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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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经营第类、第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申办许可证。不需申请许可证的类医疗器械产品和经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
2、条 本细则划分的批发和零售监督管理形式,是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经营产品的类别范围和所要求条件的不同确定的。第六条 按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管局)制定的贵州省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见附件一)销售的医疗器械零售门店(含兼营门店),达到条件的,经营范围按照贵州省家庭常用医疗器械目录进行核定。第七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食药监管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指导监督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地)食药监管局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的申请、审查和许可证颁发工作。根据需要,省食药监管局亦可委托市(州、
3、地)食药监管局进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的受理及现场检查。市(州、地)食药监管局负责并指导监督所辖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食药监管局)开展对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省食药监管局的委托,受理医疗器械经营零售企业的申请、审查和许可证颁发工作。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按照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二)、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检查验收标准(附件三)执行。第九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企业,应向省食药监管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受理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理,合格后送省食药监管局医疗器械处进行
4、审查。省食药监管局医疗器械处负责组织对资料的审查及现场检查,合格后,报局领导审批。第十条 申请办理许可证(零售)的企业,应向市(州、地)食药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州、地)食药监管局负责组织对资料的审查及现场检查,合格后,报局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1、封面、目录;2、申请发放许可证的书面报告;3、所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的声明;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内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拟经营产品情况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表,(申请表从国家局或省食药监管局网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下载填写后,同时提交与申请表内容一致的优
5、盘);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应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健康证明;企业其它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8、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和职能;9、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10、专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可不设仓库,但应提供相关授权协议书;11、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提交资料的格式一律用
6、A4纸复印或打印,字迹清晰,目录与申报材料相对应编制页码。第十二条 省食药监管局和市(州、地)食药监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发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
7、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附表3)、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食药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前提前3日通知企业检查时间。检查组依据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报告(见附表4)得出结论,同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记录并签字 (见附表5)报食药监管局,具体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完成整改情况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审批意见表(附表6),提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8、。符合要求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果没有投诉、举报等问题,准予核发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示、补正材料和现场审查中企业需要整改的时限,不计入工作时限)第十三条 企业被立案调查期间,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不受理变更申请。第十四条 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第十五条 变更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批发、零售)企业
9、应分别向省、市(州、地)食药监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表7)。食药监管局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州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第十六条 省、市(州、地)食药监管局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在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变更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 变更质量负责人,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书一份;2
10、、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见附表5);3、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健康证明复印件,从业简历;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第十八条 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须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拟变更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册面积);4、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及存储条件说明;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第十九条 变更经营范围,须进行现场审核,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
11、、企业书面申请;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食药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变更企业名称,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同意变更的书面申请,盖有企业印章;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4、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第二十一条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的书面申请应有原法定代表人同意变更的意见和签名,盖有企业印章;2、填写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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