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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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省烟草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全省烟草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政府以及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司)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烟草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
2、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性收费;(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性、科学性、严肃性、有效性、可行性的要求,避免重复行文。第六条 本省各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或负责法规工作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监督工作。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法规部门负责对下一级烟
3、草专卖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工作。第二章 法律审核程序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应在文件起草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法规部门履行法律审核程序,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表(见附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内容概要及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或复印件);(五)有关调研报告;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会签手续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第八条 法规部门在接受送审的
4、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审核上述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不全,应告知送审部门将材料补齐;若材料齐全,接受人应立即办理接受手续。第九条 对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规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相抵触;(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五)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法规部门应从办理接受手续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文件送审部门。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经审核,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定部门法定职权的情形,应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自行撤销或改正的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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