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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神东煤炭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所属法人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中国神华能源有限公司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资委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相关规定,需要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证
2、)的,应当通过公司上报股份公司办理产权证。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法人公司均应在“中国神华能源有限公司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信息系统)内登记其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相关数据信息。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参股的法人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规范;(二)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三) 负责整理、审查、上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产权登记资料;(四) 负责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产权登记档案;(五) 负责汇总分析公司及公司下属法人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产
3、权登记工作情况,编写报告,上报股份公司;(六) 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产权证办理的相关资料;(七) 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产权工作;(八) 负责对所属企业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指导、培训。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职责(一) 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文件;(二) 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注销。第七条 财务部职责是(一) 负责提供产权登记相关财务数据;(二) 负责提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三) 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注销。第八条 各法人公司产权管理职责是(一) 负责填写产权登记表格,报公司企业管理部;(二) 负责收集备份产权登记相关资料,建立本单位产权登记档案;(三) 配合公司完成其他产权登记工作。第三章 办理规定第
4、九条 产权登记的种类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产权信息系统登记数据的同时,填报纸质材料,由公司统一上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向产权局办理产权证(一) 未办理产权证的各法人公司;(二) 公司及公司所属各法人公司出资设立的参股企业,并在其中作为国有第一大股东的;(三) 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四) 已办理过产权证的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情形的。第十一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第
5、十二条 企业在申办产权证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第十三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企业管理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股份公司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一) 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 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三) 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 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五)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
6、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六)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持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国资委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第十五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证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一) 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 公司批准设立的文件;(三) 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四)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 各出资人
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六)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证明文件;(七)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占有产权登记的其他规定:(一) 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二)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第十七条 所属各法人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确保产权登记证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一) 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 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 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
8、变动的; (四)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五)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第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20日内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应当自股份公司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办变动产权登记证。第二十条 所属各法人公司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一) 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一式三份;(二) 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三
9、) 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四) 产权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 经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六)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七)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八)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 所属各法人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一)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
10、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三) 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向公司提交如下资料,由公司上报股份公司产权局。(一) 已填制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二) 批准产权注销行为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等;(三) 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四) 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五) 通过产权交易所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六) 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由企业管理部将经审
11、核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第七章 业务办理程序第二十四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登录产权信息系统填写登记表格并打印(一式三份),按照要求准备各类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第二十五条 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要向公司企业管理部上报申请,由公司报股份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 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二) 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的,需要申办企业补充有关材料、修改相关数据;通过审核的,由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股份公司。第八章 档
12、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法人公司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第九章 产权信息系统维护第三十条 按照股份公司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产权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录入产权信息系统,企业管理部指定专人配合股份公司进行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应当对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产权信息系统中的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更新、核对,同时将需提交的纸质文件材料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13、公司所属各法人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公司企业管理部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企业国有资本金金额和增减变动情况;(二) 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三) 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四)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所属各法人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和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向股份公司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一) 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二) 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三) 不按照规定提交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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