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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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集团公司各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评审单位、职能、评审范围及方式第二条 评审主体项目评审主体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总部,投资项目申请主体将申请报送至资本运营总部后,由资本运营总部组织专人成立项目评审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第三条 投资项目申请主体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申请主体包括:(一)集团公司总部;(二)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公司。第四条 评审职能 评审主体对申请的投资项目在资料
2、的完整性、行业和市场状况、投资方案的可行性、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论证分析,保证项目符合集团公司的投资制度、投资原则和要求,确保投资收益并控制投资风险。第五条 评审范围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以资金、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其他投资。(一)投资总额达到投资单位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二)经集团公司经营班子列席会认定,该投资具有重大意义。(三)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投资项目。第六条 评审方式评审采取成立评审组、背对背评审的方式。项目评审组由3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需具备不同的专业背景。项目评审
3、组成员不能是申请投资项目的相关人员,如承担该投资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或者与该投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项目评审组选定一名成员作为组长,负责组织整个评审工作。评审报告由各组员单独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评审组长将各组员的评审意见汇总后出具项目评审组整体意见。第七条 评审流程(一)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评审单位提出项目评审申请,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二)项目评审单位对送审的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确认。(三)项目评审单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资项目申请主体。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申请,项目评审单位告知项
4、目申请主体原因并要求其补报(齐)资料后重新申请。(四)对于已受理的评审申请,项目评审单位组织人员成立项目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报送资料有缺陷,应及时与项目申请主体沟通,并作好记录。(五)项目评审组评审项目的完成时间为: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评审机构正式受理评审项目后5个工作日;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评审机构正式受理评审项目后10个工作日。对于特殊的急办项目可优先安排,并根据紧急程度适当缩短评审时间。(六)项目评审组在完成项目评审时出具正式的项目评审报告,并由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项目评审组将评审报告提交给项目评审主体,由项目评审主体盖章确认后统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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