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燃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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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火力发电厂中,燃煤费用占发电成本的比重很大,所以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燃煤核算是否正确,调控手段是否有效,对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关键作用。为使我厂燃煤管理各个环节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与验收方法及我厂燃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燃煤计划、运输、入厂煤数量及质量控制、入厂煤价格管理、入炉煤质量及数量控制、发电燃煤成本的会计核算、煤场管理、盘存及盈亏控制、运输车辆及卸车队伍管理、票据传递管理等各环节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厂燃煤的计划、采购、计量、
2、采制样、化验、煤场管理、统计、监督等有关的单位或部门。第二章 燃煤的采购计划第五条 燃煤计划由燃料科负责编制。第六条 采购计划编制时间、燃料科根据我厂每月的生产计划、煤场存煤情况、市场资源情况,于每月25日前编制次月燃煤采购计划,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于11月10日前报经管科汇总平衡。第七条 采购计划数量依据煤场存煤量一般控制在2025天的用量,春节(或汛期)控制在4045天的用量。第八条 采购计划质量要求:全月进厂煤质挥发份(Vad)、12%以上,灰份(Aad)33%以下,含硫(St.ar)0.5%以下,应用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al/Kg(20908j/g)以
3、上,全水(Mt.ar)旱季小于8%,雨季小于10%,入场煤和入炉煤热值差150千卡/千克;全年进场煤平均低位发热量应控制在5000大卡/Kg以上。考虑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进厂煤价格控制,在保证平均煤质、不影响锅炉安全稳定燃烧的条件下,经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低价格采购部分低于上述标准的燃煤。第九条 采购计划经济比较:燃料科要加强市场调查、掌握价格变动趋势,经济采购,价格(含煤价、运价)调整需经物价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我厂锅炉设计参数所需燃煤品种允许条件下,合理选择、确定矿点,同时要对燃煤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选购。对质量稳定、资源可靠、经营信誉好的矿点要建立良好的长期业务关系。第十条 采购
4、计划矿点选择:选择矿点要坚持先采样化验,后确定矿点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改变煤种需经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新选矿点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厂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执行1、燃料科负责燃煤合同签定一系列工作,按濮阳市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签定合同。2、在合同执行期内,如遇到质量、价格、数量等不符或违约,燃料科应及时协调办理索赔或拒付手续,或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3、煤炭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发煤矿点;交(提)货方式及地点;数量、质量验收标准;价格及执行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及有效期限;其他约定事项等。第十二条 采购计划的落实:采
5、购计划被批准,燃料科负责计划的落实,负责燃煤的催交、催运工作。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的调整:如遇市场特殊情况或我厂生产实际,需调整燃煤采购计划,燃料科以书面方式报主管领导批准调整。第三章 燃煤提货及组织运输第十四条 燃料科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坚持 “驻矿员发煤质量监督制度”,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煤矿装车时驻矿员应在现场监督装车,切实保证发煤质量和数量,从源头避免因质量低劣或数量不足给我厂造成损失。同时要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第十五条 燃料科应加强对燃煤运输的管理,选择讲信誉、守合同的运输单位。燃料运输应和承运方签定运输合同,注明发货地点、收货地点、运价、路途损耗、运输中掺水、掺矸等其它非煤物的处
