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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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海县民政局一、 执法主体(一)通海县民政局 (行政机关)(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二、 执法依据通海县民政局 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4.28主席令第5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4主席令第9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12.26主席令第2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4.1主席令第5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主席令第73号6社会团体
2、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0号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10.25国务院令第251号8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23国发199611号9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89.2.3国务院令第26号10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5.13国务院令第353号1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1980.6.4国发1980152号1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10.1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1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12.12国发1987106号1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1国务院令第271号
3、15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1994.1.23国务院令第141号16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8.8国务院令第387号17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7.21国务院令第225号18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6.20国务院令第381号19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7.8民政部令第3号20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1995.7.20民政部令第2号2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3.18民政部令第1号22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5.12民政部令第22号2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民政部令第14号
4、24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民政部令第15号25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7.21民政部令第24号26取缔非法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4.10民政部令第21号27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民政部令第19号28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8.9.24民办发199812号29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4.2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30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3.12.1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31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8省人大常委
5、会公告第36号3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8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33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省政府1998.8.1省政府令第64号34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省政府2001.4.28省政府令第63号35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8.27省政府令第88号36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省政府1993.11.8省政府令第8号37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7.1省政府令第44号38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2.10.21省政府令第114号39 关于印发通海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200
6、2.5.11通政办发200234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 2 项) 第一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
7、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事务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4、执法职权: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不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审批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2)行政不当:在审批过程中,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
8、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3)行政侵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
9、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民办非企业单位
10、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11、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事务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4、执法职权: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5、执法责任: (1)行政不作为:不按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审批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或做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
12、2)行政不当:在审批过程中,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3)行政侵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
13、,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4、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行政处罚 (共16项)第一项:对社团违法行为和非法社团予以撤消、警告或没收财产。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b.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15、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c.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d.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e.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f.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g.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h.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
16、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社团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社团组织”。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事务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5、执法责任:(1)行政不作为:对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的执法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2)行政不当: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
17、用法律法法规不当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3)行政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违法行为人权益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予以撤消、警告或没收财产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
18、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b.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c.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d.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e.设立分支机构的;f.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g.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h.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
19、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
20、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事务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 。4、执法职权: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执法责任:(1)行政不作为:对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的执法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2)行政不当: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法法规不当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3)行政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违法行为人权益的,依照民办非
21、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依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
22、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三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2)“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查处社团违法行为,查处非法社团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社会事务科。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2人,在职2人。4、执法职权:依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5、执法责任:(1)行政不作为:对相关执法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当年年终公务员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引咎辞职、免职。(2)行政不当:在
23、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法法规不当的,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3)行政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违法行为人权益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对受胁迫结婚的婚姻依法予以撤销。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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