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店业务管理规定特约店组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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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店业务管理规定 特约店组织制度特约店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本公司设置特约店的基准及其营运方针,皆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则。第二条:经营商品(一)经营商品以*为主体,目前的主力产品是靠旧有客户的交易。为了将来的发展,目前新产品也应视情况经营,以此渠道来开始发售。(二)特约店负责前项商品的批发和销售。(三)特约店不得经手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四)今后将逐次追加其他厂商的同种产品。第三条:特约店的设置(一)特约店的设置依下列规划进行:1.A地区每区*店。2.B地区每区*店。3.C地区每区*店。(二)前项区域划分,可因销售额的提高、人口的增加及其他等等因素而变更店数。(三)本特约店制度只限适用于大都会及
2、附近县市,其他区域的实行方针则依照总代理店制度来进行。(四)特约店的选定1.从以往即与本公司的交易的零售店中遴选。2.从目前虽与本公司无交易,或交易额数小,但却极具潜力的零售店中遴选。(五)从实绩小的零售店中遴选特约店时,须依照下列基准来进行。另外,选店时必须以经营稳健且具有合作性、肯积极投入销售活动者为对象。1.每年销售本公司产品金额超过*万元以上的店。2.每年销售*产品数量超过500组以上者。3.目前的交易额数虽小,但具有诚意且付款明确的零售店。(六)未有交易往来却具实力的店系指下列条件:1.该地区尚未有旧客户的情况:2.以地区性来说具有销售潜力且未来仍有可能开拓销售渠道的零售店。第四条:
3、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的往来方式(一)对于非特约店的交易客户,一概以既有的交易方法来进行买卖。(二)批给这些店的售价,不论货出于本公司或出于特约店,价格都应统一。(三)对于新的交易申请,原则上应转交给该地区的特约店去经手。(四)这种非特约店的商店交易,应随着特约店销售能力的增大而中止。相反的,这些商店之中如有交易增大者,应设法将其纳入特约店制中。第五条:特约店的义务(一)特约店依其过去的实绩所在的区域的实力,每年要有一定的销售责任额。而此额每年得经双方协议而修正。(二)目前各经手品项的最低销售责任额,暂定如下:1.*地区500组至800组。2.新产品及新型号则依当时条件另订。(三)特约店须加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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