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doc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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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住所: 。第四条 申报的经营场所:1. 。2. 。3. 。第三章 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的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 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的确认信息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
2、营项目: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 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 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对出
3、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
4、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注:成员人数应为3-13人),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指定(注:国有独资公
5、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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