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章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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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主任公司章程(草案)(罗城仫佬自治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11年8月1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五章 董事会第六章 监事会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九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十章 终止、清算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和行为,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等级管理条例,本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结合
2、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的性质和宗旨为: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公司旨在受政府委托,以公司法人身份归集城乡建设资源,筹措城乡建设资金,投资城乡建设项目,营运城乡建设资本,确保城乡公共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县城经济的快速发展。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 公司地址:罗城县德山路33号(县国土局院内)。第七条 通讯地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讯电话:0
3、7788362088,邮政编码:546400。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1.负责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融资。2.经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投资、建设和管理。3.负责县城城区土地开发、商品房投资开发及租赁,房屋代建、统建、合建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委托、代办与咨询。4.负责县城城区各项基础设施载体的广告经营、市政工程的前期调研、立项可研、项目实施中的招标、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资金调配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后期管理等工作。5.以项目开发所得各项收益和
4、草拟的土地及自治县人民政府收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土地出让金、土地增益收益、自治县人民政府注入的其他资金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做好融资经营、管理等工作。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共计人民币1亿元。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由县财政出资。第五章 董事会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3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产生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任命。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批准可以连任。若因董事会成员退休、调离、辞职等出现该职位空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重新任命人员填补空缺。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县人民政府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公司总经理、副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提名
5、,经报县人民政府任免;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批准年度报表,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通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五)在授权范围内审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授权方授予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第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决定必须
6、经过全体过半数的董事通过才生效,在董事会表决时,若双方票数相等,董事长有两票表决权。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若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少于上述人数,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所有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第六章 监事会第十七条 公司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外部监督机构,同时具有内部监事机构的职能,负责对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监事会的机构设为监事长:1名,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7、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县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召开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能。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8、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他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关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上签名。第二十一
9、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1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推荐,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连任。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具体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审批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10、董事会会议。(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高级职员。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行使职权。副总经理的具体职权如下:(一)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二)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公司各项工作决议,完成公司经营计划及总经理分配的各项具体工作。(三)检查各项管理制定的落实执行情况。(四)根据总经理授权,对日常业务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协调、督导,发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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