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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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林业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结合本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管理内容包括总则、机构设置、民主管理、综合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源培育、资源管理、木材产销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奖励与处罚、附则等共十六章九十三条。第二条 涉及本场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三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内设综合科(安办)、计划财务科、营林科、生产经营科、资源管理科(防火办)、科技科(森林公园管理处)、项目办等七个职能部门;下设山兜分
2、场、古迹口工区、城关工区、华口溪工区、埔宁工区、西滨工区、森鑫工区等七个工区(分场)。单独设立秀村分场,为独立经营的二级法人单位。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综合科(安办):负责党政工日常事务、人事劳工、基本建设、文秘档案、文明创建、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计划财务科:负责经济计划编制与执行、财务管理与监督、经济决策与咨询、会计核算与统计等工作。营林科:负责资源培育、病虫防治、多种经营等工作。生产经营科:负责伐区设计、抚育间伐、木竹产销、木材检验、仓储管理、加工利用等工作。资源管理科(防火办):负责资源保护、林地林权、森林防火、资源档案、护林员管理、林区治安管理等工作。科技科(森林公园管理
3、处):负责林业科技、林木良种基地、森林公园管理等工作项目办:负责项目策划、项目报批、项目实施、项目管理、产业开发等工作。工区(含山兜分场):负责辖区内行政管理、营林生产、林业科技、木竹产销、护林防火、安全生产、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秀村分场:负责分场行政管理、经济核算、营林生产、林业科技、木竹产销、护林防火、安全生产、多种经营、资源档案等工作。第三章 民主管理第五条 场务公开制度。对于人事用工、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生产定额、木材单价、项目发包、项目投资、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在场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第六条 职代会制度。由场工会主席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参加人员为场职工
4、代表及场部管理人员。职代会行使以下职权:1听取和审议场长工作报告;2审议拟定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3评议和监督场领导干部;4支持场长依法行使职权;5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场务会制度。由场长主持,场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级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对场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召开场务会进行复议。对特别重大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先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再研究决定。建立场务会议记录制度。对场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做好会议纪录,对会议做出的决议要形成纪要,与会者应签名,以示负责,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场务会成
5、员要在纪要中注明原因。第八条 场中层领导会议。由场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场中层以上领导(含党支部委员、群团负责人),主要任务:1传达、贯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各部门重要会议精神;2听取、研究各职能科室、下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3通报林场各项工作情况,并就重要问题征求和交换工作意见;4部署林场下一阶段工作任务;5传达并落实会议精神。各中层领导应于会后召集所管辖的职工传达相关会议精神,并及时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第九条 党支部是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林场贯彻落实的有力保证,在重大问题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第四章 综合管理第十条 人事管理。实行层级管理制度,做到一级下
6、管一级、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全员实行岗位聘用制,一聘三年。根据工作需要,须变动人员工作岗位时,由场长提出中层领导、工作人员提拔、调整建议名单,经场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再交场支委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 工资管理。职工工资分配,按照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全市国有林场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批复(明林人教20115号)文件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由中层领导负责考勤,本人签字;考勤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综合科统计,考勤结果由综合科按月公布、按月考核、年终汇总(详见考勤管理制度)。职工因事请假,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请假销假手续,使用统一的请假条。职工请
7、假1天以下(含1天)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12天(含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由场长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场长批准;场副职领导请假由场长批准,超过15天以上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场正职领导请假必须由市国有林场管理处批准。火险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确实因急事要请假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用电话告知,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工区(分场)管理人员调休,由工区(分场)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接待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场级领导、职能科室、下设机构因公务需要接待时,应事先告知综合科负责人,并填写
8、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场长批准后,再由综合科负责具体安排,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场部或工区(分场)食堂,餐费要力争每月结清。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做到“勤保养,勤擦洗,勤检查”;驾驶员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实行车辆统一调度制度,由综合科指定专人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应事先告知综合科车辆管理负责人,并填写车辆使用审批单,再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出差用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场长批准。驾驶员必须凭车辆使用审批单出车;特殊情况用车,事后必须补办用车审批手续。实行车辆定点维修制度,车
9、辆维修前驾驶员应先告知综合科负责人,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综合科车辆管理负责人查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驾驶员再把车开到指定定点维修。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单位公章由综合科科长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场长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名章由计划财务科科长保管。负责保管印章人员因事外出需要委托他人代管时,应经场长同意,并办理印章保管交接手续。未经场长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交由他人保管。实行印章使用审批制度,综合科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凡使用公章(含财务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应办理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对外用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场长批准。第十六条 文件管理
10、。实行统一收发制度,场所有文件材料必须先送至综合科,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催办、归档,收发文件人员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场长签示的文件材料送给其它人员传阅。若遇紧急公文,场长一时难以签示的,收发人员可事先通知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先行办理相关事项,确保公文的办理时限。承办或主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并在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后,将文件交还文件管理人员,以便文件归档成册。第十七条 财物管理。实行财物购置审批制度,凡因工作需要购买物品(办公用品等)或修理财物的,由所在科室、工区(分场)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填写财物购置(修理)审批单,经所在科室、工区(分场)负责
11、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再由综合科统一安排购置(修理)。实行财物进出仓领用登记制度,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财物的保管、登记、领用、维修、回收、核销,并按规定办理财物进出仓、领用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水电管理。树立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的观念,做到人走随手关水关电、人人爱护水电设施。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共场所用水用电、水电设施安装与维修。场部及各工区(分场)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综合科水电管理人员请人维修或就近请水电工维修。维修费用先报后修,如是个人用户费用应由各用水用电户自行负责。场部及工区(分场)安装电器设备和改造电路,应事先告知综合科,由综合科统一联系安装,不准私自改线安装;