6、理意见以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等。第十六条 燃料科应及时协调解决运煤环节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及时排除障碍,保证生产需用量。第十七条 合理安排火车、汽车运量比例,优先照顾三强实业公司运输队伍,力争将运输费降到最低限度,做到经济运煤。第四章 入厂煤数量验收第十九条 火车进煤和汽车进煤的数量验收由燃料分场负责;计量衡微机的维修由经管科负责,衡器维修由热工分场负责。第二十条 计量人员应做到逐车计量验收,按取煤单上数据认真核对矿别、供货单位、车号、数量等数据,并准确记录,正确使用计量衡微机和MIS系统输入方法。第二十一条 过衡计量时必须三人在岗(一人操作微机、一人记录、一人制票)。传递票据必须按规定
7、盖章、签字。谁盖章谁负责,少一个环节的签字盖章手续为废票,坚持一车一过衡,一车一回空。汽车运输当天过衡必须当天回空,遇特殊情况(如车辆损坏)不能及时回空,计量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报分场主任,发现有无故不回空又没有报告分场主任者,对过衡人员进行严格处罚。第二十二条 汽车衡、轨道衡过衡人员每天要将过衡数据发送到MIS系统,不得无故间断,不得人为改动程序或系统密码。第二十三条 轨道衡在计量中,车速必须控制在设备要求范围内(3-15Km/h),超出范围者必须退回重新计量。第二十四条 如计量设备或微机出现故障,应立即通知生技科计量专职和经管科MIS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修复,不得拖延时间。如确实修复不好,须征得
8、有关单位和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可进行人工计量。第二十五条 来煤车辆过衡时,如手续不全,不得过衡,遇特殊情况票据丢失,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补办手续,经分场主任同意后可以继续过衡。第二十六条 计量人员在工作岗位中,做到“两清”、“两准”,即交接手续清、复核记录清;过衡数字准、票据记录准。第五章 入厂煤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入厂煤质量验收由质量监督科负责,化验由化水分场负责。第二十八条 入厂煤采样、制样和化验(一)采样1、火车运煤(1)火车运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采样点的分布均按对角线采取3或6个子样,斜线的始末两点应距角1米处,其采样点要均匀分布在斜线上,各车皮斜线要保持一致,取样深度要在50cm以下。(2
9、)如出现上下煤层的煤质有出入时,应在中下层补采样,两次采样分析结果平均后作为此列火车进煤煤质的评价依据。如属有意掺假,以两次测量较差结果为准。(3)每月至少从煤层下部采样两次。当月第一次采购的矿点第一天来煤必须从上、下部同时采集。(4)所采子样的重量不得小于2Kg。(5)每天每列为一个批次进行化验。2、汽车运煤(1)子样数目不带拖车的汽车,不论载运量多少,均视为一辆车;带有拖车的汽车,不论载运量多少,均视为两辆车。对同一煤种,若一天的运煤量超过30t(含30t)时,则按三点循环法每辆车采取一个子样;若一天的发运量不足30t时,不论煤种如何,应采的子样不得少于6个。(2)同一矿的煤,以40车为一
10、批次化验(不足40车时也视为一个批次)。(3)采样点分布在汽车顶部采样时,要沿着车厢对角线方向上布置3个采样点,斜线始末两点各距车角0.5米(指车角与采样点的水平距离),其余一点布置在斜线的中央,同一批次的斜线方向要求一致。采样时深度控制到0.4米以下,清除滚落在坑内的煤块或碎石后再采取煤样。(4)每周至少到煤场取样两次,保证下层煤有足够的煤样。(5)对个别上下煤层煤质差别较大的汽车,质检人员发现后要及时通知采样人员,做补充采样。如属有意掺假,以两次测量较差结果为准。(6)子样最小重量粒度小于25MM,子样最小重量不小于2kg,粒度在2650mm子样最小重量不少于3kg;粒度在51100mm子
11、样最小重量不少于4kg。所取煤样一定要保证其代表性。3、为防止所采样品水分蒸发,应及时放到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内保存。4、对当天采样矿名、车号、发运吨数、采样地点、取样重量、粒度、制样时间详细记录在煤样记录本上(包括火车)。5、入炉煤的采样按厂有关规定执行。6、改变入炉煤采样方式,必须事先报质监科,并经厂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二)制样1、制样时应把煤样破碎至粒度为25mm以下进行缩分。2、在制样过程中,应使全部煤样通过规定的筛子,不允许有任何舍弃现象。3、在原煤水分太高不易制样时,不允许将煤样干燥后进行破碎、缩分。4、煤样的缩分,除水分太大无法使用机械缩分外,应尽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缩分机械,以减少缩分
12、误差。5、煤样的制备分几部分处理时,则每部分都应按同一比例缩分出煤样,再将各部分煤样合起来作为一个煤样。6、粒度小于3mm的煤样,缩分至3.75kg,要充分混合均匀后,再瓶装。以不少于100g和500g的煤样分别用于分析用煤样和存查煤样。7、每次破碎、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干净,对不易清扫的密封式破碎机(如锤式破碎机)和联合破碎机,只用于处理单一品种的大量煤样进行处理之前,可用采取该煤样少量的煤通过机器予以冲洗,弃去冲洗煤后再处理煤样,处理完之后,反复开、停机器几次,以排净滞留煤样。8、用粒度6mm或13mm的煤样作为全水分分析样,可在制备一般分析煤样过程中分取,全水分煤样的制备要迅速,
