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策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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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策论摘 要:始于1905年的日本盐业专卖制度,与我国目前所实施的食盐专营制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与可比性,前者历经23年的改革,为后者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基于专卖制度框架的放松管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性缺陷和体制性沉疴;突破行政垄断藩篱的管制制度改革,须以明晰的多元化目标为导向,通过社会化和法制化的科学程序来制定改革方案,并采用专卖制度改革与产业构造改革相结合的渐进化改革模式,以稳步推进专卖制度改革,进而创设出一种适于日本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的管制制度。鉴此,我国政府应缘于公益性来矫正加碘食盐经营市场的负外部性,构建公众公共利益、政府政治利益和产业经济利益相互兼顾的三维
2、目标体系,借助社会第三方力量进行盐业管制改革决策,以奠定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并选择特许投标制作为次优的过渡性制度,同时实施盐业产业组织合理化政策,进而逐步过渡到社会性管制制度。关键词:盐业;管制制度;专卖制度;公共利益;管制目标;特许投标制度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2)06-0102-09自1996年我国实行食盐专营制度以来,尽管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却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和经济成本。包括制盐工业在内的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改革,虽然我国政府已将盐业体制改革连续纳入国民经济“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但是至今仍未研制出能为体制内各利益主
3、体普遍接受的改革方案。通过分析对比,笔者发现,始于1905年的日本盐业专卖制度与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制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与可比性,前者历经23年改革,为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因此,本文拟以日本盐业专卖制度及其改革为切入点,凝练出值得我国盐业体制改革借鉴的经验,并以此为启迪,提出和论证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的具体对策。一、日本盐业专卖制度简介自1905年开始到1997年,日本盐业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先后经历了大藏省专卖、专卖公社和烟草专卖三个时期。第一,专卖局时期:根据盐专卖法规定,明治政府于1905年在大藏省设立专卖局,以代表国家对盐产品实施专营。1市场进入管制。(1)生产领域的
4、进入实行许可制。专卖局审批制盐企业的生产资质,计划分配生产指标,指导和检查制盐企业的生产和储存;专卖局和受其委托的制盐企业负责盐的精深加工。(2)经营市场施行准入制。专卖局负责核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经营资格,垄断进口粗盐,收购各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再批发给各批发商和零售商1。2价格管制。根据价格审议会提供的价格咨询信息,大藏省审批专卖局的收购价;专卖局制定并公示批发价和零售价以及手续费1。3质量管制。专卖局负责全国盐产品的质量监管1。第二,专卖公社时期:1949年,日本政府依据日本专卖公社法成立专卖公社,取代专卖局,管制一般用盐。第三,烟业株式会社时期:1985年,日本政府根据日本烟业株式会社
5、法取消专卖公社,成立政府控股50%的日本烟业株式会社,在其内部设立盐业专卖事业部,以履行专卖公社的相关职能。二、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20世纪80年代,随着西方放松管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日本各界代表认为,国家专卖制度造成制盐产业效率低下和消费者利益受损,极力要求改革盐业管制制度。1996年,日本议会审议通过盐事业法,决定废除盐业专卖制度。(一)日本专卖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取消专卖制度,实行盐业市场化改革,尽可能限制政府干预范围;二是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实现制盐企业自立,保证食料用盐的国内生产能力(140万吨);三是保护弱势群体,确保偏僻地区和岛上居民生活用盐的稳定(数量和价格)供给。(二)日
6、本专卖制度改革的措施一是取消对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行政许可制,实行备案制;二是废除生产、进口、批发和零售各环节的价格规制;三是一般用盐的质量监管职能转交厚生省;四是撤销日本烟业株式会社盐事业部,国家出资成立财团法人盐事业中心,中心负责平价供给生活用盐(价格须报大藏省审批),代表国家储备生活用盐。(三)日本专卖制度改革的实施出于盐业管制改革稳健性的考虑,盐事业法将1997年4月1日到2002年3月31日的五年间作为改革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政府继续对生产领域、经营市场和配送市场的进入实行许可制,盐事业中心独家垄断一般用盐的进口权和国内市场首次批发权,并建立300亿专用资金,以补贴制盐企
