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doc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
2、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多个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进入商场、超市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具体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承担。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受其所属机关的委托,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食品流通许可。 第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应当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置专门窗口。食品流通许可实行 “一审一核”制。审查员受理审查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核
3、准员对审查员、现场核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核,签署许可或不予许可意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确定本机关主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负责人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负责人为核准员,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代为核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大厅内应公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一)从事食品批发的; (二)经营散装食品的; (三)公众申诉、举报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四)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在收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食品 流通 许可证 管理 实施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7861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