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能源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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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高校能源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高校能源管理办法 (试行)业经2013年4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2013年4月18日高校能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强化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节能领导小组,统一对学校能源(包括水电气和其它形式能源)的供给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校内用户均应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后勤管理处
2、负责能源设施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学校供能的正常运行。第三条 建立以严格、科学、合理的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各项管理制度,把节能工作纳入校内各学院(部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通过新体制新机制提高后勤保障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第四条 凡学校经费预算内的单位、基础设施、学生宿舍、教学大楼等都属于能源定额管理范围,学校按照党政机关、学院和公共服务部门等划分为若干能源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实行定额管理。学校核定能源使用定额,实行“定额包干,挂表计量,超额付费,节约奖励,违章受罚”的管理办法。对暂时共用能源计量的楼宇实行区域定额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管理,合理分摊”。第五条基建维修施
3、工单位、校内居民、出租铺面、个体经营以及其它各单位从事的出租、经营活动等所用能源,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第二章 能源管理第六条 校内能源公共设施设备属能源管理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造成损失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能源安全事故,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七条 原则上所有能源使用必须过表计量,未过表计量而用能者须主动申报加装能源计量表。需安装、拆迁能源计量设施须报节能办批准备案,并由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能源计量设施,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 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各用户及单位需要新增大功率电气设备,必须提前以书
4、面形式向节能管理部门申请用能,经核查拟增加设备耗能数量及线路负荷能力,在确认不影响整体系统运行或经线路改造、负荷重新分配后能够安全使用,方可批准购买使用。各类经费购买电气设备均必须按上述程序报批,未经书面审批同意,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第九条 学校统筹考虑学校规划新建基建项目的能源增容及配套设施,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和能源使用经费。基建项目、校内能源线路改造项目施工前,后勤管理处参与有关施工图纸会审,施工后参与验收。基建项目、改造项目能源设施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予以解决。第十条凡需要在公用管线上分接用能管线者(含维修和施工的临时用能),必须事先向后勤管
5、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并遵守下列规定:1、用户提出用能容量、地点、时间及用途的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并交纳保证金后,由后勤管理处在指定地点安装计量仪表。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用能性质,不得私自转供能源,并按表计用量及时缴纳能源使用费。2、各用户计量仪表由学校后勤管理处提供并负责安装,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一条 用户应对计量仪表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因保管不当、超负荷使用等原因造成损坏,由用户出资更换。换表前失计、少计的量按可比月份平均用量估算。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和个人用户,均应遵守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公共场所做到“人走灯灭、水关”,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冬季室内取暖温度不高于20。第十三条 因
6、校外供应出现特殊情况确需停止供能,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部门应提前通知用户。因供能系统发生突然故障,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抢修或与行业局(公司)及时联系抢修,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及住户能源计量装置的安装、拆迁和更换,定期检查能源计量装置运行情况。若单位办公室、实验室用能地点变更,主动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实际能源计量装置予以同步变更。第十五条 用户认为计量仪表不准,可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校验申请,并预交校验费用。经校验正常者,校验费不予退还;如计量仪表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后勤管理处免费更换原学校出资安装的计量仪表,并退还用户校验费用。第
7、十六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能源运行管理部门建立巡查制度,确保学校能源系统的安全运行,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解决跑、冒、滴、漏问题,对突发性故障,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第十七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能源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个人应自觉维护学校能源使用秩序,节约能源,并监督和协助节能办做好能源管理工作。学校对能源管理完善、节约效果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检举违章用能行为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界定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生产、经营等用能性质;严格限制非本校单位、职工在校内使用能源。因特殊原因使用能源者,必须事前书面向节能办提出申请,经
8、审核批准并交纳保证金后,后勤管理处在指定地点安装计量仪表,实行“挂表计量,据实收费”。用户必须按时缴纳能源费用,对逾期未缴纳能源费者,后勤管理处有权停止供应,并追缴相关费用及滞纳金。学校对生产和经营性质的用能,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全额收取能源使用费并加收用能基础设施损耗费。第三章 能源定额核定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水电指标的核定以保证正常的办公、教学、学生社区和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第二十条 所核定的用能指标,原则上当年不做变动,确需要改动的,待次年再做适当调整。第四章 结 算第二十一条 用能抄表和收费周期原则按月或季度一次。由后勤管理处定期抄录用户用能数据,并及时将费用通知单发送给用户。
9、第二十二条 住宅用户能源使用费按照实际使用量每月由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科收取,对逾期未缴纳能源使用费者,后勤管理处有权通知后勤能源管理部门停止供应,并追缴相关费用。第二十三条 对校内各二级单位,每季度结束,后勤管理处负责统计核算。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下达能源使用定额的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当月使用,次月结算,据实收费”。第二十五条 校内基建与维修工程使用能源,由后勤管理处安装计量装置计量,按实际用量和学校规定价格标准收取费用。未结清能源使用费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费用。第五章 违章与处理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盗窃性质的窃能行为,将按相关法规处罚。1、用户私自对计量仪表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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