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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江镇集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
2、活动、文明创建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八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九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条市场应划行
3、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符合文明创建标准和要求,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文明程度。 第十二条积极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
4、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五条 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十七条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
5、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十八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积极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九条 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二条加
6、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督促市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六条 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
7、经营者开展创建文明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创建内容,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第二十九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保持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条 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一条 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情况。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文明经营户”等评选活动,形成文明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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