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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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二、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四、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六、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
2、,应当索取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七、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八、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九、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十、禁止经营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十二、协助食品安全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凡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五、用于食品经营的场所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六、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4、,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七、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查验内容包括: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食品质量认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等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
5、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索取和查验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出具记录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并按工商部门的要求装订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协议准入制度一、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对采购食品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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