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论文合作社中企业家才能激励机制创新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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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制。合作社基本制度“一人一票”、“按交易量返还利润”不能有效地激励合作社带头人发挥其企业家才能。本文指出,在合作社制度研究发展以及新合作社法颁布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合作社可以探索出一套有效的企业家激励机制:一要保证企业家获得一定比例的剩余索取权;其次要通过政合分开、控制权资本化使合作社带头人获得稳定、长期的控制权。关键词 合作社 激励机制 剩余索取权 剩余控制权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由人力资本衍生出的“企业家才能”以及“企业家才能定价机制”越来越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所谓企业家才能,是指企业家驾驭市场的不确定性并为企业做出最佳决策的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归根
3、结底是企业家才能的盈利能力。企业家才能是人力资本中最关键、最核心的要素。而决定企业家健康成长的机制、制度因素则更重要,制度是更高层次和最核心的第一生产力。因此,调用企业家人力资本必须给予企业家才能合理的定价,并根据市场的原则来作交换。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企业性质,也在实践意义上表明了农业合作社的带头人是我国企业家队伍中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农业合作社承载着连接广大农户与市场的艰巨使命,其中企业家主要职能就是做出决策性判断的人。奈特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不是风险而是不确定性。合作社带头人的驾驭市场不确定性的能力成为决定合作社成败的关键。因此,
4、发展合作社,就必须为优秀的合作社带头人和核心人员创造制度条件,强化激励机制。由这一点来看,从合作社制度入手研究合作社的企业家激励机制是使迫切和必要的。国内外很多学者已开始意识到企业家才能对于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作用。勒普克(1992)认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会自发地转变成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合作社。国鲁来(2001)认为对于我国的合作社来说,在不远的将来也将面临如何任用专业领导人,从而如何妥善处理合作社企业的经济收益增长和对社员利益的增进问题。也有学者开始从合作社的制度角度分析如何激发合作社企业家才能,黄祖辉、徐旭初(2006)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农民社员之间的关系网络构成了对核心社员控
5、制的有效约束 。周文根(2007)提出对核心社员有效激励机制的建立是促进合作社整体利益极其重要的方面。从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和国内的研究成果来看,建立有效的合作社企业家才能激励机制已经成为新合作社法颁布以来的不可回避的问题。而理论界的研究,仅限于少量的宏观和规范分析,还没有从合作社制度建设的角度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法,因此本文将从合作社的经典制度入手,在合作社制度和新合作社法的框架下提出关于建立有效的合作社激励机制的一些思路和看法。二、合作社企业家激励机制的失灵企业家才能的激励机制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制度是使企业家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遗憾的是,单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来看,合作社中涉及剩余索取权和
6、剩余控制权的制度限制了对企业家才能的合理定价。1.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制约企业家拥有剩余索取权。合作社实行“以按交易量利润返还为主”“以按资本分配为辅”的分配制度。“按交易量利润返还为主”虽然保证了合作社的公平性,但是却无法让合作社带头人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当然,如果合作社中的企业家本身为占有较大交易份额的农业大户,那么他们理所应当获得合作社剩余,但对于投入较多资本的合作社企业家,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与所得到的收益是不对等的。限制企业家才能作为资本去分配利润意味着企业家对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多少并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从而使企业家失去了发挥其管理才能的动力,因此会出现“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监督困境。2.合作社
7、的民主管理制度限制了企业家享有剩余控制权。合作社实行的“一人一票”为主、“一人多票”为辅的民主制度。对于合作社企业家而言,当他们具有采取积极行动,深入介入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的动机时,“一人一票”制度限制了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运行,或者说他们对合作社应有相当的控制力,但却陷入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另外,“一人一票”制度会使普通社员产生搭便车现象。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提供的利益。”由此,“搭便车”就不可避免。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企业家才能定价的角度来讲,合作社基本制度中的“一人一票”以及“按交易额分配”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反而增加了合作社
8、在运行中内部的交易成本。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完全否定了合作社的存在的合理性。合作社自诞生以来,就担负着实现公平和效益的双重任务。合作社致力于使弱势群体通过联合以互助的方式而摆脱经济和社会困境 。既然合作社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公平,必定会为此付出一定的成本,从而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三、重构合作社的企业家激励机制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单从合作社的基本制度来看,试图在合作社中建立有效的企业家才能激励机制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题目。但可喜的是,合作社制度在企业家定价机制上的局限性并不是绝对的。尽管不可能在合作社中建立像股份制公司那样成熟的企业家才能定价机制,但是农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合作社的制度的演
9、进过程都在剩余索取权以及剩余控制权的配置上逐步放宽了限制。更重要的是在现实中,合作社组成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异质性,这些都给我们提供了在合作社中建立有效的企业家激励机制的空间。下面将从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个角度去分析如何利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给予合作社中的企业家才能合理的激励。1.剩余索取权可改善激励,但制度调整空间有限尽管合作社与一般企业有着很大的不同, 但作为一个企业, 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相同的,充分发挥企业家的才能和调动成员的积极性是相同的。合作社的整体效益与企业家等核心社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水平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或者说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赋予合作社带头人一定的合
10、作社剩余索取权可以使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当然,企业家剩余索取权必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限定范围内。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60%以上需按社员的交易额返还;按出资额和公积金额返还的不得高于40%。生产社员股金 50%。在核心社员中,生产大户的利益通过按交易额返还途径已经得到较好的体现。合作社带头人可参与分配剩余比例的高低取决于:第一,按出资额和公积金额分配合作社盈余的比例;第二,他们所持合作社股份的比例。我们用公式表示如下:合作社企业家可分得的合作社盈余= 合作社盈余按出资额和公积金额分配合作社盈余的比例他们所持合作社股份的比例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为了让剩余索取权能够有效地调动核心社员的
11、经营潜能,在法律的限定范围内,应保证上述两个比例在一定的水平上。如果比例过低,剩余索取权对核心社员的经营积极性调动效果就会不明显,从而影响合作社的整体剩余水平。2.剩余控制权制度创新空间巨大从以上分析看出,在合作社中,企业家剩余索取权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单有剩余索取权的激励机制作用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在合作社活动中,还有很重要的一样东西,那就是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既是一种权力,又可以转化为企业家投资决策的一种回 合作社中企业家才能激励机制创新的思考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合作社中企业家才能激励机制创新的思考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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