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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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顾问业务行为,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根据提出咨询事宜的法人单位(称为咨询人)的需求,利用银行专业知识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供咨询人参考的业务。我行为咨询人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的,财务顾问业务不包括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本身。财务顾问业务属于中间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国内行。各行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积极发展财务顾问业务。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
2、四条 财务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企业并购、银团贷款安排、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现金管理、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的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财务分析与建议、金融信息提供与评述、金融产品推介、金融知识培训等。第五条 财务顾问业务可按服务期间和服务内容分为常年财务顾问和专项财务顾问两种服务方式。第六条 常年财务顾问指在约定的期间里,我行提供相对标准化、长期持续的日常性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信息资讯: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国内外金融咨询,如定期的金融行业政策、相关行业分析、外汇资金市场行情,不定期的投融资最新产品信息、国家最新金融政策、金融热点评述
3、、推介适合咨询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2、财务咨询:根据咨询人需求,为咨询人提供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融资咨询、理财和债务管理建议;3、财务分析:根据咨询人需求,就咨询人提供的半年、全年财务报表,从银行的角度提出融资分析和财务改进建议;4、金融知识培训:根据咨询人需求,提供金融知识培训等。第七条 专项财务顾问指对咨询人提出的单项、相对复杂的项目提供个性化、专门性的咨询顾问与方案设计,如:l、项目融资顾问:我行为大型建设项目的融资结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比较不同融资方式,协助客户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在项目各参与方可接受的风险限度内,达到企业融资成本低、时间短的目标;2、并购财务顾问:为企业兼并与收
4、购涉及的融资安排提出专业性方案,并可参与全程,为公司资产结构调整、重组事项等的策划和操作提出建议;3、银团贷款安排:我行可担任财务顾问行,协助客户选择银行贷款牵头行和参与行、确定银团贷款结构和核心条款等;4、理财顾问:为客户在理财、资产与债务管理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5、现金管理顾问:为客户设计现金管理方案或提供咨询;6、为客户在企业投融资、资产重组、债券及票据发行等方面设计方案或提供咨询。第八条 我行向咨询人提供的财务顾问业务的具体服务内容,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三章 业务授权与职责第九条 总行授权我行各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厦门、苏州、济南、沈阳、宁波市分行)开办财务顾问业务。各一
5、级分行根据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报告。第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业务发展情况对二级分行及部分业务量大的支行进行转授权。经授权的分支行根据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报告。经授权的分支行可在本部开办财务顾问业务,不得再转授权。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1、统一管理我行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制订相关业务政策和管理办法,规划、指导与检查分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组织开展全辖业务培训等;2、经营和运作总行本部所分管客户的财务顾问业务,参与、协助分行的重大财务顾问项目。第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1、管理辖内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制订财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细化费用标准,授权、
6、规划、指导与检查分支行的业务经营,组织辖内业务培训等;2、经营和运作分行本部财务顾问业务,参与、协助辖内的重大财务顾问项目;3、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被授权分支行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被授权分支行将财务顾问协议逐合同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批准。4、各一级分行可结合分行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订财务顾问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第十三条 被授权二级分行、支行负责:积极推介、经营和运作财务顾问业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如一级分行要求,将财务顾问协议逐合同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批准。第四章 费用收入与核算第十四条 我行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各行应认真遵守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
7、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的具体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各行应与咨询人就财务顾问费的金额达成一致,并在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中加以明确。第十六条 财务顾问业务中需实地调研、培训、研讨、双方会晤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顾问服务,涉及另行收费的应事先在协议中约定,由咨询人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财务顾问费收入计入各级公司业务部门中间业务收入,统一纳入经总行财会部确定的核算码进行核算。第十八条 各行应尽量要求咨询人以支票、汇款等方式主动付费,并在付款时注明财务顾问费。协商确定的付费方式以及付费时间应在财务顾问协议中加以明确。采用银行扣账方式收费的,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咨询人授权银行扣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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