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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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全事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四不放过”要求,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安全事件是指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已经或可能导致损失(如:人员伤亡、人员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企业形象受损等)的事情。第三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瞒报
2、:(一)不按规定报送不安全事件信息,不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安全事件;(二)隐瞒不安全事件重要情节,掩盖不安全事件真实原因和所暴露的各种问题;(三)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四)躲避、阻碍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对于瞒报不安全事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店塔发电公司职责(一)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公司生产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
3、的调查工作;(二)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或集团公司授权,负责一般及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电力安全事件(认定标准见附件1)、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和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四)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一)安全监察部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定性工作。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非设备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二)负责
4、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三)配合发电公司做好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属于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的事故,在上级公司调查组未进厂前,做好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工作,并在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厂后移交所有原始资料;(四)明确有关职能部室、车间(部门)、班组、员工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职责,并对本单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三章 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与治理第一节 不安全事
5、件的范围、分类与分级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的范围包括发电、经营、后勤服务、供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和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两大类。第九条 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人身事故:轻伤、重伤、死亡;(二)设备事故:设备损坏、主设备故障、火灾等造成的财产和时间损失达到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事故;(三)电力安全事故:发电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以及供热发电企业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四)设备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五)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和非计划降出力;(六)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环保事故、突发环境事
6、件、供热异常事件等;(七)其他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第十条 未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上级公司(政府部门)、各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性评价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未遂、违章等。第十一条 不安全事件的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归属按照(附件2)执行;违章的认定标准参照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二节 即时汇报、定期汇报与应急处置第十二条 发电公司发生不安全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有关领导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进行即时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格式见附录1。第十三条 发电公司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要依据事件
7、级别,在事件完成调查处理后,将有关材料向上级公司或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具体报送的内容、时限和程序等要求按照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进行。第十四条 发电公司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接到不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根据事件情况或可能发展的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的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体操作按照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执行。第三节 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调查的事故,公司和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内部调查。第十六条 根据电力监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集团
8、公司授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店塔发电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第十七条 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本规定,发电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电力公司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和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第十八条 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一般情况下由发电公司进行调查分析。电力公司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调查。第十九条 发电公司发生各类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收集、保存好原始资料,提
9、出初步分析意见,待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或上级公司调查组进驻企业后,应及时把有关原始资料、初步分析意见移交调查组。第二十条 发电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并对发生的本节上述事件以外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属于电力公司、发电公司调查的不安全事件,电力公司、发电公司应当按照不安全事件的性质、级别和职责分工,组成联合调查组,明确职责,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保护现场: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因事件处置、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件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
10、须经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第二十三条 收集原始资料:不安全事件发生后,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件发生的原始资料进行收集,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事件调查组。第二十四条 调查事件:发电公司对人身、设备、供热、涉网等不安全事件开展调查时,应详细查明事件发生前、后情况,发生的全过程情况和相关设备、系统、环境、安全防护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分析原因和责任(一)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件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
11、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二)事件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存在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件处理是否正确等;(三)根据事件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件扩大的责任者。第二十六条 提出防范措施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件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第二十七条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一) 事件调查组在事件责任确定后,要根据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对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二) 对下列情况
12、应从严处理;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件;2、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在事件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件调查中主动反映事件真相,使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第二十八条 由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时限由事件调查组织部门确定。公司、企业自收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结案通知(或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7天内,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公司。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授权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一般及以上
13、事故,调查时限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事故调查结束后3日内,调查组撰写的事故调查报告书(附录2、3)提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发电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调查报告编写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材料,向发电公司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向发电公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发电公司同意后,发电公司公司应立即向电力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征得电力公司同意。第
14、三十条 由发电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典型人身轻伤、典型非停、典型设备一类障碍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的,调查结案时限一般为事发后10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一条 由发电公司负责组织的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确因事件复杂或者需要进行试验、测试工作的,经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同意可延至事发后10天内完成。发电公司撰写分析报告,经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应立即报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分析报告报出后,报告内容有补充时,应当及时向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备新的分析报告。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报备的分析报告有疑意或认为未分析清楚时,各部门
15、应进行解释或进行补充调查分析,新的分析报告应在上级公司提出要求后3日内进行报备。第三十二条 发电公司应对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重点分析查找领导到位情况、管理到位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撰写剖析报告,经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发电公司督查结束后7日内报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文件归档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发电公司、各部门、车间(部门)按照不安全事件分级管理的原则(发电公司负责一般及以上事故和特殊典型不安全事件的备案,各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存档),应在10日内向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移交不安全事件文档,并报电力公司备案。第
16、四节 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发电公司、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方式如下:(一)经济处罚;(二)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三)事故主要责任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五条 发电公司对各部门不安全事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第三十六条 发电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由公司进行定性,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处罚按照发电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发电公司安委会议决议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发电公司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及以上等级的不安全事件,对该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员工的责任追究意见,由本公司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要
17、求和本公司本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提出,于调查报告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电力公司备案。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进行定性,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定性和责任追究的决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报发电公司备案,由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5日内报电力公司备案。发电公司认为各部门对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定性不准确或未按本部门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的,由发电公司进行定性、考核。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瞒报、谎报和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发电公司将提升一个级别对各部门进行考核。第四十条 发生其他各类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奖惩的
18、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有关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定性、考核。第四十一条 发电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不安全事件、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部门书写的剖析报告由发电公司通报。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发生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分析报告经部门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在本部门内部通报,并报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调查分析的其他不安全事件的通报由各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发电公司和本部门下发通报后7日内,组织员工学习通报,吸取不安全事件教训,总结经验,完善风险预控措施。第五节 整改与治理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强化不安全事件的整改与治理工作,整改与治
19、理计划应经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审批后,以企业正式文件布置实施。并按照计划、布置、检查、反馈、验证、总结、考核的流程进行。因故不能在计划完成时间内完成的,责任部门应向归口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新的计划完成时间实施。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不安全事件验收部门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及时验收整改治理完成的项目。验收人对整改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情况汇报隐患管理归口部门。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不安全事件整改与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改与治理工作中不落实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整改不合格的责任车间、班组,按照本部门安全生产奖惩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四章 统计分析第四十八条 发电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
20、一个阶段和一个周期(一般以月、季、年为一个周期)发生的具有一定数量的事故、障碍、非停、异常等不安全事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找出不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制定相应对策,修改、完善风险预控管理内容,达到对不安全事件进行超前预防控制的目的。第四十九条 发电公司、各部门应做好不安全事件数据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帐,定期编制不安全事件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本部门安全生产活动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五十条 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第五十一条 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对本公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
21、检查和评价。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根据生产本质安全奖惩管理规定考核。第五十三条 发电公司不安全事件管理工作出现下列问题, 电力公司向发电公司下发安全生产质询单(格式见附录2),发电公司被质询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电力公司书面“说清楚”。 发电公司认为书面未“说清楚”的,发电公司行政一把手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到电力公司总部当面“说清楚”。(一)瞒报不安全事件;(二)不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三)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运转不正常;(四)考核和责任追究不严肃或存在其他严重管理问题;(五)因同样管理原因造成不安全事件重复发生;(六)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增加依据考核标准
22、本质安全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发电公司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报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每次修订管理制度、考核规定后,应在下发后3日内报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7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电监会令第3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1号);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国家电监会安全监管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3、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神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神华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发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不安全事件定义、级别认定标准和事故归属2. 事故调查报告书填写规则3. 神东电力公司月度事故报表附录:1. 安全生产事故快报附录:2.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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