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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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基础工作,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小港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该安全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法、煤矿三大规程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依据,同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分为责任制保证体系、规章制度保证体系和各工种安全规定三大部分,其中责任制保证体对每一个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规章制度保证体系对煤矿的安全管理、一通三防、机电提运、顶板管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望全矿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做出贡献。不当之处
2、,敬请批评指正,以便修订。2012年5月1日目录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1第一节 矿级领导安全责任制1 矿长1党委书记5 安全生产副矿长6 安全副矿长9 机电副矿长11采煤副矿长(矿长助理)14掘进副矿长(矿长助理)16 经营副矿长19 工会主席20 总工程师21 掘进副总工程师24 总会计师26 纪委书记26第二节 生产管理口安全生产责任制26生产支部书记26安全科科长27安全科副科长29技术科科长30技术科副科长33机电设备科科长34机电设备科副科长37通风科科长38通风科副科长41地测科科长42地测科副科长44调度室主任46调度室副主任47职教科科长49职教科副科长49第三节 区队
3、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50 采煤工区区长50 采煤工区支部书记52采煤工区副区长54采煤工区技术员55 掘进工区区长57 掘进工区支部书记60掘进工区副区长61掘进工区技术员63通修工区区长65 通修工区支部书记68通修工区副区长70通修工区技术员72运搬工区区长73 运搬工区支部书记76运搬工区副区长77运搬工区技术员79机电工区区长81机电工区支部书记83机电工区副区长85机电工区技术员86制修工区区长88制修工区支部书记90制修工区副区长91制修工区技术员92选拣工区区长94选拣工区支部书记95选拣工区副区长97采煤班组长98掘进班组长100通修班组长102机电班组长105运输班组长106施
4、工人员108第四节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108 安全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08 生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109 技术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09 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10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10 地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职教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劳动人事科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团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医管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财务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供应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矿长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党委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保卫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4第五节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114第六节 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116电钳工岗
5、位责任制116金属焊接(切断)工岗位责任制116通防工岗位责任制117主提升机操作工岗位责任制117绞车操作工岗位责任制118拥罐工岗位责任制118瓦检员岗位责任制119安监员岗位责任制119爆破工岗位责任制120矿内电机车岗位责任制120信号工岗位责任制121输送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21乳化泵司机岗位责任制121防爆电器修理工岗位责任制122主扇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122配电工岗位责任制122水泵司机岗位责任制122第二章 规章制度保证体系124第一节 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124第二节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124第三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26第四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28第五节 安全教育与
6、培训制度129第六节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130 第七节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32第八节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33第九节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35第十节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37第十一节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38第十二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39第十三节 领导带班制度140第十四节 矿井零星工程施工管理规定141第十五节 巷道维修管理制度143第十六节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144第十七节 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奖惩考核管理制度145第十八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46第十九节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51第二十节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154第二十一节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56第二十二节 安全防
7、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157第二十三节 安全信息管理制度157第二十四节 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58第二十五节 顶板管理制度159第二十六节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159第二十七节 生产系统实行互保、联保管理规定160第二十八节 安全投诉和仲裁制度161第二十九节 安全科安全例会制度162第三十节 每周学习日制度162第三十一节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3第三十二节 安全举报制度164第三十三节 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165第三十四节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65第三十五节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66第三十六节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66第三十七节 安全员绩校动态考核制度167第三十八节 安监员淘
8、汰调离制度168第三十九节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169第三章 各工种安全规定170采煤专业170掘进专业177机电专业181运输专业185通防专业189其他191附表193山东明兴矿业有限公司小港煤矿第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第一节 矿级领导安全责任制一、矿长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一) 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
9、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瓦斯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
10、,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性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条 矿长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第10条 切实保证矿井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金需求。第11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
11、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13条 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矿井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第17条 负责批准不
12、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21条 确保矿井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22条 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二) 责任追究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
13、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第26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
14、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9条 矿井发
15、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30条 矿井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 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 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第31条 矿井出现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 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16、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33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 ,矿长应负直接责任。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
17、证矿井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第42条 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
18、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
19、的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 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二、煤矿党委书记党委书记是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20、、规定,保证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 ,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4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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