12、否则造成用电事故,应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建立档案查阅审批制度,单位或个人借用、查阅林场档案时,应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经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后,再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所要查阅的档案资料;查档人员在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或目录上勾划、圈点,不得拆卷、扯页、涂改,不得向外泄露档案内容,不得随意翻阅所查范围以外的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时收回所借档案材料,对归还的档案应认真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各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第二十条值班管理。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防火戒严期、汛期安排场级领导带班
13、,做到24小时全天候值班,由值班人员做好值班情况记录。值班人员、带班领导由场里统一安排,并将值班表按时上报各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食堂管理。由综合科、工区(分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堂,要求炊事员确保接待用餐顺畅和食物安全,并保持食堂卫生整洁,做到勤洗、勤扫、勤消毒。第二十二条 计生管理。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尤溪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落实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由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各职能科室及工区(分场)负责人要负责做好本责任区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双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属,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双查”的,每次扣500元。凡发现职工或相
14、关人员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职教管理。学历、学位教育。根据中共三明市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1123号)文件精神,干部职工申请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须提供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本人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经场长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予报销相关费用。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工勤人员参加技术等级晋升并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给
15、予报销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学习管理。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做到每月安排半天时间,由书记主持,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政府与部门规章、各级政府与部门重要会议精神;邀请专家或学者到会讲授国际或国内各种前沿理论知识,让职工更新观念,了解社会,跟上形势,提高素质。第二十五条纪律管理。场级领导及中层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法纪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和林场规章制度。场级领导及中层领导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有全局大局意识,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敢抓敢管、尽心尽责,确保所抓工作圆满完成;职工必须服从工作分配,执行组织决定,爱岗敬业、忠于
16、职守、诚实守信、尽心尽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场级领导、中层领导及职工要团结协作、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准设障作梗、制造矛盾。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岗位。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根据林场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年度计划。编制计划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面向生产、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或更改计划的,应专题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第二十八条 年度营林、木材生产、多种经营调查规划,由营林科、科技科、生产经营科等职能部门根据林场实际情
17、况编制,在实施前一年10月底前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并根据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建议指标,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设计和伐区工艺设计。第二十九条由营林科、科技科、生产经营科、计财科根据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的作业设计,认真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经济计划,于实施前一年11月底前报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审批。第三十条 由综合科与计财科根据市国有林场管理处下达的年度生产与经济计划,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科室、工区(分场)、生产班组和责任人,实行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执行、分析与检查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条 健全统计制度。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向县林业局和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全
18、面真实反映计划执行情况。第六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 依法核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办理财务会计事务。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第三十三条 票据管理。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规范各种发票和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由计财科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和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核销。若有出现毁坏或丢失票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理财原则。资金使用,实行场务会集体研究决定。2计划管理原则。各项支出,实行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支出。3财务审
19、核原则。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并必须经财务人员事先进行依法依规审核。4“一支笔”审批原则。各项支出,经财务人员事先审核后,由场长签字批准。5专款专用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6招投标原则。各项生产定额、项目发包、项目投资、木材单价、设备购置等重大事项的确定,都要实行招投标,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按照库存现金限额使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加强对库存现金的核查,由计财科长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核对,严禁发生“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由计财科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林业金、税、费,并按规定标准计算分成,按时上缴各级主管部门分成资金。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资产购
20、置、使用、出租、出售、处置、报废手续。建立资产(包括木材、材料、大宗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由计财科牵头,协同相关科室、工区(分场),定期进行实地清仓盘点,编写出资产盘点报告,做到“半年一小盘,年终一大盘”,保证帐帐、帐卡、帐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第三十六条出差管理。出差审批: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写明出差事由、时间、地点、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所在科室、工区(分场)负责人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核、场长批准;中层领导出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与审核,由场长批准;场级领导出差必须经场长同意与批准,出差
21、报销应附经批准的出差审批单。出差标准:出差期间的住宿标准、伙食补贴、公杂费及外出学习的差旅费等按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财行201143号)规定执行。报销期限:应在出差回场一个月以内报销,不得借故拖延报销时间。第三十七条借款管理。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借款人应事先填写借款审批单,写明借款用途、金额等内容,报场长审批;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核销(不得超过1个月)手续。第三十八条租赁管理。定期对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收足各项租赁金和承包款。因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确需核减或核免的,应由相关科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认真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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