7、业和批发商的合理化调整。经过五年过渡期,国内食料用盐产能稳定在140万吨左右,盐业市场集中度逐渐提高,基本达到改革预期目标。为此,2002年4月1日,日本政府正式废除国家专卖制度,不再对盐业的生产、进口、批发、零售和物流环节实行管制,市场主体完全自由参与盐业生产经营活动。然而,盐事业中心大量进口物美价廉的中国精制盐,对国内市场构成了较大压力。为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冲击,2002年日本政府设置了自2002年4月1日到2005年3月31日的三年构造改革期:对进口中国精制盐征收特别关税;政府、制盐企业和批发商共同出资建立176亿日元构造改革基金,用以补贴制盐企业的主动破产费用和批发商的合理化补贴。经
8、历三年的构造改革期,1家制盐企业和若干家批发企业主动申请破产,日本盐业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结构趋于合理。截止2008年底,7家制盐寡头垄断制盐工业,2家物流配送公司拥有100%的市场份额,92家批发企业分散于全国各地2(p.539)。三、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启示(一)专卖制度改革目标的多元化由于资源禀赋劣势和国内产能不足,日本政府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盐产品纳入管制之中。从所有盐产品专卖缩减到一般用盐规制,再集中于食料用盐管制的历史变化轨迹中,我们发现,日本盐业管制依归,由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上升为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与盐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尤其优先考虑弱势群体利益,既要实现社会公共福利目标,又要
9、达到产业经济效率目标,充分体现出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事实上,正是因为日本盐业管制目标明确和改革措施给力,才使得日本盐业管制改革进程顺利,效果良好。参考日本盐业基于管制目标多元化的专卖制度改革,我国盐业管制改革应该摒弃忽视经济效率目标之陈规,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基本原则,构建公共利益目标、政府利益目标和产业经济目标的三维目标体系,为管制改革提供清楚的政策价值指向。(二)专卖制度改革决策的程序化1.专卖制度改革决策的社会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在日本逐渐建立起来,民主化的立法程序充分展现在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早在1949年,大藏省内设立由学者、盐业生产者和公社职员组成
10、的专卖事业审议会,以代表消费者和业界向大藏省提供关于专卖事业的政策建议,并推荐专卖公社的总裁和监事人选。1982年,隶属于日本首相的咨询机构临时行政改革推进审议会,首次提出废除盐业专卖制度,1988年再次建议取消盐业专卖制度,并提出诸多方向性建议。随后,经过大藏省的咨询机构临时烟业等事业审议会盐业小委会近七年的审议,于1995年正式提出关于日本盐业的改革问题,向议会提交咨询意见书并获得通过。在改革过渡期,盐业小委会经过一年的基层调研和反复研讨,提出咨询意见书,建议采用特别关税手段保护国内盐业市场,设置三年构造改革期来优化盐业产业组织,亦获日本内阁政府的同意。2.专卖制度改革决策的法制化。日本盐
11、业国家专卖制度,从起初的建立到最终的废除,无不彰显出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导,依法管制和依法改革。1905年根据盐专卖法,明治政府在大藏省设置专卖局,赋予其盐业专营职能。1949年,依据日本专卖公社法,日本政府设立专卖公社,以取代专卖局履行专营职责。1985年,依照日本烟业株式会社法,日本政府投资50%成立日本烟业株式会社,并在其内部设置盐事业部,代替专卖公社履行盐业专卖职能。1996年,日本议会审议通过盐事业法,决定废除盐业专卖制度。我国食盐专营治理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失一部位级较高的权威性法律作为管制的制度性基础。纵观日本近百年来的盐业管制,每一步变革或改革皆是依据正式
12、的法律文本。这无疑为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开启。(三)盐业专卖制度废除的渐进化尽管日本盐事业法确定于1997年4月1日废除盐业专卖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此时就立刻取消了盐业管制,而是出于改革稳健性的考虑,规定了五年改革过渡期,除变更管制机构以外,其专卖政策基本未作调整。同时,还配套了三年结构改革期,优化盐业市场结构,基本能够保证国内市场140万吨左右食料用盐的供给,为盐业管制向市场化迈进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虽然日本政府于2002年4月1日终结了盐业专卖制度,但国家投资成立的盐事业中心,却专门负责食盐的平价供给和国家食盐储备。这意味着,日本政府对盐业的管制并没结束,只是以一种新的管制制
13、度取代时过境迁的专卖制度而已。这种新的管制制度框架是由管制治理模式和管制激励政策构成的。首先,建造政监合一的管制治理模式:依据盐事业法将过渡期盐事业中心的管制职能转移给大藏省和厚生省,其中,大藏省负责食料用盐的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厚生省负责食料用盐的质量管制;摒弃政企监三合一的管制治理模式,将盐业事业中心从行业指导职能和监管职能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单一的非营利性的市场主体,避免了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三种角色于一体的诸多弊端。其次,实行富有特色的管制激励政策:大藏省仅仅对盐事业中心所经营的食料用盐进行数量规制和价格规制(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归还所有民营企业价格自主决定权,这不仅确保了食料
