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献】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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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 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第三条投资原
2、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第四条投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
3、投资。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
4、及其上级国资公司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第二章投资监管的职责第八条市国资委职责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企业的计划外投资项目;(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六)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第九条市国资公司职责市国资公司是投资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
5、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二)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四)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五)开展投资分析,组织投资管理,报告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六)对所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十条财务总监职责市国资委派出的财务总监是对监管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责任人,其职责是:(一)负责对监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参与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三)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或提出书面意见。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年
6、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含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审核通过后登记备案。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年度投资计划书与相关文件、资料;(二)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三)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四)年度投资进度安排;(五)投资项目汇总表。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程序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国资公司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二)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公司反馈审核意见;(三)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
7、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未设董事会的国资公司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四)市国资公司将经审议决定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董事会决议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第十五条
8、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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