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织及审计人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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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好,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第二节 民间审计组织第三节 内部审计机构,第一节 国家审计机关,一、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国家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受哪一级国家机构领导,以及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国外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国外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领导
2、体制如图21所示。国务院 省级政府 审计署 市级政府 审计厅 县级政府 审计局 乡级政府 审计局 图21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审计机关的职责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如下九项职责:财政收支审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项目审计。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基金资金审计。对政府
3、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事项审计。除上述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内部审计督导。依法属于审计机关
4、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监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的权限 根据审计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具有如下八项权限:要求报送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会计纸质资料、电子数据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
5、财务会计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调查取证索证权。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行政强制措施权。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以及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予以冻结。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处理处罚权。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被审计单位,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7、事责任。,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建议纠正权。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
8、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协助审查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三、国家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高级审计师)三类。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
9、学历经历条件是:参加初级考试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参加中级考试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科毕业后工作满六年,本科毕业后工作满四年,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工作满二年,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考试科目包括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和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前者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等内容,后者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等内容。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除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外,还要经过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后方可获得。,第二节 民
10、间审计组织,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所谓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社会中介机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类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设的,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普
11、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过漫长过程,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发生错弊行为都会给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使之一日之间土崩瓦解。,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简称LLC),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12、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组成大型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从业人员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兴起的,它的最大特点在于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这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在于,无过失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区别在于,对会计师事
13、务所的债务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全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对债务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只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加强对这两种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财政部相应制定了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对这两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作出了具体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在西方国家,一般将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分为鉴证业务、咨询和服务业务两大类。鉴证业务,一般包括审计业务、审查业务、复核业务和商定程序业务等。
14、咨询和服务业务,主要有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税务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会计服务和管理咨询两大类。为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要,经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6年2月15日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是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两大类型。,鉴证业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审计业务。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15、或个人的历史财务信息所进行的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审阅业务。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历史财务信息所进行的审阅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阅服务时,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其他鉴证业务。它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其他鉴证服务时,要根据鉴证业务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相关服务业务 相关服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受委托,对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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