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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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编号:XY-2.07 2009年 1 月 1 日 实施受控标志: 发布时间:2009年1月1日 第二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编 制:审 核:批 准: 发放号: 目 录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二章 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第三章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 防尘与防毒安全管理制度第五章 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第八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九章 电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章 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章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第十二章 安全检查制度与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十四章 职业卫生管理
2、制度第十五章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一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公司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行政事务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公司。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
3、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的教育时间,按原劳动部下发的公司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第二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
4、,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第三条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第二节 日常教育第四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第五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第六条 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第七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
5、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公司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八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公司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第三节 特殊教育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十一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6、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公司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第十三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行政事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公司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公司)安
7、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第十五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组织,市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实施。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第五节
8、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第十六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第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第六节 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第十八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2、通用工种,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第十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市技术培训中心和本公司联合考核后由市技
9、术培训中心核发。第七节 安全作业证管理第二十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54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第二章 工艺操作与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第一节 运行第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第二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生产、技术部门必须编制工艺技术指标变更通知单(包括安全注意事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
10、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三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的规定,按要求填写运行纪录。第四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便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准随意切断。第五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六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第七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应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八条 在工艺过程或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第二节 开 车第九条 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包括应急事
11、故救援预案),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十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器仪表等均处在完好状态。第十一条 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第十二条 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第十三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第十四条 开车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之间的联络,
12、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十五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 车第十六条 正常停车按岗位操作法执行。较大系统停车必须编制停车方案,并严格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第十七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须保温、保压的设备(容器),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十八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第十九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要注意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排放
13、和扩散,防止造成事故。第二十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第四节 紧急处理第二十一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二十三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第二十四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迅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第五节 生产要
14、害岗位管理第二十五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第二十六条 要害岗位应由保卫(防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共同认定,经总经理(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公司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第二十八条 编制要害岗位毒物周知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公司、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第二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
15、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第三十条 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第三十一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手机、BP机,禁止摄相拍照。第三章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一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二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
16、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第三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第四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五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第六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第七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
17、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第八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公司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第九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第十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十一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
18、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第二节 动火、用火第十二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公司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十三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
19、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十四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第十五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十六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20、”。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 (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公司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
21、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第十九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第二十条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第二十一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公司、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
22、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二十二条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第二十五条 五级风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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