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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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中交通管理 国际空中航行及其一般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领空主权原则,即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须经该国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二是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间航行自由,遵守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是: 1.展示识别标志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6.不滥用民用航空。(指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的自由 198
2、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指出:公海这一术语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所谓“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它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所谓“群岛水域”,也是由于新的海洋法规定了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致使领海宽度原为3海里或6海里的国家,可以扩展其领海宽度,从而使一些海峡的原公海水域成为领海水域,影响了国际航行自由。为了保证国际航行(包括船舶和飞机)的畅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群岛水域和过境通行权的新概念。 公海和专属经济
3、区上空飞行的自由含义有二: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包括公海上空航空器的飞越自由。 2.沿海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但是不得滥用权利,不恰当地妨碍甚至在实际上取消了别国航空器的飞越自由。 空中交通规则 空中交通规则(Air Traffic Rules)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用语,是组织实施航空器飞行,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的依据。通常又称为“飞行规则”(Flight Rules)。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是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就某一国而言,其空中交通规则应在本国的航空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并把其与空中规则的
4、差异通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便其它国家的航空器飞入或飞越该国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 进行目视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目视飞行规则,并与其它航空器,地面障碍体保持安全距离。 进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遵守仪表飞行规则。 飞行规则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中的一般规定有: 1.具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航空器,不论飞到什么地方,只要该空中规则与飞越地区的主权国家的空中规则没有矛盾或冲实,即要遵守该空中规则。 2.空中规则的遵守由航空器的机长负责。 3.飞行的一般规
5、则。包括:对人员和财产的保护;避免碰撞(迎面避让、交叉相遇避让、超越、降落及起飞时避让的原则;飞行计划;试用协调世界时(UTC);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空中航行的信号,非法干扰和拦截的规定等。 目视飞行规则(VFR) 目视飞行规则是指在目视情况下进行飞行所必须遵守的飞行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第四章对目视飞行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除非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对管制地带内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另有批准,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必须按本章规定进行,以保证航空器里在等于或大于附表所列的能见度和离云距离的条件下飞行(附表略)。 (二)除非已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放行许可,在下列气象条件下,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不
6、得在管制地带内的机场起飞和降落,也不得进入该机场交通地带或起落航线; 1.当云幕高、低于450米(1500英尺)时;或 2.当地面能见度小于8公里时;或5公里时(如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有此规定)。 (三)除非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批准,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不得: 1.在日落和日出之间或在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规定的日落至日出之间的其它时间飞行; 2.在飞行高度层200(20000英尺)以上飞行; 3.作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 (四)除非为起落所需或经有关当局许可,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不得: 1.在其高离航空器半径600米(2000英尺)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小于300米(1000英尺),飞越城市、集镇居民点的人
7、口稠密地区或露天群众集会上空; 2.或在上述地区以外,其高离地面或水面小于150米(500英尺)飞行。 (五)(八)还对巡航高度,管制空域外的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以及由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改为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等作了规定 仪表飞行规则(IFR)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是指借助于航空器的仪表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飞行时必须遵守的飞行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第五章是关于仪表飞行规则的规定。 (一)适用于一切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航空器必须装置适当的仪表和适宜于所飞航路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2.要有规定的最低高度层。除非为起飞、降落所必需或经有关当局批准,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高度(层),不得低于飞越国家所规定
8、的最低飞行高度。 3.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如已提交了飞行计划,必须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说明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报告对现行飞行计划所要作的更改;一般情况下,不得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二)适用于在管制空域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在管制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规定; 2 .在管制空域内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巡航时必须沿一巡航高度层飞行;如经准许采用巡航爬高技术,则须在两个高度层之间或在一个高度层之上飞行。 (三)适用于在管制空域外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有关巡航高度层的规定。 2.有关通信的规定 3.位置报告的规定 空中交通管
