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结题鉴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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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2008-09-18 00:00:00 作者:sinoss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1重大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2一般项目类。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2、3后期资助项目类。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
3、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
4、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第六条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
5、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第七条免予鉴定范围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
6、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第八条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
7、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第九条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
8、申请鉴定人承担。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20000元。鉴定费用由各鉴定组织部门垫支,教育部社科司按年度依上述标准和实际开支从项目经费中核拨。第三章 鉴定专家第十条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
9、较高学术水平;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第十一条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客观公正原
10、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三条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和答辩的方式进行。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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