14、用盐的价格平稳和供给稳定,而且还以平价供给机制约束了食料用盐市场的有序竞争,更以自由价格机制激励了盐业企业研发、生产和供应其他盐产品,拓展了盐业企业的利润空间,提高了盐业经济效率;同时,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对盐事业中心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食料用盐之质量进行管制,以保障国内市场食料用盐的良好质量。可见,日本废除盐业专卖制度,并不表示取消盐业管制,而是根据其独特的资源禀赋条件、特殊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等,实行了一种新的经济性管制制度。为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和目前盐业产业条件以及市场监管环境等,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审慎选择适宜的改革路径。四、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对
15、策(一)我国盐业管制的缘由和目标1.我国盐业管制的缘由。国内外实践充分表明,食用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是防治碘缺乏病最经济、最有效和最便捷的措施。1994年,国务院颁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决定长期采取供应碘盐的防治策略。自此,碘盐在我国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生活必需品,而是富有公众福利属性的社会产品,承担着造福子孙后代和提高全国人口素质的历史重任,承载着消除碘缺乏病的公共利益目标。以产品消费技术属性的视角,碘盐既不具有非排他性又不具有非竞争性,不属于公共产品范畴,乃系典型的私人产品。然而,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碘盐被赋予公益性使命,担负着消除碘缺乏病的公益价值目标。尽管“公益目标”是一
16、个现代社会不可回避并与社会所有成员相关的伦理学准则,但经济学从不否认社会“公益目标”的存在及其实际作用,在更多场合,“正外部性”或许是“公益目标”更具经济学意义、更为具体的替代性概念。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碘盐经营完全市场化的三个条件(成熟的市场主体、成熟的消费者和有效的市场监管)3,如果取消对碘盐经营市场的管制,由多家私人企业自由平等地提供碘盐,尽管可能给非偏远市场消费者带来较低的市场价格之好处,但更有可能引发假冒伪劣碘盐冲击市场的严重后果,在包括非偏远市场和偏远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中,皆可能有部分碘盐需求者无法购买到甚至无力消费合格碘盐,即产生负外部性,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正外部性是“公益”,负
17、外部性是“公害”,减少和消除“公害”也构成“公益”4(pp.11201121)。源于市场机制的负外部性,不可能单纯地依靠市场力量来根除,需要政府根据“公益目标”进行有效干预或适当管制,将负外部性矫正为正外部性。可见,以产品消费社会属性的视域,在我国目前阶段,碘盐已经由私人产品转变为准公共产品。从这个角度来看,准公共产品的存在,其实是政府依据“公益目标”干预或校正“市场失灵”的具体结果之一。简言之,我国盐业管制的理由,不像日本仅仅缘于国民物质层面的公共利益,而是超越物质层面,基于国民素质的公共利益之考虑。事实上,也正是出于此种缘由,我国政府于1996年依法实行食盐专营制度。2.我国盐业管制的多维
18、目标。1991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同志代表中国政府,在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90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上签字,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到2000年中国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从此,碘盐不再是局限于物质层面的经济产品,而是内涵丰富的社会产品和政治产品,不仅承载着消除碘缺乏病的公益使命,还担负着国家声誉和党的国际形象的政治重任。因而,国民素质与政府声誉的公共利益与政府利益,已经成为我国盐业管制的根本依归。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62)明确指出,政府并非从来就有,政府的角色是公众和公共利益的受托者,其职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
19、努力5(p.109)。政府因公共利益而产生,天然就从属于公共利益,政府权力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利益追求是任何个人和组织活动的根本动因6(p.35)。政府是一种国家体制下的组织机构,同样具有“经济人”属性,必然努力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所谓政府利益,就是政府系统自身需求的满足,包括正当利益和非正当利益。其中,政府正当利益(或政府政治利益),是指政府的权力与权威、政府的业绩、信誉与形象等,是政府得以持续地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7(p.112)。可见,政府政治利益的存在和追求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政治利益与公共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政治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公共利益的实现,只有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政治利益才能在