9、制、防空管制和空中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和防空管制合称为空中管制。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空中交通管制是指由有关当局提供的一种服务,以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防空管制是指在防空区内,对航空器加以管制、发出警报、组织和实施防空活动。 其次,空中交通管制是民用性质,管制的对象是民用航空器;而防空管制是军用性质,其任务是监视出入本国领空的任何航空器,及时识别,防止不明身份的航空器入侵或外逃,以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保卫国防安全,没有空中交通指挥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职责。 第三、空中交通管制是空中交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份,即在管制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在非管制空域只提供飞行情报,空中咨询和告警服
10、务;管制空域的划定也是有限度的。防空管制是保卫国家领空和国防安全的必要措施,其监控范围必须覆盖国家的全部领土。 空中交通管制和防空管制又是紧密联系的。军民航在实施管制的时候必须加以沟通和协调。和平时期,应该努力发展民用航空,充分利用和开发国家航空资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服务。因此,建立完善的空中管制系统,既可以保障国防安全,又可以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可靠、及时有效的服务,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空中交通管制及其任务 对在空中飞行和在机场地面活动的民用航空器(不包括停机坪上的航空器)进行管理和控制,统称为空中交通管制。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规定,它的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防止航空
11、器在空中相撞;二是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三是保证空中交通畅通和飞行秩序。 航空器包括飞机等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和气球、飞艇等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仅就其中最主要的,应用范围最广的飞机而言,其飞行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飞机性能的限制、气象条件的限制、不同性质的飞行任务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地理环境的限制、对空活动的限制、地面保障设施的限制等。总之,航空器是在有限的空间、时间和条件限制下起飞、降落和飞行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飞行安全,对空中交通进行强制性地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空中交通管制的组织模式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航空事业以及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政策、制度以及军民航发展的差异等原因,
12、世界各国的空中交通管制组织模式也各不相同 。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由民方控制军方的军民航联合管制模式 美国和意大利实行此种模式。著名的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统一管理全国空域,统一实施全国的空中交通管制。美军的一些人员被派到FAA任职,接受FAA的领导;同时FAA也派出一些人员到军队空管部门工作,以贯彻FAA的指示。意大利则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空管局。 2.军、民航联合管制模式 英国、南斯拉夫实行此类模式。 3.以民方为主,军民航分开管制的模式 加拿大,日本实行此类模式 4.以军方为主,军民航分开管制模式 俄罗斯采用此种模式 5.军、民航并列,分开管制模式 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
13、瑞士等国采用此种模式。 6.军、民航共同办公,分开管制的模式 德国采用此种模式,其民方管制机构是航行服务局;军方管制机构是空中交通服务办公室,两个机构在同一栋办公楼内。 7.军、民航主管机关协调,由民航单一管制模式 挪威、丹麦、瑞典采用这种模式。 8.超国家的管制模式 著名的马斯特里赫特管制中心即承担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和德国北部的高空空域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区 陆上或水面上某一规定界限向上延伸一定高度范围内的管制空域即称为空中交通管制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航路内、航路外由民航、军航分别实施管制服务的办法。当军、民用飞机进入对方管制空域时,由军、民航按事先的协议执行或按规定的程序协调
14、。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区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 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管制塔台提供本区域内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塔台管制一般划归机场。以有利于机场的协调指挥和紧急事件的统一处置。 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份。由进近管制室(中心)负责进近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根据飞行繁忙程度,可以单独设立,(例如我国目前只设立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进近管制区),也可以与机场的塔台管制区合二为一。 区域管制区一般分为高空管制区(7000米及其以空域)和中低空管制区(7000米以下)。目前中国划分了26个高空管制
15、区和37个中低空管制区,相应的管制机场是区域管制中心,对管制区内的飞行实施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包括提供准确的飞行动态、飞行调配、监测本区内飞行器的飞行信息等。 管制空域 对管制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划定范围的空域称为管制空域。按照国际民航组织(ICAO)有关文件的规定,这些空域按其允许飞行的种类分为: 1.只准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空域; 2.只准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和管制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空域; 3.准许按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空域。 第一类:只准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放行许可,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报告飞行位置,在规定的无
16、线电频率上与有关交通管制单位建立并保持双向通信联络、巡航时按规定的高度层飞行。 第二类:只准按管制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是属接受管制服务的飞行,除应遵守上述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规定外,还应遵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 第三类:属于不需提供管制服务的飞行,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即遵守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当低于该气象条件时,不得在管制地带内的机场起降,也不得进入该机场交通地带或起落航线,一般不得作夜航飞行;不得在6000米以上高度飞行,不得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飞越城市、集镇上空时,飞行高度与地面障碍物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不得小于距地面、水面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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