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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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144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金昌市医疗机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任何借助外科手术,器
2、械全部或者部分进入人体或自然腔道中,在手术过程结束后长期留在体内,或者留在体内至少30日以上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相一致。 第二章 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机构、人员与制度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医务、院内感染、器械、护理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机构,定期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的分析评价,定期开展相关医务人员植入
3、性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定期公布全院及相关科室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所有植入性医疗器械的采购。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的人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熟悉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了解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和管理常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出库、使用、用户登记、销毁、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购进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和使用未经注册的植入
4、性医疗器械,不得采购不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规定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一条 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作为中间人直接向病人销售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使用患者自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 采购植入性医疗器械应严格执行验证制度。严格按规定索取、查验、核实并留存供货方及供应产品的有关资质证明,包括: (一)供货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三)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委托授权书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资质备
5、案登记表; (四)必要时还须索取相关植入性医疗器械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索取留存的资质证明属复印件的,资质证明均应加盖供货方单位印章。 销售人员委托授权书应为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签名),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委托企业印章。 第十三条 进入医疗机构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必须附有产品原出厂包装以及生产厂家或进口总代理商出具的中文说明书、合格证、包装标识。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详实记录并妥善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从购进至使用各环节的情况和信息。购进、验收、保管、
6、复核、领用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到产品使用后3年,永久性植入的产品的记录应永久保存,确保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可全程追溯。 第十五条 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验收内容为:销售发票、销售凭证上的供货单位应与资质证明相一致;产品包装、说明书、标签、合格证应与销售凭证、销售发票标明的产品信息相一致;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信息应与产品实物相一致。 第四章 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使用需要储备必要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实行专人保管,统一管理。储存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按产品储存条件,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做好保管养护。 第十七条 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
7、当由临床使用科室向仓库领取。仓库保管和科室领取人员应当进行出库复核和核对。 确需临床科室暂存使用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可以由临床科室向仓库领取后专柜暂存,但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临床科室领取后未使用的产品须连同原出厂包装返还仓库,验收合格后重新入库或作退货处理。无菌包装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装破损或超过灭菌有效期的,不得重新验收、入库和使用。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要合理、正确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建立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事先告知制度。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之前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方案、医疗风险、应对措施、可供选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种类、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收费标准等告知患者,经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
8、意书后方可使用,切实尊重和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医疗权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与产品包装、合格证、标签注明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应当与病历一同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不得由非临床使用的医务人员代为填写。相关记录应当在植入性医疗器械采购部门、手术室各保留1份备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每个产品都必须在手术相关记录中加贴由生产厂家或进口总代理商出具的该产品的合格证、标签。 第二十三条 植入医疗器械临床手术完成后,应及时主动向病人或家属提供全部植入医疗器械产品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内容包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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