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流程及方案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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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及方案设计第一部分:改制流程概括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g联络发起人;h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2聘请中
2、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可联系和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被选择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业资格,筹备小组在经过慎重考察后,应当确定本次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人选,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3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与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应根据情况进场工作,分别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保荐机构应对公司整体情况尤其是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在调查基础上起草本次改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律师应对公司的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并起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会计师对公司近3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
3、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是按照评估报告数值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确认;而证监会最新要求是要求以会计报表上净资产数额确认改制后公司股本数额。这样如果审计报告净资产数额低于评估报告数额,则选择审计报告上净资产作为验资报告股本数额,则符合国家工商局和证监会两家要求。如果评估报告上资产价格数据低于审计报告净资产数据,则选用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额。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三年内上市则可以按照评估报告数据作为验资报告上股本数量反映人而无需考虑审计报告数据。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
4、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董事会负责拟定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公司整体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简况、企业财务状况等);(2)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4)变更的方式;(5)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以及发起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6)变更后的职工情况;(7)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4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达
5、成一致:首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由各发起人共同商定净资产折股比例,确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其次,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按照各发起人在原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来确定,如有调整应在此阶段商定。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此外,公司改制中还应形成如下改制文件和文本: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
6、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5、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1. 召开临时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公司因自2
7、008年1月1日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期间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而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议案等。2. 召开临时股东会. 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授权董事会组成筹备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事宜、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评估报告、公司因自2008年1月1日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之日期间历次股东会会议程序瑕疵而确认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8、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6认缴及招募股份。如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认缴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该产权的转移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应经会计师验资确认并出具验资报告。7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9、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保送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及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设立的,发行股份的股款幕足并经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公司设立费用和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产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具体而言: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
10、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包括:1. 召开创立大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各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需审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授权董事会办理与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关于聘任独立董事以及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
11、议案,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董事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董事长的议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议案。3.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4. 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5. 至少提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第一届监事会200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案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审议通过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12、办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 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第二部分:股份改制的法律特征与改制方案的设计第一节、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设立”,而是在于“变”。无论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一个从无到有 的过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肌体是通过投资、组建等一系列资产重组的过程后形成,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组织形式的变化,既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 已经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通
13、过一定的程序完成有限责任公司 “变”股份有限公司的演化。基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特殊性,律师在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项法律事务服务时,更应注重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 征,从而更好的把握其实质。根据变更设立的特点,笔者认为,律师在具体操作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务过程中应注重以下法律特征:1、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的完整与独立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体制是受公司法规范约束的法人。在我国现行企业改制及新设公司的过程中,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形式。应当说,有限责 任公司是相对完整的公司体制和公司组织形式。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应初步具备生产经营和发展必须的资产、业务、管理
14、机构、运营模式等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企业法人。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民事主体地位来讲,其已经完全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 一家规范性的公司制企业法人。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建立在发起人新出资的基础上,重新完成一次资产重组的过程,并最终组建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有 限公司。2、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过程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主体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工商行政管理局依依变更申请文件颁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所载的企业成立时间应依旧是原公司成立时间,而不是变更的
15、时间。在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中也明确是公司形式变更,而不是其他内 容的变更。因此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是做变更登记,而不是新设公司登记。应该注意的是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法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在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必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各股东所持权益比例不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为了保持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只能在有限公司时改变股权和股东或者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和股权,一定不能在发起设立当中变化股东及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为了保持公
16、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只能在有限公司时改变股权和股东或者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和股权,一定不能在发起设立当中变化股东及公司的股权。3、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性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然承继原有限责 任公司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条件,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而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常按照资产与负债的配比原则,采用对发起
17、人法人企业进行改 制重组、资产剥离等方式,将部分债权债务带入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也应转移,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同样,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业务、特许经营手续等也将一并承继变更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改制方案设计正是由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它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因此在实践操作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其不同的实务特点。一、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和实质条件在实际中,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注册时公司资产量和注册资本都较小,虽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发展,企业已初 具规模,但往往净资产不高,股东人数少。因此,要满足基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须在变更之前通过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和股
18、权转让,实现公司股东人数 和资产量的增加,为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作准备。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考虑近期上市,其在实际操作时,尤其是增资时,在保证资产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应 将资产规模尽量做得大些,以满足变更时审计净资产值大于5000万元。律师在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时,通常要关注资产产权状况、重大债权债务、诉讼、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 事项,这些重大事项构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实质条件。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此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尚未形成,律师应注重对上述事项可能存在和发 生的问题进行预防,尤其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涉及的主体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应
19、尽量避免和减少各类问题的出现。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律师则须 对上述已客观存在的事项进行核查,审核这些事项的内容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要求,同时应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在变更时通 过实施各项措施来加以解决,使其满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须确定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按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应按照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值1:1折股。因而,在变更时,应当注意,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注册资
20、本并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作为折算股份的依据。同时也可以说明,尽管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量很大、注册资本也很高(超过1000万元),但并不一定就能满足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相反,注册资本小,但企业资产优 良,负债率低的公司,由于净资产值高,达到1000万元以上时也可满足折股的要求。另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应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相同,即各股东在股 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并依据净资产值进一步确定股东的股份数。在折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通常是可按照审计净资产值取整数值折算。例如,某公司净资产为1523.45万元,折股时按每一元一股,以 1523万元折1523万股,余额0
21、.45万元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对此方式,有意见认为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全部折合股份,只有 出现不足一元的零头可不予折算。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只要全体股东对折股作出同意的决议,且对公司无任何损害,按此方式折股应当可以采纳。以净资产折股应视为是各股东重新出资。随之而来的就是在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股东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何确定自己的对外投资 额。由于在变更时,情形比较复杂,各种情况都需考虑。例如,某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很小,某股东的出资额仅为壹佰万元,也没有超出其净资产的50%,但公 司通过良性发展,公司的资产迅速增加,投资回报可观,到变更时公司的净资产大大超过其注
22、册资本,按照上述方式折股,此时某公司的出资股份数可达到三百万元。假设某公司现在的净资产值与当初投资时是一致的,是否某公司因为现在的出资超过其净资产的70%而受到限制。笔者认为,对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限制条件应视综合因素考虑,不能简单的依据数字决定股东的主体资格和地位,但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其出资资格应当受到该规定限制。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方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都有一个发展历史,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各种各样的法律状态,律师在作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时也往往会作出不同的方式,完成变更的过程。实务操作中常见的几种方式是: (一
23、)直接变更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具备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时,经过论证,可按照程序直接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增资后再变更。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值或股东人数等基本条件不能达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时,有限责任公司可采取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增加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三)股权转让或股东变化后再变更因股东资格受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可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或划转等方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可通过转让稀释股权,增加股东数。当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不仅仅限于以上方式,但其根本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注册资本、净资产等实质条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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