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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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时间:2011-12-27 来源: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218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nbs
2、p; 中央财政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根据通知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待遇低于地方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人员和事项,积极安排资金,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第四条 &
3、nbsp; 本办法所称生活补贴是指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所在地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第五条 享受生活补贴政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退休前所在的职教幼教教育机构是国有企业举办;二、 在教师岗位退休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三
4、、 本人持有国家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中:国家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的教师提供相关证明。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发放到位,管理高效。第七条 相关部门在核定已退休教师养老待遇差额时,应当以原教育机构所在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的同类人员领取的退休金为参照标准确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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