13、装入煤样瓶中密封。9、为保证采样的数量,燃料科每天派往各矿的车辆数应及时通知采样班,无特殊情况司机不得随意变更。10、送化验的煤样采用密码编号的办法,密码由正副班长编写,装瓶前要认真核对,经认真核对无误后,做好记录送交化验室,同时质监科、燃料科各自留样备查。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任何人泄漏。第二十九条 验质1、验质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进行扣杂。2、对煤质的感观基本要求:含矸石度小于5%,含水率不大于8,不含有其它非煤物质。3、入厂煤(汽运,火车运)要车车验质。验质要在运煤车辆卸煤时进行,不允许在车辆未卸前或卸完后验质。4、验质扣吨:验质人员要严把入厂煤质,对运煤车辆的扣杂,按下面要求,结合
14、现场情况进行:(1)含水率8时,按下列公式计算扣吨量:扣吨量车辆的净运煤量(煤的实际含水率8)。(2)含有大块矸石或青石,直径10cm,根据含量多少,酌情扣吨。(3)含矸石5时,按实际估计的超出比例扣吨。5、发现煤车掺杂使假,与所进矿煤不符的,要进行没收,一切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三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1、燃料科应每天查看MIS系统化验数据,及时掌握煤质情况,对于煤质不符合我厂最低煤质要求的矿点,应立即停止该矿点的采购。该矿点整顿后,符合我厂煤质要求重新开始供煤前,燃料科必须对该矿点煤质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情况通知质监科后,方可采购。若仍不符合我厂最低煤质要求,除出具质量监督单外,并对燃料科按
15、10元/吨进行处罚。2、对于含矸石率大于20,上、下煤质差别严重,以及掺杂使假的车辆,质检科应立即将该车辆扣下,并通知经管科、燃料科到现场检查,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厂长批准后通知矿方认可备案,交我厂相关部门执行。3、入厂检验结果异常时,质监科应同时调取燃料科、质监科所存煤样重新化验,确认有误,出具书面通知单通知有关单位,并监督其进行更正。入炉煤检验结果异常时,有关单位应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按前五天平均值进行更正,更正情况要通报质监科。质监科要对造成异常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经济处罚。4、凡违反本规定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六章 入厂煤价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16、由厂物价管理委员会委员及质监科科长组成“煤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煤价会),是厂燃煤管理的决策组织,主要职能如下:1、讨论通过燃料科提交的月份燃煤采购价格;2、讨论通过燃煤长期采购合同主要条款;3、新增供煤单位或矿点的价格原则;4、讨论通过运杂费调整的方案;5、解决燃煤管理各个环节需解决的问题;6、决定对燃煤管理环节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奖罚;7、决定其他有关燃煤的问题;财务科整理每月会议纪要,并送发有关单位。第三十二条 每月25日30日由燃料科组织“煤价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次月的煤炭采购价格及相关事宜。1、燃料科根据近期周边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起草“质量、价格对照表”(以下简称价格表),提交煤价会讨论
17、批准。价格表包括挥发份、发热量、价格、税率、执行日期等内容。2、每月的价格经煤价会批准以后,在市场没有明显变化的条件下,当月内不再调整,如市场变化明显,需上调,召开煤价会讨论批准;需下调,由燃料科根据市场实际报主管领导批准执行。每次调整价格燃料科要及时通知各业务矿点及我厂相关部门。3、被批准的价格表,燃料科要严格执行,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对矿方承诺煤价。如果矿方不接受价格表,不予采购。4、运输费、卸车费等杂费需调整的,燃料科及时在月份煤价会上提出,提交会议讨论。5、新增资源或送货到厂的,燃料科根据市场实际提议,煤价会讨论制定价格原则,而后由燃料科办理“煤炭买卖合同”签定手续,合同手续按濮阳市热电
18、厂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第三十三条 与矿务局(或煤业集团)签定的长期合同,年初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电煤价格”,由燃料科与供货单位协商,并报煤价会批准,签定年度长期供货合同。第三十四条 月份价格表或合同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执行困难,燃料科及时组织召开煤价会,提交煤价会讨论。第七章 入炉煤计量、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 入炉煤的计量由燃料分场负责。1、皮带秤的校验由生技科组织,热工分场负责,燃料分场配合。2、每天8:0016:00班上煤前,校对零位一次,每半月挂码校验一次,每月实煤校验一次,每次校验要记录清楚、齐全、不得涂改原始校验数据,误差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3、燃料分场运行人员做好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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