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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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场管理 我国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 我国民用机场由民航总局归口管理,并按现行体制实行四级管理。 、民航总局总揽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批、颁发、中止、吊销事宜;检查、督促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状况;办理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机场管理事宜;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协调处理民用机场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掌握全国民用机场技术档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机场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职责: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授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等级为和以下的民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总局备案;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负责报告
2、民航总局;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审核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总局审批;掌握本地区民用机场资料。 、民航省(区、市)管理局在机场管理方面有以下职责: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负责向地区管理局报告;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更新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资料并上报。 、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具有以下职责:保证机场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制定机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管理机场的土地、各种建筑物及设施;申请颁发(或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3、拟定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使用细则以及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使用机场的各单位签订各种使用协议、合同等;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机场资料,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机场管理机构具有双重职能: 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运营的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场是企业单位,设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国家制定的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机场管理机构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出租、发包权;销售代理和地面服务代理;与经营航线使用机场的航空公司签订机场使用协议等。 机场管理机构是我国机场管理体系中的基层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
4、我国民用机场实行机场使用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是由机场管理机构申请的、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认为该机场的各项设施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而批准并颁发的、准予该机场开放使用的证书。 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列明下列各项:第一,飞行区等级指标;第二,道面等级号,可使用的主要航空器型别及其重量限制;第三,跑道运行类别;第四,机场净空条件;第五,目视助航条件及可否开放夜航;第六,机场的飞行活动限制。 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需经民航总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
5、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告民航总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使用许可证。民用机场废弃改作它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自许可证颁发或换发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前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机场联检制度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业载出入一国国境,应在该国指定的设关机场降停、起飞,以便接受联检机构的检查。因此,一国在接受国际航空业载出入国境的同时,有权要求其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降并办理有关公共当局要求的检查检验手续,这是基于主权而享有并行使的权力。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国际机场的联检制度。联检制度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
6、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实行联检制度,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防止发生非法事件的必要手段,同时实施联检制度的各公共当局必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简化手续”的规定,简化放行手续。 边防检查 根据国家关于我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由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的边防检查。我国由公安部主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在国际机场设立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航空器进行监护。出入境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经国际机场或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具
7、体包括: 出、入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出入境的航空器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检。入境边检,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边检,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特许地点进行。航空器的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事先将出入境的航空器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检站报告,航空器抵达口岸时,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向边检站申报员工和旅客名单。 边防检查站根据需要,可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航空器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海关检查 我国海关依照海关法
8、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航空器、货物、行李及其它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查辑走私及办理其它海关业务。 进出境的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必须经设关机场进出境,特殊情况下需经未设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许可证不予放行。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准许进出口的货
9、物、进出境的物品,除依法减免关税的以外,由海关依进出口关税税则征收关税。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机场卫生检疫 我国在国际机场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我国卫生检疫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采取其它预防、控制措施(如:防止患有某种监测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加强对入境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其提供规定的证明等),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机场动植物检疫 我国在国际机场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我国动植物检
10、疫法的规定对进出我国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它检疫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来自疫区的航空器等实施检疫。主要包括: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检疫;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检疫;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检查航空器或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进出口商品检验 按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否则,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也不得出口上述商品,但收、发货人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检。 “简化手续” 指在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11、中,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关于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应简化有关手续,以便保持航空运输所固有的快速优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条及其附件九,就是有关“简化手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也有相应的“简化手续”条款。 “简化手续”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善航空器、机组、旅客、行李、货物的放行程序和设施,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延误。“简化手续”的内容主要包括:飞机入境与出境手续的简化;人员及行李入境、出境手续的简化;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境、入境手续的简化;通过一缔约国领土的运输的放行手续的简化;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其它地点降落时手续的简化。 机场设施管理 对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服务设施
12、的管理。是机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机场道面管理适用性管理:机场道面指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的表面。机场道面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是否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将直接关系到飞机能否安全运行。我国民航总局年月颁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管理基本技术要求,具体规定了机场道面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依据上述要求,在机场管理细则中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维护措施,切实有效地加强机场道面管理,确保机场道面持续处于良好适用状态,保证飞机安全运行。 、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管理:目视助航设施主要包括目视助航灯光系统和助航标志,除此之外,它还包括指示灯(如风向标,着陆方向标)、标记牌、标志物
13、等。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技术状况、适用状态对飞机的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物理特性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们是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管理的技术依据和法律依据。 、旅客航站楼的管理:旅客航站楼即旅客候机楼,是中外旅客频繁出入的活动场所,也是机场和各联检单位的工作场所。它的管理状况对机场能否正常运营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运营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是机场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机场净空管理:机场净空区域直接涉及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必须
14、严格管理,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保护机场净空区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 机场环境保护 机场环境指与机场有关的周围事务,是整个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与机场的交通运输活动紧密相关。一方面机场的航空运输活动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机场周围的环境状况也影响着航空运输活动。因此机场环境状况的优劣,不仅与整个社会公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到机场的航空运输活动,为此必须保护好机场环境。 机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指为保护和改善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
15、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机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就机场建设对周围地区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包括对周围地区地质、水文、气象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自然资源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噪声、震动对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并提出预防、减少、消除上述各种影响的措施等。在此基础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与施工。 ()机场建设“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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