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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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明确集团公司与各级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管项目,是指由集团公司投资并作为业主的项目(市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定一管”项目除外)。第三条 直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集团公司设立的工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或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履行项目业主的职能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集团公司对
2、实施单位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年考核。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集团公司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经理,按集团公司干部任免程序聘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职责(一) 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实际,决定采取子公司、项目部或委托代建等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组建项目实施单位。 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集团董事会决议,批准建设项目的目标责任书、招标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施工计划、委托代建合同。 (二)集团公司指导实施单位协调市级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三)集团公司考核委员会
3、对目标任务分年度完成情况和竣工审计后的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四)总经理工作部负责项目经理竞聘、指导实施单位的人事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五)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项目的建设内容、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奖惩等建设管理的总目标,拟定目标责任书或者委托代建合同。 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年度施工计划、项目招投标方案及招标限价;对实施单位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进行备案;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征地移民工作;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超概进行审查。(六)总工办负责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和优化设计的审定。(七) 投融资发展部负
4、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审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项目超概的报批工作。(八)财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按时拨付和对实施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九)安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单位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十)审计部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审计和竣工审计工作。(十一)党群办公室负责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等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实施单位的职能职责(一)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管理人员,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要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须报集团公司按干部任免程序聘任。(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基本建设制度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三)严格执
5、行基本建设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设计文件的报批,办理工程开工、质量监督等各项规定手续。(四)负责项目招投标、合同管理、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五)负责征地移民工作。与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征地移民双包干协议,积极争取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快征地移民工作进程,创造良好建设环境。(六)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协调和管理。(七)负责工程建设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等工作。(八)负责文明施工和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九)负责组织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十)负责编报项目总目标责任书、年度目标责任书、年度投资以及施工计划等的相
6、关内容。按集团公司相关要求报送各项报表,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十一)负责实施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二)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一节 招投标管理第七条 实施单位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第八条 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建设内容、分标方案、建设工期、投资概算、施工预算、招标方式、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资格和评标办法等内容,报集团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主体工程招投标文件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第二节 合同管理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7、 由项目经理负责签订授权范围内的全部合同。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规定完成压证工作。第十二条 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业主方的义务,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第十三条 主体工程承建合同须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防止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按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月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积极配合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实施单位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管理参建各方,落实各方责
8、任,加强现场监督,严格过程控制,及时排除质量隐患,及时处理质量缺陷,保证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负责查处各类质量事故,并按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和主管部门报告。第四节安全控制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进行检查,加强现场监督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度汛方案、防洪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报有权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条 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县安全主
9、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处。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公共财产和现场管理人员的生命安全。第五节 进度控制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负责工程进度管理工作。按总工期目标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分年进度目标。按期编制年度投资、施工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一经审批,将作为考核依据,不再调整;确因重大不可抗力须调整的,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总工办、投融资部等部门配合调查复核,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调整。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负责协调项目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工程创造良好的施工外部环境,及时解决由于建设环境和自身原因影响工期
10、的相关问题。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协调解决参建各方存在的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对1个月达不到进度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赶回上月所欠进度;若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施工计划进度要求的,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对进度滞后2个月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集团公司上报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具体措施。对进度滞后3个月及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牵头组建调查组,提出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经理等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建议意见,
11、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节投资控制第二十七条 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投资控制工作。根据批准项目总投资,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编制工程施工预算。按工程进度科学合理安排单项工程招标,力求达到投资、进度、安全、质量的科学统一,保证工程投资在批准项目总投资内。编制分项工程施工预算报集团公司工程部备案。项目总投资:以有权部门批准的概算(含概算调整)或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概算为准。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建各方积极推行优化设计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不降低工程功能、质量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 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须报集团公司审定后,按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12、实施单位的建设管理费按概算批复额度或集团公司核定额度进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超支部分,从高管人员收入和风险抵押金中等额扣出。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切实加强工程计量管理。超过设计范围的工程量事先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监理单位审核,实施单位审批。重要隐蔽工程以及不需设计单位出图的零星工程、应急抢险工程等附加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签证计量。第三十一条 征地移民投资及其工作经费,在核定的实物量基础上严格按国家、重庆市有关政策标准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经费“双包干”协议执行,严格按签订的“双包干”协议进行控制。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在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从工程开工之日起,由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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