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管理规则[管理制度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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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管理规则 感谢到访: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业 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 各行业 规章制度 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政策,采取有效措
2、施,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七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下列条件
3、: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三)有一定数额的开办经费。根据办学规模大小,举办幼儿园的开办经费为5?10万元;举办基础教育的学校开办经费为:小学20?30万元,初中40?50万元,高中(中职)80?100万元,完中100?120万元;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60?80万元;举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初中、高中)120?150万元;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根据其举办的培训专业种类和办学规模确定开办经费,一般为10?50万元;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及文体器材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卫生、消防安全
4、设备设施; (五)有适应办学需要的专职、兼职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现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举办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国家和省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普通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初中阶段学历教育、小学及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5、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港、澳地区和台湾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效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园)级高层管理人员和教师聘任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
6、当自正式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学经费来源,办学场所、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本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三)、(四)、(五)、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
7、,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当组织进行实地综合考评。达到设置标准的,批准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须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市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学区、教育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层次、类别、规模,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要按法律规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组成人员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有教师从业资格和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先报审批机关核准,再由董事会聘任,校长任职资格和条件由审批机关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
9、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条件。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员,双方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期未满,学校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和职员。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招收、录取学生。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刊登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刊登招生广告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备案、登记的招生广告,不得刊登。 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层次、考试类型、发证名称和性质、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含糊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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