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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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泽普国税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调研的报告 近年来,汽车消费迅猛发展,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车购税征管工作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研究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机构人员3大项共16小项内容提出现存的问题,征询解决办法,这些问题是现阶段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纳税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非常贴近车购税征管的实际。泽普国税局根据地区局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积极开展车购税
2、征收管理调研工作,提出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 泽普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了以局长为领导,以业务骨干为组员的调研小组,以务实、求真为原则开展调研活动,首先结合该局实际,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该局执行该办法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调研小组对梳理后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之策,对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反复斟酌,重点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统一意见并形成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该报告提出关于车购税电子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制度、转籍过户规定等在内的问题与建议共七大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
3、意义。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存在五个典型现象: 1、汽车消费鼓励政策要退市,现在汽车销售这么红火,小排量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应该不会再延续了,201X年以来全国的汽车销量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原本用于鼓励汽
4、车消费的小排量购置税优惠政策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很多业界人士都表示,这一优惠在201X年年底结束后,应该不会再延续。 2、从201X年底开始实施的小排量购置税减半优惠本应在201X年年底时结束,政府在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后,最终决定把原来的“ 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更改为“ 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按 7.5% 征收”的优惠政策,并把优惠期延至201X年的12月31日。 3、相对于201X年的优惠,201X年的购置税优惠少了 2.5%,但市场销量仍节节上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1X年中国汽车销售将达到1700万辆,比201X年增长25%,达到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面对
5、这些数据,众多媒体与业内人士都认为,应尽快取消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4、如果购置税优惠取消,对于广大购车者来说,购车的成本可能会增加201X多元。购置税优惠车型覆盖多集中在8万-12万元的经济型车型,消费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售价10万元的车可以减免2500元。 5、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假如这部分减免到201X年真的不再延续,将会刺激部分消费者提前释放消费,进而在年底前买车。201X年年底就发生这样的现象。 先说本地实际状况符合上级做出开征 1.6以下车购税的决定(300以上字,比如农业大县远离莎车喀什, 1.6以下的车买的较多,现有软件设施和管理手段可以达到上级开征要求等),再说近年来农民生活
6、水平有提升,买车人日渐多,多是 1.6以下车辆,多次前来问询被告知要去莎车或喀什办理车购税,纳税人多有不满(200-300字),再说将车购税开征设在泽普局将有效减少办税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瞎扯上200-300字。再说非免检车辆及 1.6以上的车辆不多,并且刚开始作为试点阶段,还是需要将非免检车辆及 1.6以上的车辆在异地征税,这就差不多1000多字了,然后再谈谈开征后可能遇到的情况和思考(这些网上就有了),最后人员培训 自小汽车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税务机关后,泽普县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车购税开征工作。 一是做好征收宣传。在县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滚动字幕,将车购税征收地点、纳税事项等向
7、全县进行公布。在县局网站及办税厅及时公布最新的车购税政策,在宣传栏内张贴车购税办税指南,上门对主要的小汽车销售网点散发宣传材料,确保纳税人办税一次成功。 二是服务政策解读。及时学习有关政策,开展业务操作培训。指派专人在前台负责纳税咨询和政策辅导,结合少数地区发生借车购税退税之名骗财案件,重点讲解车购税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小排量汽车认真落实征收政策,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三是加强部门联系。加强与县交警车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车管所对登记注册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申报纳税的,不予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确保“先税后证”的规定得到坚决执行。双方定期进行交流协查,建立登记台帐,确保每辆入户小汽车均缴纳车
8、购税。第二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调研建议 摘 要 车辆购置税自201X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车辆购置税自201X年由国税部门负责
9、征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对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先对机动车辆实施“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一条龙”管理,强化了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消费、购置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使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税基得到有效保护,车辆经销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款逐年增长,税负逐年提高;车辆购置税呈上升趋势,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得到加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购置税政策和相关的制度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征收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环节。当前,随着私人购置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势在必行。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采集如数据汇总后,核实下发最低计税价格。但受市场价格变动快,经销高促销手段多样等因素的影响,总局下发的最低
10、计税价格与市场销售价之间往往存在一些差距,从而影响了车购税以票控税的效果。 一是最低计税高于市场实际价。如现在的返利销售中,汽车经销商如果能完成生产企业现实的销售计划,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还利润作为回报。经销商为完成计划,就采取多种促销手段,最后只是为赚取手中的返利,这样就出现了实际销售价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最低计税价。按照有关条例规定,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所以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对我们的税收政策产生质疑,甚至出现了不满情绪,导致征纳矛盾的产生。虽然我们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但由于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 二是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由于受价格信息采集一
11、些因素的影响,征管系统中的最低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使税额不能足额征收,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集中在高档小汽车、载货汽车、客车这几类车型,如果经销商掌握最低计税价之后,开据发票时就按贴近或低于最低计税价的价格开票,从而出现管理漏洞。第三篇: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X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加强了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办法对制定依据、征税范围、纳税申报、计税价格、退免税管理、完税证明等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12、修订后的车购税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按照办法的体例结构和组织顺序,依循细化办法有关规定或补充办法未规定内容的基本思路进行制定,共二十三条,其中十二条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十一条对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公告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具体业务具有指导性作用。【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在近年来的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陆续对车购税政策及管理中的一些概念界定、业务办理事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如进口车库存三年的界定问题,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申报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时计税价格的核
13、定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本公告中对类似情况均进行了明确,如: “购买之日”、“进口之日”、“取得之日”、“进口自用”、“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 试验车辆”等。此外,公告还对车购税征管资料的存储方式(电子、纸质)及纸质征管资料的保存期限、车购税征管资料内容、“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公告附件对车购税表证单书进行了规范。第四篇: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
14、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华人民共
15、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五、办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业务管理规定要求留存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电子信息单、彩色照片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复印件。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驻外
16、使领馆出具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或者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七、本公告第六条所称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是指我国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进口自用,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九、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明显偏低的,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1成本利润率) 十、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所称进口旧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
17、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注明的进口旧车。 所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是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的受损车辆赔偿文书报告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中注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 所称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是指自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制造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国产车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注的“运抵日期”,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或者裁定没收法律文书标注的“签发日期”至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开具日期超过3年的进口车辆。 所称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车辆试验机构出具的车辆试验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注明
18、已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十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纸质征管资料超过保存期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清点造册后予以销毁。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1.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 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正本。 2.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19、的: 纳税人身份证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正本和其他相关材料。 1.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办表)。 2.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 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补办表。同时,税务机关应当留存新完税证明副本。 十 四、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为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办理免税和退税手续。 办理退税业务手续,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并提供规定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十 五、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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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车辆 购置 征收 管理 情况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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