20、合理的范围内得到满足。反过来,只有政治利益获得满足,政府自身才能生发出实现公共利益的动力机制,进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在现实的公共活动中,必须保证公共利益与政治利益的互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二者的互利与共赢。在我国盐业管制的实践中,只要达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的,也就提高了国民健康素质和维护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同时实现了公众的公共利益目标和政府的政治利益目标。我国盐业管制既要关注绝大部分民众的公共利益,又要考虑政府的政治利益,既要实现社会目标,又要达到政治目标,维护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与政府的正义性。然而,政府管制毕竟针对市场失灵领域,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有效弥补,旨在
21、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提高产业效率。西方国家之所以先后展开管制改革,关键在于传统管制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日本盐业专卖制度改革的根本动因亦是提升产业经济效率。尽管食盐专营制度已经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的,却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备受世人诟病。出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考虑,我国政府已将改革食盐专营制度提到议事日程。这充分说明,我国盐业管制改革还必须关注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达到提高产业经济效率的目标。笔者主张,我国盐业管制改革应该借鉴日本专卖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在法律上明确三维管制目标,建构以社会目标和政治目标为主、经济目标为辅的管制目标体系,为创设新的盐业管制制度提供清晰的政策目
22、标导向。(二)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的决策程序我国盐业管制制度改革,虽然也要经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程序,但由于缺失专门的管制改革咨询机构,使得公开程序多流于形式,大多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以委托代理的视域,管制是一条社会公众-政府-管制部门-被管制企业的多层委托代理链条。从表面上来看,好像只是在政府与管制部门之间存在隐性管制授权契约关系,以及在管制部门与被管制企业之间存在显性管制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管制部门与消费者、投资者之间还存在着传导性契约关系8(p.68)。以上诸多契约关系隐含着多个委托人或代理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决定了管制部门必须协调与平衡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理论上,政府的权力
23、来源于最初的社会契约,是人民共同让渡的权利;但是,现实结果与当初契约并不一致。由于政府自身“经济人”的性质,政府无法真正做到契约政府,政府在追求自身正当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产生“逆寻租”行为,即某些行政部门,以公共利益之名义,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通过改变规则或者制定管理条例,或者与企业合谋,将社会公共利益变异为政府的非正当利益和集团利益,使公共权力部门化、公共利益集团化或个人化9。所以,“契约的国家理论中所想象的以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己任的、专心致志提供有效产权制度安排、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不偏不倚的中性官僚政府是不存在的,而掠夺的国家理论所设定的以促进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己任、无心提供有效产权制度
24、安排、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更倾向于强势利益集团的政府更是事实”10。很显然,政府部门操纵和“垄断”制定的公共政策,不但不能真实反映和平衡结构内各个主体的根本利益,反而可能偏离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轨道,违背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进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利益,给社会和谐与政治稳定带来潜在风险。公共行政是政治过程的产物,“主导这一过程的基轴是公共权力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是前者能够不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聚合公民的愿望、意向和利益”7(p.10)。这种行政过程又可以分解为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等基本环节。其中,利益表达是把人们的愿望、意见、态度和信仰转变为对政府要求的方式,它是行政过程的逻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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