;婚宴餐饮费5980元由湖光大酒店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经济损失共46443元由酒店承担,15日内付清。?点评:这是一起由于销售变质食品而导致的食品中毒事件,销售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
14、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意味着销售者只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即为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对于本案双方所争论的一个焦点,是否应先支付餐费?笔者认为: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应是法律允许流通的,本案中湖光大酒饭店出售有毒对虾,违反了食品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食品,而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的买卖应属无效,曾某拒付饭费是完全合法的。在调解中,店主李某迟迟不作赔偿的一个理由是:饭店并非故意将有毒对虾售给顾客,而且饭店在中毒事件后元气大损,生意日益萧条,也是有毒对虾的受害者。其实,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产品质量法第35条,只要毒虾造成了对消费者的损害,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主
15、观过错则在所不问,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抗辩。所谓法定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因受害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对行为人予以免责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受害人逗弄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本案不存在这类?掠桑识夥沟暧械芎呷颗獬鹑巍涫当景傅氖芎耸强梢灾髡啪袼鸷獬模缶频暌灿枚灾枰耘獬谒酱锍闪撕徒猓芎俗栽阜牌约旱拿袷氯墒遣挥杞沟摹?6、案情摘要:辽宁省瓦房店市技术监督局在1995年初接连接到菜农投诉:由于使用了有毒棚膜,造成1万平方米的大棚蔬菜绝收,经济损失达33万余元。这批有毒棚膜是瓦房店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从吉林省敦化市某厂进的货,自1994年10月份以来,瓦房店市有6个乡镇共有27户菜农购买并使用了这种有毒的棚膜,菜农
16、朱某购买了这种棚膜,先后栽种了黄瓜、西红柿、芹菜、云豆等,连栽连种7次竟全部死掉。经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检验,此膜含有国家早已明令禁用于农膜生产的磷苯二甲酸二异丁脂。当地农民根据此检验结果去找瓦房店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瓦房店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认为责任在吉林省敦化市某厂,自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本案涉及产品质量责任及其承担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33条规定销售者要“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即销售者首先要对产品的外在
17、质量把关。为保证产品的质量,销售部门还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把关。 本案中吉林敦化市某厂无视国家有关农膜生产所用原料的禁令,仍然生产有毒棚膜坑农误农,对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销售部门未严格执行进货验收手续。二是产品质量本身有问题,这些问题是在制造中形成的,如本案中农膜所含磷苯二甲酸二异丁脂靠销售单位的测检手段较难查出,而生产企业本来知道有问题,却偏偏提供一些虚假的合格证明。三是销售部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却要进货并帮助销售,以某些得到好处。但无论何种原因,销售者都要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而受侵害的消费
18、者也有权要求销售者先行赔偿,如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项制度即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先行赔偿制度和追偿制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能尽快得到赔偿。 在本案中瓦房店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辩称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承担法律责任是错误的,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该先行赔偿农民的损失,若确实是吉林省敦化市某厂的责任,可以向生产厂家追诉。7、案情摘要:1999年7月四川省某县技术监督站接到告急电话,该站工作人员汪某在查处一起禁用淘汰农药时被当地农民围攻,速去解决处理。站上的人员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发现汪某正被农民围
19、住,衣服被撕破,大家费了很大力气才将汪某解救出来,并检查了地上的农药,确定为淘汰的滴滴涕农药。技术监督站的站长向围攻及围观的农民解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91年国务院67号文件的规定,滴滴涕等6种农药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已经禁用了。但农民陈某等5人不顾站上人员的解释和阻拦,强行施用,并向前来阻止的站上人员投掷石块,混乱之中造成站上技术人员两人受伤。技术监督站只好求救于当地公安部门,才平息下这场混乱。事后查明,农药是本地一家化工厂生产并销售的。化工厂承认了这一事实,也承认收到过国务院有关淘汰农药的文件。之所以还生产淘汰的农药是因为当地农民还不知道这一文件内容,乘农忙需要农药再最后生产一批,为工厂增加效
20、益。有关部门对化工厂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24万元的罚款;没收58万元的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了赔偿农民经济损失56万元的判决。点评:这是一起明显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并给当地农民造成损失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化工厂不仅要接受技术监督站对它的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承担对农民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吧卟坏蒙颐髁钐蕴牟贰薄;勒庖环晒娑一故盏搅斯裨?1年67号文件。该文件指明了国家淘汰的6种农药,其中包括滴滴涕。化工厂为追求一时的生产利润,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应履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县有关部门对它作出的行政处罚
21、是正确。同时,由于该化工厂生产并经销的农药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农药不能施用,贻误了农时,给购买此农药的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承担赔偿受害农民的全部损失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化工厂应该从这次教训中明白: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不仅没有给工厂带来更多的利益,相反只能更多地去承担各种处罚和赔偿责任。8案情摘要: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与某电机厂签订了总经销该厂某牌号新型电机的合同。该电机厂是军工企业,生产技术力量雄厚,这种新电机是刚开发的产品,已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然而,当首批100台电机送到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仓库时,仓库的保管员却拒收。为此,电机厂派员
22、与供应公司领导交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电机厂遂以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电机厂诉称,这种电机经过部级鉴定,并领取了生产许可证。电机厂已经按照双方的合同交了货,供应公司的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要求供应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收受货物并依约支付货款。供应公司辩称,争执的焦点不在电机的质量,而在于电机上的铭牌。该铭牌上打着“中国制造”字样,却未标明电机厂的厂名和厂址,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厂方整改以前,供应公司不能收货并支付货款。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双方达成了一致,于是,电机厂撤诉。此后,电机厂立即制造了符合标准的铭牌安装在电机上。铭牌换好后,供应公司收货并支付了货款。 点评:
23、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通常采取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章、印鉴的方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使用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一般能反映出产品的用途、特点和所含主要成份等。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名称及其主要住所的具体地址。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有利于消费者和用户对生产者的监督,也能
24、促使生产者依法承担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 在本案中,生产者电机厂在其产品铭牌上只标明“中国制造”字样,而没有以中文标注的该厂厂名和厂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关于生产者产品标识义务的规定。这表明电机厂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对方当事人即供应公司有权拒绝收货并不支付价款,而且可以追究电机厂的违约责任。8、案情摘要:2003年秋某日,袁某和儿子到本区的百货商场电器柜台买收放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收放机,但又不太懂这方面的知识,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女售货员立即热情地拿出某牌收放机,说这种收放机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太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认真检查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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