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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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五)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六)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七) 国家电
2、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八)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九)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十) 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直属各单位。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
3、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第六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第七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第八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省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
4、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第九条 “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第十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省公司系统建立省公司本部、直属各单位、工区(车间、县局(公司)、施工项目部)(以
5、下简称“工区”)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第十四条 各级规划、人资、基建、生产、安监、营销、农电、调度、企法、后勤、物资、科信、公安保卫和信通中心
6、等专业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公司直属各单位在专业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二) 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三)对由于330千伏及以上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重要枢纽变电站、跨
7、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以及公司系统普遍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缺失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四)督促、指导、检查直属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五)依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国家电网公司、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委托运行维护的输变电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汇报委托单位。(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七)汇总、统计、分析省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
8、要求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具体职责分工是:发展策划部:负责依据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分析、排查电网网架结构等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编制、调整电网发展规划和项目计划。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职工岗位技能水平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 基建部:负责基建施工企业和基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承发包工程的管理、大型施工机械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发供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上
9、电网及地级城市配网设备运行、检修和技改工程生产现场、技术管理、防汛(大坝安全)、防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落实,负责安全工器具、防误操作、车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安全监督体系、应急体系管理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营销部:负责电力客户、计量等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农电工作部:负责供电单位农网系统运行、检修、农网建设改造施工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调度中心:负责电网调度运行,以及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依据电网运行状态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制定控制
10、措施。企业管理与法律工作部:负责公司系统修造、多经企业及综合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后勤工作部:负责公司本部生产生活设施等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物资部: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资设备、材料、安全工器具、消防器具等物资采购过程中引起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确保物资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科信部:负责公司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公安保卫部:负责公司系统消防、安防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归口管理,负责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信通中心:负责公司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归口管理。第十七条 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 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11、负责开展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 依据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委托运行维护的输变电设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汇报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委托单位。(三) 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进行界定,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评估、核定,及时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汇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负责设备缺陷的闭环管理。(四) 根据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省公司职能部门申请验收。(五) 协调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六)
12、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十八条 工区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工区所管理的作业场所、所运行维护的电网、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二) 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属本工区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上级部门协调和相关工区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汇报。(三) 根据本单位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
13、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等工作。(四) 了解、掌握本工区所管理的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度,及时消号。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 排查治理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单位、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
14、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第二十二条 工区对于本工区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工区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上级部门协调和相关工区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第二十三条 单位职能管理部门对工区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
15、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单位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的1份)送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16、”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第二十四条 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对于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定意见,并将核定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1份)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330千伏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以及普遍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缺失进行排查、评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并将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1份)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管理的输变电设
17、备出现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委托协议,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委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采取控制措施。并将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1份)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季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核定、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整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编制下发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单位负责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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