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助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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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助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 施 方 案为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扩面扩容和提质增效,带动和扩大就业创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促进市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扶持对象及重点对在本市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市纳税的应用(服务)电子商务的企业、协会、中介机构等进行扶持奖励。重点支持以服务本地产业、企业为主,在推进全市电子商务扩面、提质、增效方面具有较好成效的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产业运营平台、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电子商务龙头骨干企业等。二、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用于电
2、子商务平台(项目、企业)建设、专业人才培训、集聚发展及龙头企业和初创企业培育等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优化电商平台建设1.支持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政府委托企业建设并负责运行的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部门负责的公益性平台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按实列支。阿里巴巴XX产业带、淘宝特色中国XX馆等通过合作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合作协议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不再重复享受该条政策。如企业擅自改变平台公益性质,则收回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2.支持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建设。对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平台(展示分销
3、中心)的软硬件投入补助,参照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标准执行。3.支持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的,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电子商务专业中介服务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的建设投入,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平台(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入驻本市满一年的,分别给予该平台(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不含金融及快递)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示范命名表彰的,分别给予该平台(企业)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4.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鼓励建
4、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自建仓储平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存量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首期给予软硬件实际投入资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新建大型智能化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给予软硬件设备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该项补助资金按第一年60%、第二年40%分两期进行拨付。市级公益性电子商务平台、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平台、企业独立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共仓储配送平台,2015年度以前首期已给予补助的,其后续投入补助沿用原政策(
5、X政201415号)。5.支持行业(区域)电商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市电子商务协会的功能,在运营、监督、自律、服务等方面作用明显的,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承办专项活动的资金另行安排。6.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经团市委认定用于每个服务站点活动促销、先进评比、宣传推广等。根据阿里巴巴与承运单位洽谈确定的农村淘宝XX服务中心至各村服务站的物流费用,给予不超过1.5元/单补助。(二)促进电商集聚发展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鼓励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建设。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开展电商孵化园建设。竞争性分配方案由
6、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另行制定。2.支持海陆世贸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海陆世贸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入驻企业补助。本条由迎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具体实施。(三)推进电商扩面扩容提质1.促进电商龙头企业培育探索设立“电商助力贷”等形式的电子商务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和引导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上市发展。支持电商龙头企业进行股改,比照X政发201518号文件对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上市培育过程中引进社会资本VC、PE等入驻的,按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一次性奖励
7、。网上年纳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为鼓励电商企业销售本市产品,促进本地实体企业发展,对当年销售本市产品网上纳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超5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销售本市农产品达到2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超200万元部分每100万元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相应奖励和表彰(行政或行业表彰)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个人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2.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电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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