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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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2009年8月第1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阜阳师范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升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服务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适应
2、社会的能力和就业的竞争力;坚持依法治校,按章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制约与激励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秉承“厚德、博学、自胜、勤行”的校训精神,牢固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爱校如家,献身教育”的学校意识;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应当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遵守公民
3、道德规范,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4、和学校管理制度;(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四)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按章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会、学生团体等学生组织听取学生对学校建设、发展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信息员信息反馈等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有序参与学校管理。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创造和维护文明、安全
5、、互助、进取、和谐的校园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参加或组织跨校、跨地区性等团体按国家规定办理。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团体管理制度。学校另行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
6、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健康、文明地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住宿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外其它地方居住。如确需在学校安排宿舍外的其它地方居住,需
7、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奖励与资助第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校、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评奖评优活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社会工作、共青团工作、文明创建、各类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和集体,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二)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对学生的各类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
8、本人档案。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奖、贷、勤、补、缓、减的贫困生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第五章 处分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以违纪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同时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校设立处分影响期制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影响期分别为2、3、6和12个月。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学生在校期间违法、违
9、纪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学校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较坏、造成一定后果且情节比较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3、非法设立广播台站。4、收藏、传播反动书刊、声像制品及其他
10、反动宣传品。5、泄露国家秘密。6、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载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7、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和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其它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11、学籍。4、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组织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团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加入该
12、类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13、分。6、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7、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8、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网络游戏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或初次为他人赌博提供
14、场所、赌具等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秽出版物者,给予下列处分:1、凡翻看淫秽出版物或观看淫秽录相、光碟,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数额较大
15、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二条 对肇事、策划或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打架者处分相应条款加重处分。2、策划、怂恿者。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
16、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经法医鉴定,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伪证者。(1)目击却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2)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打架者,又故意掩盖事实,加重处分。6、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
17、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持械者。(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结伙斗殴组织者或策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结伙斗殴中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或持械者,比照本条相关规定加重处分。10、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纠集校外人员打架事件中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或持械者,比照本条相关规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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