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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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用药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水平,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人员与培训第一条 乡镇卫生院审核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备查;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从事药品验收、保管、养护等工作的人员
2、,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从事药品购进验收、保管、调剂人员均应经县药监局或卫生局组织的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应有与用药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药房(库)内应明亮整洁,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药房(库)与办公、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并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第六条 药房(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便于药品陈列和贮存的设备(配方用操作台、货架等);(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三)避光通风和检测调控温湿度的设备(空调、去湿机、温湿度计等);(四)药品防尘
3、、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五)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六)使用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剂的设备。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进,索取有效证件备查。并与进货单位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严禁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只能由内设职能科室负责,其它科室一律不准自行采购。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药品购进记录应当注明药
4、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包装外观质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等。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购进进口药品,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购进港、澳、台地区的药品索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第十二条 药品到货先进待验区,根据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及随货凭证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按规定同时检查外观性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第四章 储存与养护第十三条 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及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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