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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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3.事件管理制度4.检修安全管理制度5.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各类气瓶管理制度7.各级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8.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10.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12.安全装置管理制度13.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5.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16.安全生产技术通则17.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8.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0.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3.剧毒物品管理制度24.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2、2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26.安全检修制度内容说明27.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制度1.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要害岗位操作程序2、范围:要害岗位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要害岗位及所在部门4、程序: 4.1要害岗位的划分:4.1.1 生产指挥决策岗位:如调度室、总控室。4.1.2 掌管重要机密岗位:如电话总机室、档案室等。4.1.3 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如高低压配电室,合成塔、防爆岗位等4.1.4 重要动力、设备岗位:如冰机岗位,水泵岗位、压缩机等。4.1.5 易燃、易爆、剧毒品仓库及使用岗位:如剧毒品存放点、剧毒品使用岗位、化学危险品仓库等。4.1.6 贵重稀有机器、备件、
3、仪器。4.2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规定:4.2.1 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保证素质可靠,技术过硬,凡需要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应事先由厂保卫部门审定。4.2.2 新调入要害岗位的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尊章守纪,经过技术和安全考试合格后,才许独立操作。4.3出入规定:4.3.1 要害岗位操作人员、专职检修人员,安全、保卫、调度以及有关领导可进入本岗位,其它人员一律禁止入内。4.3.2 当班操作人员对进入本岗位的外来人员有权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凡不符合手续者应拒绝其进入本岗位,如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厂保卫部门,并记入交接班簿。4.3.3 机密、要害岗位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4.3.4 要害岗位因工
4、作需要参观实习者,由厂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并对其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参观实习人员不得乱窜岗位和乱动设备。4.4巡回检查交接规定:4.4.1 操作人员应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警惕,不得擅离职守,并要加强对机器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4.4.2 要害岗位应列人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认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4.4.3 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交接清楚,以备查考。4.5检修保卫规定:4.5.1 在设备检修期间要有专人对设备进行值班看守,以防零件丢失和设备内投入物品等事件发生。4.5.2 拆卸机器设备时要详细做好记录,贵重机器部件拆下后
5、,要保存在稳妥的地方,并指定专人看守。4.5.3 企业重点要害容器,设备封闭前,应由安全、保卫、设备部门检查后,放可封闭。4.6防护规定:4.6.1 要害岗位应按设计规定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如栏杆、围堤、围墙、报警监控装置等。4.6.2 要害岗位要根据其性质和防护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如消防器材,防毒器材以及专用护具等。4.6.3 要害岗位人员必须熟悉岗位防护器材的使用。4.7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本制度的要求,各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要害岗位名册,经安全部批准后确认。2.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2、 范围:压
6、力容器使用单位3、 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4、 程序:4.1总则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4.1.3.1 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4.1.3.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
7、压下的沸点)的液体。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
8、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4.2.2使用与管理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
9、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6、医用氧舱。4.2.2.3. 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2、制定压力容器
10、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4.2.2.5.
11、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4.2.2.
1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4.2.3修理改造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
13、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
14、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4.2.3.3.4 有热处
15、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4.3检验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4.3.1.1. 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4.3.1.2. 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
16、至少一次。4.3.1.3. 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4.4安全附件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4.4.2 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
17、理。4.4.5 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4.4.8 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
18、动的影响。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4.4.12 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4.4.14 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3.事件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事件分类,事件等级、事件管理分工、报告、事件责任划分及事件的调
19、查和处理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所有事件3.责任者:制造部、研发中心、办公室、质量部、保卫科、安环科、工程部、生产车间4.程序:4.1事件分类4.1.1 已经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亏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后果的为事件。4.1.2 在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为生产事件。4.1.3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构)筑物等发生事件为设备事件。4.1.4 成品、半成品在质量标准,原辅料或产品在保管、包装中造成的事件为质量事件。4.1.5 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为工伤事件。4.1.6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件为交通事件。4.1.7
20、 凡厂区内差一点发生着火事故的现象为火警事件。4.1.8 凡差一点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事故现象为为爆炸事件。4.1.9 “三废”、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质由于在排放或处理中造成的事件污染事件。4.1.10 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技术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为自然事件。4.1.11 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未遂事件为破坏事件。4.2事件等级和损失计算4.2.1 根据事件伤害程度、经济损失及情节轻重,可将各类事件分为重大事件、一般事件和微小事件。4.3事件管理的分工4.3.1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件,负责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4.
21、3.2 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各类事件的综合统计上报和日常管理由安环科负责。4.3.3 质量事件由质量部负责管理,设备事件由工程部负责管理,其它事件均由安环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4.3.4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件,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件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管理。4.4事件报告程序4.4.1 事件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填写事件报告表,在24小时内报安环科。4.5事件责任划分4.5.1 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件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22、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的事件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4.5.2 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环科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4.5.3 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造成事件的,由违反者负责。4.5.4 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否则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4.5.5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
23、格按图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件负责。4.5.6 操作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无安全作业证者发生事件,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件,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件,由师傅负主要责任。4.5.7 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预顶岗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师傅监护。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件,由本人负责。4.5.8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件时,要追究领导的责任。4.6事件调查和处理4.6.1 发生事件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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