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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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湖北省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GSP认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批发经营企业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负责全省
2、药品批发经营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对下级药品GSP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第四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的GSP认证现场检查、技术审查等工作。第五条 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省级药品GSP认证检查员库。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辖区药品零售(含连锁)GSP认证检查员库。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SP认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
3、销其认证决定。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含法人批发、非法人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应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营假劣药品问题。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筹建批复,完成筹建工作,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的同时申请GSP认证。已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均应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第八条 申请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件1)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变更申请书(附件2),同时报送加盖企业原印章的以下资料:(一)药
4、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批准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应提交筹建批复;(二)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有关证明(承担其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新开办企业不提供)。(三)企业实施GSP情况的的综述材料。其内容应包括:(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以及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
5、位人员配备情况;(3)各岗位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情况;(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5)设施与设备配备情况;(6)相关设施设备的验证情况(7)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情况;(8)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9)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10)企业内审情况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四)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框图;(五)企业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件3,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品验收人员、药品养护人员的简历、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执业药师资格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六)企业办
6、公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和地理位置图(布局图和地理位置图应严格标明比例,附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七)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见附表4); (八)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件5,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九)企业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新开办企业不提供)。(十)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承诺书(附件6)。(十一)非法定代表人申报资料时,需提供加盖了企业公章原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授权事由和授权有效期限、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名)。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7、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对申请人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或申请人补正的申请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不予受理,且应当做出1年内不得再次提交申请的决定;(五)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药品GSP认证申请,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第十条 对受理的药品GSP认证申请,属于以下情况需要进行GS
8、P现场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申请及资料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GSP认证机构。(一)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二)企业注册地址和仓库迁址或增加仓库的;(三)企业增加经营范围的;(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即将到期,应按要求申请换证的。第三章 现场检查第十一条 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及资料15日内进行技术审查。药品GSP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应与企业接洽,限期并要求予以说明。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驳回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应在60日内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
9、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二条 药品GSP认证机构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证范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同时把在技术审查中发现并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列入方案。第十三条 药品GSP认证机构按照GSP检查员管理办法,从其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认证企业所在地的检查员应回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按照湖北省药品批发企业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药品零售(含零售连锁门店)企业应按照当地药品零售企业GSP
10、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第十五条 组织现场检查时,药品GSP认证机构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2至4天,零售企业1至2天。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开始,检查组组长应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有关事项、宣读检查纪律和检查方案、被检查企业汇报情况、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和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准确、全面的认证检查。认真逐项填写认证现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认真核对,如实记录,必要时可
11、进行现场取证。第十九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检查方案内容发生以下变更,检查组须报经药品GSP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一)检查组成员发生变化;(二)需延长认证检查时间;(三)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地址或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情况与申报资料不一致;(四)已具备经营资质企业近3个月内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五)其他必须报告后方可继续认证现场检查的情形。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取证并在报经药品GSP认证机构批准后立即终止认证现场检查。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如企业对检查结
12、果有异议,可向检查组提出说明或解释。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药品GSP认证机构。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药品GSP认证机构应对其进行认证审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审批受理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认证范围(经营方式)、现场检查时间、现场检查人员等。 在审查公示的规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药品GSP认证机构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证结论;如果出现问题,药品GSP认证机构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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